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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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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63版)

  承诺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的,承诺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承诺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现任董事丁重辉、古小峰以及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张嘉翃、姜卓、李国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在公司担任董事的股东丁重辉、古小峰,以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张嘉翃、姜卓、李国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述锁定期间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现任监事王小青、张颖、王旭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在公司担任监事的股东王小青、张颖、王旭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五)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丁重辉、乐嘉敏、于松岩、梁云波、张朝晖、李刚就股份锁定的承诺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丁重辉、乐嘉敏、于松岩、梁云波、张朝晖、李刚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2)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含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六)张海英、祝连庆作为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承诺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要求;承诺人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5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50%。如果因发行人送股、转增股本、回购股份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则承诺人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

  承诺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的,承诺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5)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承诺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七)宁波君度作为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及承诺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数量

  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

  承诺人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计算上述股份数量时,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质押的,承诺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承诺。

  (4)减持股份的程序及期限

  承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发行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承诺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承诺人与承诺人之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低于5%后无需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承诺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减持时监管部门出台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定,则承诺人应按届时监管部门要求执行。

  (八)其他股东关于持股意向以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除前述已出具承诺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情况如下: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股东共计36名。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股东亦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和措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本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相关主体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上述方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该承诺内容与公司发行上市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完全一致。如新聘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签署前述要求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则不得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公司依照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股价稳定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若公司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本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

  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本公司控股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仕明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30%。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若发行人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若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5、本公司现任董事吴仕明、丁重辉、古小峰,高级管理人员吴仕明、丁重辉、张嘉翃、姜卓、李国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与各方协商确定的股价稳定方案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则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二级市场竞价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增持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增持计划实施增持。

  年度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发行人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同时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仕明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本人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3、若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仕明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计机构承诺:“本所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发行人全体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承诺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承诺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承诺人若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发行人领取薪酬,同时以承诺人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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