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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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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0-053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255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4月30日之前的利息为4910999.99元,2020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25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101927.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调解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近日,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0)预05民初4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因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事实及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5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借款本金255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4月30日之前的利息为4910999.99元,2020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25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被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原告薛海珍对被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东丽区卫国道南侧雪莲北里的7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薛海珍对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西青区友谊南路与谭江道交口东南天浦园公建2号楼的1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就第一项债务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93855元,减半收取96927.5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调解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调解书》(2020)豫05民初43号。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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