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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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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2020-019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本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90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现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做出如下书面回复:

  问询函问题一:公告披露,2017年9月22日,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6亿元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6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宁波中百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请公司结合目前天津九策的资金情况和偿债能力,具体说明此次司法执行下公司实际将承担的具体债务和偿付金额。

  公司回复:

  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京01执74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公告(临2020-021)。

  天津九策的资金情况和偿债能力:

  根据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出具的《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核实“联都星城”、“联都大厦”房地产项目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众联评报字【2018】第1075号)显示,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联都星城”、“联都大厦”房地产项目在2017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为37.16亿元,根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批准的天津九策《重整计划方案》显示,天津九策破产债权共计33.37亿元,其资产高于负债,且中建四局债权5.44亿元中,4.53亿元属于法定优先受偿工程类债权,0.91亿元是基于上述法定优先受偿工程类债权的违约金(即利息)。

  此次司法执行下公司实际将承担的具体债务和偿付金额:

  根据天津九策破产管理人2017年提供的书面告知文件中获悉:天津九策已偿还中建四局的负债累计金额为36,501,179.58元。

  公司于2017年收到仲裁裁决书之后,经与外聘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沟通,依据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493,575,147.92元。

  公司由于原董事长龚东升先生任职期间的个人违法行为,被莫名牵扯进“担保案”事件,公司虽计提了巨额预计负债,但对该仲裁裁决仍存有异议,将继续根据相关事项的进程,适时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

  问询函问题二:请公司核实并说明执行进展情况,是否涉及主要资产及资金账户被冻结的相关情形,如有,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查询相关银行账户,部分处于异常状态,金额合计为:5,440,634.97元;公司持有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95,112,216股股份,其中95,110,000股于2020年7月30日显示异常,市值为536,420,400元。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实,确认上述账户已被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公告(临2020-020);

  除以上资产存在冻结情形外,公司暂未核查到有其他资产被冻结的情况。

  问询函问题三:公告披露,此次被执行标的为5.3亿元,公司已于2017年度内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4.94亿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5406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对此次执行的资金安排,并说明执行情况对公司资金周转、经营活动及当期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回复:

  司法执行将导致4.94亿元现金或等值的西安银行股权被划转:

  (1)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

  ①若先执行现金:该部分现金约为3亿元将无法继续购买理财,按照2020年上半年理财的平均利率来测算,将影响本年投资收益约500万元;②若先执行西安银行股权:2020年现金分红已入账,不会影响今年公司对该笔股权的投资收益。

  (2)对今后年度净利润的影响:

  ①若先执行现金:该部分现金将无法继续购买理财,按照全年滚动购买理财的本金及2020年上半年理财的平均利率测算,将会影响今后年度的投资收益约900万元;②若先执行西安银行股权:根据被冻结日情况,该股权的市值占公司持有的该行总市值的92.17%,按2020年收到的分红推算,该股权在2020年度贡献现金分红为1759.57万元,按92.17%占比计算,对今后年度分红收益的影响金额约为1,600万元。

  本公司根据天津九策破产管理人提供的书面告知文件中获悉:截止2017年度,天津九策已偿还中建四局的负债累计金额为36,501,179.58元,即为执行标的额5.3亿元与公司预计负债4.94亿元之差。

  考虑到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和西安银行股权的被冻结的现状,公司将出现无法支付职工薪酬、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况,加之疫情有可能持续发展,公司的百货零售及物业租赁业务将不可避免地遭受波及,届时,公司将无法及时有效地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后续具体的执行情况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2020-020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本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京01执7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公告(临2020-021)获知: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0年07月23日立案执行。

  一、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股权发生冻结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

  (二)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95,112,216股股份,其中95,110,000股于2020年7月30日被冻结,冻结当日收盘价为5.64元/股,被冻结的市值为536,420,400元。

  ■

  公司发现上述部分银行账户和股权账户,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和2020年7月30日出现异常,之后,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实,确认上述账户已被冻结,冻结资产合计5.4亿元,超过被执行标的。

  二、公司资产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的商业零售、理财投资、物业经营等业务因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已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涉及上述银行账户、股权被冻结的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2020-02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本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披露《宁波中百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2020-016),相关事项情况详见上述公告。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京01执7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

  被执行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2017年9月,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详见公告(临2017-019);2018年3月,公司向广州中院提出撤销裁决书申请,详见公告(临2018-005);2020年6月,广州中院驳回公司申请,详见公告(临2020-016);2020年8月,公司收到北京第一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0)京01执749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你单位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2020)京01执749号《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0年07月23日立案执行的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和单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事件对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公告(临2020-019),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仍存有异议,将继续跟进相关进程,适时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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