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7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88188 证券简称:柏楚电子 公告编号:2020-016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575,000股,限售期为12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8月1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7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93号)同意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柏楚电子”)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并于2019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数量为1,5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5%,涉及的限售股股东共6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佳,高级管理人员周荇、韩冬蕾、徐军,核心技术人员阳潇、恽筱源,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0年8月1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作出的承诺如下:

  (一)股东胡佳、周荇、韩冬蕾、徐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本承诺。

  (4)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股东阳潇、恽筱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意向的承诺

  1、股东胡佳、周荇、韩冬蕾、徐军承诺:

  (1)如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公司如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人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股东阳潇、恽筱源承诺:

  (1)锁定期满后,本人减持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

  1)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2)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人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柏楚电子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柏楚电子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柏楚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57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5%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8月10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3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