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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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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16 证券简称:淳中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5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4号)核准,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公开发行3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300万张,期限6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等各项发行费用978.21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021.79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2020年7月2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1541号”《验资报告》。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于2020年7月27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安徽淳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芯科技”)于2020年7月28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统称为《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7月27日验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注: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净额为29,021.79万元,与上表中储存金额的差额为尚未从募集资金中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信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中信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5701013100244509,开户银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该专户用于甲方专业音视频处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甲方的子公司或甲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甲方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春定、唐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银行对账单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甲方的授权委托书、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在符合上述支出标准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保荐代表人变更说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与民生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1”,淳芯科技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称为“甲方”;民生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220291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专业音视频处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留存归档,以备丙方查验。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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