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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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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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集体诉讼
步入实操阶段

  (上接A01版)“强调信息技术的运用不仅极大方便当事人,也将有助于案件高效、高质审理。具体说来,除了要在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方面运用信息技术,更要通过信息技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证券代表人诉讼中,大量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诉讼,其对于诉讼中程序性问题与实体性问题的知情要依赖信息技术的帮助,未来可在现有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证券代表人诉讼平台,对于庭审过程、诉讼中法院、原告代表人、被告的诉讼行为实施全面公开,确保投资者对于诉讼过程的了解,以对继续参加或退出代表人诉讼做出参考。”肖建华分析。

  汤欣认为,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实现立案登记、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程序的便利化,同时相应提高了复杂的证券群体性诉讼在审判和执行程序上的透明度,追求司法公平、公正、高效。

  权威人士表示,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看穿式”账户实名制和电子化交易结算,为进一步搭建信息化审判辅助平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诉讼登记、立案、证据提交、诉讼文书送达、证据交换、发布公告和通知、权利登记、意见表达、审前准备、庭审、执行款项发放等各项工作都可以通过信息化技术平台高效、便利地完成。未来将开发建立一个全国性证券纠纷在线审判辅助平台,将会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参与证券代表人诉讼的便利度,届时投资者足不出户就能获得赔偿。

  注重诉讼过程可防可控

  业内人士认为,司法解释的第三大关注点在于,设立必要的诉讼启动条件,注重诉讼过程的可防可控。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证券代表人诉讼的意义在于,能够为小额分散情况下的投资者对抗大型企业提供一个强有力的杠杆,否则无法实现对侵权人享有的索赔权利。但是,若准入门槛太低,程序启动太随意,会容易引发滥诉风潮,挤压上市公司等被告的合理发展空间。司法解释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对普通代表人诉讼设置必要的启动条件;二是明确法院对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享有决定权;三是投保机构必须在获得50名以上的投资者授权后才可以参加诉讼,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上述规定可以防止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进而让证券代表人诉讼成为真正需要救助之人的维权工具。

  “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况可以得到遏制。”肖建华分析,对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启动,司法解释设定了两个条件,即原告能够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被告人自认材料等证据证明证券基础侵权事实的,且代表符合法定的选任条件。对于当事人授权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由于证券法仅规定投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可以”而非“应当”,意味着作为代表人起诉并非投保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从目前情况而言,投保机构限于人力、财力有限等原因,更倾向于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提起诉讼,这也意味着大量投资者的案件并非通过授权投保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因而,在未来证券代表人诉讼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况可以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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