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20】0883号,以下简称“《意见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并于7月31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公司在收到《意见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并选聘中介机构共同对《意见函》中涉及的问题和要求进行逐项落实。截至目前,公司的主要回复工作已基本完成,但因拟聘请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及内部审核流程尚在进行中,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拟延期5个交易日公告相关文件。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