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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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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0-049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公告案件已受理并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六冶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6,156,073.89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六冶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康

  被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孚)

  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崔红松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六冶与河南中孚于2013年4月9日签订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0万吨高性能特种铝材项目精整车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5月30日,六冶与河南中孚就该协议签署了补充协议,对合同款项的支付安排等进行了补充约定),六冶承包了合同约定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并于合同签订后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17年6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2019年11月19日,六冶与河南中孚就上述工程完成了最终的决算,但河南中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及利息,至今仍欠付工程款项及利息人民币76,156,073.89元。

  由于河南中孚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六冶于近日向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豫01民初788号),受理了六冶的诉讼请求。六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河南中孚人民币76,156,073.8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目前尚未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财产保全申请作出的裁定。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六冶就与河南中孚之间的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具体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判决河南中孚向六冶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53,899,269.81元及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22,256,804.08元,起诉之日后的利息以人民币53,899,269.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至起诉之日共计人民币76,156,073.89元;

  (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豫01民初788号)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0-050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公告案件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城建设)请求被告信阳捷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捷鸣)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人民币66,136,107.5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六冶于近日收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0)豫01民初708号)及新长城建设民事起诉状,新长城建设诉信阳捷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将六冶列为第三人。现将本次诉讼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新长城建设

  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幸福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汪光银

  被告:信阳捷鸣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解放路宝峰华府5号楼2701号

  法定代表人:闫池合

  第三人:六冶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康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新长城建设与信阳捷鸣因之间曾签署有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信阳捷鸣曾因工程款纠纷起诉新长城建设,并将六冶列为新长城建设的连带债务人,六冶被执行人民币58,000,000元。

  新长城建设主张信阳捷鸣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造价低于信阳捷鸣已取得的工程款,信阳捷鸣应返还多收取的工程款人民币66,136,107.50元。新长城建设于近日向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并裁定冻结信阳捷鸣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000元。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新长城建设就与信阳捷鸣之间的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具体诉讼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判决确认新长城建设分包给信阳捷鸣的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6,923,770.42元;

  (二)请求判决信阳捷鸣返还新长城建设多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66,136,107.50元;

  (三)案件诉讼费用由信阳捷鸣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2020)豫01民初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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