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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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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编号:临2020-047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号)核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11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250,440,414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15.44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866,799,992.16元,扣除承销费用38,667,999.9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828,131,992.24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认购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1-00107号)。公司已于2020年7月30日办理完毕上述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于2020年8月4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相关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7月28日,《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

  三、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招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20906395510806,截止2020年7月2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828,131,992.2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于2020年2月签署的《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支取专户内资金应参照招商银行划款流程办理。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郭丹、施梦菡、何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以及主办人身份信息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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