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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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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27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程丹诉本公司、许树茂、陈阳友、潘旭、王红旭、陈天宇借贷纠纷案的情况,于2019年11月5日披露了一审判决情况,于2020年7月7日披露了二审判决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临2019-045)、《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27、临2020-113)。

  二、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收到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30日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20)鄂0102执3974号、《财产报告令》(2020)鄂0102执3974号、《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新大洲控股、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许树茂与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9)鄂0102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程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立案。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责令新大洲控股、陈阳友、陈天宇、潘旭、王红旭、许树茂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9)鄂0102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支付执行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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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小额诉讼事项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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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未履行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

  公司已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法院判决,计提了相关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列报,因此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新的影响。

  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30日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20)鄂0102执3974号、《财产报告令》(2020)鄂0102执3974号、《限制消费令》。

  2、上海九陌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8民初16979号。

  3、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诉吉安供应链管理淮安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5117号。

  4、米筹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

  5、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诉漳州恒阳食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案的《民事判决书》(2020)闽0681民初1550号。

  6、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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