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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澄清公告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3345    证券简称:安井食品    公告编号:临2020-055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澄清公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55),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西安市莲湖区鸿芳副食经销部因自身发展规划需要,原经营主体已于2018年1月注销。目前与公司合作的经营主体为“西安市莲湖区德源水产商行”。上述两家经销商经营者均为吴胜利。

  (二)泉州市鲤城区森郎冷冻食品经营部因自身发展规划需要,2016年7月将与公司合作的经营主体变更为“泉州信郎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经营者由张丹枫变更为张辉金,二人系亲属关系。

  (三)上海文畅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停止合作,因经销商内部管理调整及工商变更,原经营主体现已注销。目前与公司合作的经营主体为“上海凯欧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经营者由李心党变更为徐卡,二人系亲属关系。

  (四)北京蒋善利商店由因自身发展规划需要,2016年4月将与公司合作的经营主体变更为“北京善利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原经营主体现已注销。上述两家经销商经营者均为蒋善利。

  (五)青白江区冯氏海鲜食品经营部因自身发展规划需要,结合公司产品在当地实际销售情况和公司自身营销策略,2018年10月原经营者陈平将业务转让给“成都市冯氏瑞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冯慧)、“青白江区长富水产品经营部”(经营者吴长富);2019年12月因业务需求新增合作经营主体“成都市泉发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周福华);2020年4月因业务需求新增合作经营主体“青白江荣正食品经营部”(经营者林霞)。原经营主体现已注销。上述经销商经营者为朋友关系。

  (六)大庆市鑫源水产品经销部因自身发展规划需要,2019年4月将与公司合作的经营主体变更为“大庆高新区鑫合源水产品经销部”,原经营主体现已注销。经销商经营者由迟有贵变更为霍金超,二人系亲属关系。

  (七)昆明市官渡区青松冻品经营部因自身发展规划需要,自2019年5月起将与公司合作的经营主体变更为“云南青松食品有限公司”,2020年4月新增合作经营主体“昆明市官渡区朗悦食品经营部”,原经营主体现已注销。上述经销商经营者均为刘松青。

  (八)晋江市吉诺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因自身发展规划需要,自2017年5月起将与公司合作的经营主体变更为“福建省极地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原经营主体现已注销。经销商经营者由张伟民变更为陈丽明,二人系亲属关系。

  (九)大连鑫泰连商贸有限公司因自身发展规划需要,结合公司产品在当地实际销售情况和公司自身营销策略,自2019年10月起将部分业务由“大连熟食品交易中心安井食品批发部”、“辽宁安华冻品先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承接。上述经销商经营者均为江敦华、韩明红,二人系亲属关系。

  (十)昆山市天华食品有限公司因自身发展规划需要,结合公司产品在当地实际销售情况和公司自身营销策略,自2019年4月起将部分业务由“江苏星享食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肉食品市场聚友坊食品经营部”分别承接。上述经销商经营者为周培良、周天华、顾玉莲,三人系亲属关系。

  (十一)广西南宁顺洋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因自身发展规划需要,自2018年5月起将与公司合作的经营主体变更为“广西舜洋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经销商经营者由陈凤兰变更为陈镇全,二人系亲属关系。

  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态的发展。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 .se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3345        证券简称:安井食品          公告编号:临2020-056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黄清松先生、黄建联先生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黄清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0号)、《关于对黄建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一)黄清松:

  作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 你于2020年6月16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800, 000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可于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7月7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89,0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0.0799%。前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未满十五个交易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黄建联:

  作为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 你于2020年6月16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800, 000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可于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7月7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200,0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0.0846%。前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未满十五个交易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监管警示函后黄清松先生和黄建联先生高度重视,并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吸取此次教训,进一步推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特此公告。

  福建安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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