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昝秀丽
为全面落实新证券法等上位规定,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7月31日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监管问答同步废止。原有监管问答全面整合后形成了“2+16”模式: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项内容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16项内容,并对部分规则内容进行修订完善。
支持企业并购重组
此次清理、整合,一是对不符合证券法等上位法精神的以及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予以废止。二是对明确相关规章适用的问答进行合并,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发布,包括重组方案重大调整、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等内容;对涉及同类问题的各项问答整理合并,对不适应市场发展、监管导向更新的问答做相应修改,完善体例、统一编号、优化结构、科学分类。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共包括募集配套资金、业绩补偿承诺及奖励、内幕交易核查要求、分类审核安排等16项内容。
一是拓宽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通道。本次修订取消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的要求,同时取消不得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拓宽“小额快速”审核通道,为交易金额小、发股数量少的小额并购交易构建更加畅通的审核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监管效能。
二是统一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流的比例。本次修订,(下转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