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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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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顺利办              公告编号:2020-040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除监事李弓外的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事李弓因议案所提彭聪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犯罪等原因罢免其董事的理由缺乏有效证据证明,要求提案股东补充提供证据未能配合提供,无法确认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7月27日收到股东连良桂先生、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及相关议案,提请监事会在2020年8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提请免去彭聪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监事会主席于秀芳女士于当日出具了确认书。

  现将股东临时提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函件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截至函件发出之日,股东连良桂持有公司12,853.6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78%;股东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294.4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股东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534.5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三方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6,682.6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78%。

  提案股东认为:彭聪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和合同诈骗罪已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和青海省公安厅予以刑事立案。同时,对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彭聪涉嫌挪用资金罪予以刑事立案的情况,股东连良桂于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案件相关情况发送给公司投资发展部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青海省公安厅以彭聪涉嫌合同诈骗罪予以刑事立案的情况,股东连良桂于2020年6月13日(星期六)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公司投资发展部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人员亦前往公安部门进行了情况核实。但彭聪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阻挠了前述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合规运营,应依法承担未及时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

  此外,彭聪作为公司董事并担任董事长、总裁期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与实际经营规划偏差严重,其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员,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更有甚者,彭聪出于恶意报复及阻挠前述相关刑事案件办理的个人目的,彭聪联合一致行动人提请董事会及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罢免4名董事及2名监事。在其履行董事长职责期间,彭聪及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董事会发送了相关股东提案后,彭聪未对股东提案进行信息披露,亦未及时召集召开临时董事会讨论相关事项。之后,彭聪无视上市公司基本制度规则以董事会未及时对股东提案进行反馈为由又向监事会提出相关股东议案。目前公司监事会已根据其议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股东连良桂、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彭聪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特提议在2020年8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提请免去彭聪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监事会根据上述股东临时提案,于2020年7月28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将股东临时提案提请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并要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就提案股东的材料依照谨慎性原则进行了复核,并要求提案股东和监事会补充完善立案的相关证明材料,7月29日监事会除提供《公告材料补充告知函回函》《省公安厅拜访情况说明》外,未提供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上述股东提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监事会负责。为了保证公司股东合法行使权益,公司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提案人《关于提请增加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及相关议案;

  2、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的授权委托书;

  3、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连良桂先生身份证复印件;

  4、提案人声明;

  5、提案人的持股证明文件;

  6、监事会确认函;

  7、公告材料补充告知函回函。

  特此公告。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顺利办              公告编号:2020-041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除监事李弓外的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事李弓因议案所提彭聪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犯罪等原因罢免其董事的理由缺乏有效证据证明,要求提案股东补充提供证据未能配合提供,无法确认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27日以短信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7月28日上午9:30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会场设在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7号5号楼3楼会议室,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于秀芳女士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经会议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会议以2票同意,1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将股东临时提案提请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提案基本情况

  2020年7月27日,公司监事会收到股东连良桂、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及相关议案,提请监事会在2020年8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如下提案:

  提案1:《关于提请免去彭聪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股东认为,彭聪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和合同诈骗罪已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和青海省公安厅予以刑事立案。同时,对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彭聪涉嫌挪用资金罪予以刑事立案的情况,股东连良桂于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案件相关情况发送给公司投资发展部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青海省公安厅以彭聪涉嫌合同诈骗罪予以刑事立案的情况,股东连良桂于2020年6月13日(星期六)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公司投资发展部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人员亦前往公安部门进行了情况核实。但彭聪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阻挠了前述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合规运营,应依法承担未及时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

  此外,彭聪作为公司董事并担任董事长、总裁期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与实际经营规划偏差严重,其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员,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更有甚者,彭聪出于恶意报复及阻挠前述相关刑事案件办理的个人目的,彭聪联合一致行动人提请董事会及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罢免4名董事及2名监事。在其履行董事长职责期间,彭聪及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董事会发送了相关股东提案后,彭聪未对股东提案进行信息披露,亦未及时召集召开临时董事会讨论相关事项。之后,彭聪无视上市公司基本制度规则以董事会未及时对股东提案进行反馈为由又向监事会提出相关股东议案。目前公司监事会已根据其议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经核查,股东连良桂持有公司12,853.6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78%;股东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294.4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股东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534.5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三方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6,682.6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7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基于上述,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监事会讨论、表决,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同意在2020年8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提请免去彭聪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议案表决情况

  监事会主席于秀芳女士、监事王进先生对上述议案投同意票。

  监事李弓先生对上述议案投反对票,反对理由如下:

  本人2020年7月27日下午17时05分通过邮件收到了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的邮件通知,并附随了提案1及股东连良桂等股东要求在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案股东以董事长彭聪涉嫌挪用公司资金和合同诈骗犯罪、阻挠披露相关案件信息、对公司经营下滑承担责任等理由,提议罢免其董事职务。

  因提案涉及公司核心经营负责人、涉及公司经营重大事项,本着对公司负责、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本人进行了紧急核查,发现提案的相关理由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符等问题,具体如下:

  1.关于彭聪是否因为挪用公司资金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立案问题。

  该提案的核心理由是称彭聪因涉嫌挪用了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被北京市海淀去公安分局刑事立案问题,并所附材料两份:《受案回执》(拍照后的打印件)和网络打印件。

  经审查并核实,发现存在如下问题:第一,该《受案回执》系网络打印件,并非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第二,该《受案回执》显示系“顺利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挪用资金案”,公司名称与公司不符,且并未显示该案件与彭聪存在联系、是否彭聪涉案;第三,经按照其二维码提供的网址查询,显示该案状态为“已受理”,并非提案所称的已经立案。

  而经调查了解,彭聪董事长一直在主持公司经营工作,其并未曾被限制人身自由,也未曾被海淀公安分局传唤、询问。目前也不能排除提案股东为了自身利益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可能性。

  2.关于彭聪是否阻挠披露相关案件信息问题。

  提案要求罢免彭聪的第二个理由,是说彭聪利用董事长身份阻挠对提案所称刑事案件进行信息披露。

  经核实:关于提案股东所要求披露的刑事案件信息,董事会经核查提案股东提供的相关证据系复印件、网络打印件且与其要求披露的信息内容不相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要求,董事会曾经要求提案股东进一步补充提供相关资料以满足上述法律规定,但其后并未接到提案股东的补充资料。

  因此,董事会及彭聪并不存在提案所称的阻挠信息披露问题。

  3.关于彭聪担任公司董事长、总裁期间的经营业绩问题。

  提案股东认为,彭聪担任公司董事长、总裁期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下滑,与实际经营规划偏差严重,并应由彭聪承担主要责任。

  经查询公司近三年年报,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营业收入分别为5.15亿元、7.35亿元、20.25亿元,公司主营业务在2016年并购后成功转型为企业互联网服务,营业收入实现高速增长。特别是公司发布的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显示,2020年上半年实现业务创收23.5亿元,同比增长203.34%。这个业绩在疫情之下显得尤为难得。

  关于彭聪的经营业绩和经营能力,在2020年4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9年度股东大会上,全体董事及提案股东均是全部赞成票。现在却以该理由提议罢免彭聪董事职务,于情于理均说不过去。

  综上,本人认为,彭聪系公司主营业务企业互联网服务业务的创始人,是公司的核心高管,罢免其职务对公司经营必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必须慎重行事。

  本人作为公司监事,有责任、有义务维护全体股东和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的董事长的职务罢免问题,本人希望提案股东能够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特别是提案所称彭聪涉嫌挪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作为罢免的主要理由,应该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彭聪董事长涉嫌犯罪的立案证明。

  鉴于罢免提案的主要理由与其所提供的资料不相符合,建议其补充证据再行提交。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建议其撤回并修改提案后再行提交。

  如果提案股东拒绝补充提供资料,鉴于现有提案主要罢免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且提案内容存在可能侵害相关人员的人身权利的不当情形,本人不同意在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该议案进行表决。

  综上,本人对本次监事会会议提案1持反对意见,不同意将其增补提交8月10日举办的顺利办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于秀芳监事提出:提案人提到立案分别是北京公安立案和青海公安立案,请问监事李弓关于青海立案情况是否核查,李弓监事回答:时间太紧张,没有机会核实。于秀芳监事提出:本人经核查对于青海公安对彭聪刑事立案属实,且股东连良桂先生在收到立案通知的第一时间以邮件的方式发送到董高监,彭聪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监事会讨论、表决,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同意在2020年8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提请免去彭聪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三、备查文件

  与会监事签字的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顺利办              公告编号:2020-042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除监事李弓外的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事李弓因议案所提彭聪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犯罪等原因罢免其董事的理由缺乏有效证据证明,要求提案股东补充提供证据未能配合提供,无法确认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0-038)。

  2020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股东临时提案提请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同意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提请免去彭聪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该提案由股东连良桂、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

  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7月27日收到公司持股3%以上股东连良桂先生、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及相关议案,提请增加《关于提请免去彭聪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提案股东认为:彭聪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和合同诈骗罪已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和青海省公安厅予以刑事立案。同时,对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彭聪涉嫌挪用资金罪予以刑事立案的情况,股东连良桂于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案件相关情况发送给公司投资发展部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青海省公安厅以彭聪涉嫌合同诈骗罪予以刑事立案的情况,股东连良桂于2020年6月13日(星期六)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公司投资发展部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人员亦前往公安部门进行了情况核实。但彭聪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阻挠了前述重大信息的及时披露,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合规运营,应依法承担未及时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

  此外,彭聪作为公司董事并担任董事长、总裁期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与实际经营规划偏差严重,其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员,对此应负主要责任。

  更有甚者,彭聪出于恶意报复及阻挠前述相关刑事案件办理的个人目的,彭聪联合一致行动人提请董事会及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罢免4名董事及2名监事。在其履行董事长职责期间,彭聪及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董事会发送了相关股东提案后,彭聪未对股东提案进行信息披露,亦未及时召集召开临时董事会讨论相关事项。之后,彭聪无视上市公司基本制度规则以董事会未及时对股东提案进行反馈为由又向监事会提出相关股东议案。目前公司监事会已根据其议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股东连良桂、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为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彭聪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特提议在2020年8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提请免去彭聪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20年7月28日,公司监事会作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核查,股东连良桂持有公司12,853.6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78%;股东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294.4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股东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534.5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三方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6,682.61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78%。

  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现将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监事会,2020年7月23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8月10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5日

  7、出席对象:

  (1)2020年8月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7号5号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关于提请免去连杰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2:《关于提请免去赵侠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3:《关于提请免去张青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4:《关于提请免去王爱俭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5:《关于提请免去于秀芳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6:《关于提请免去王进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7:《关于选举汪洋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8:《关于选举高杨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9:《关于选举吴亚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0:《关于选举陈胜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1:《关于选举刘强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12:《关于选举林琨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议案13:《关于提请免去彭聪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特别说明: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2.2.11条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截至目前,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均未超过30%。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将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审议上述议案7-12等6个议案。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应按照上述议案的先后顺序依次审议,其中:

  议案7通过的前提条件为:议案1或议案2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议案8通过的前提条件为:(1)议案1和议案2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或(2)议案1或议案2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且议案7未获通过;

  议案9通过的前提条件为:议案3或议案4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议案10通过的前提条件为:(1)议案3和议案4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或(2)议案3或议案4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且议案9未获通过;

  议案11通过的前提条件为:议案5或议案6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议案12通过的前提条件为:(1)议案5和议案6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或(2)议案5或议案6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且议案11未获通过。

  上述提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提案9、提案10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三、议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

  2、登记时间:2020年8月6日(9:00-12:00,13:00-17:00);

  3、登记地点:投资发展部;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1)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以便登记确认。传真在2020年8月6日下午17:00前送达公司投资发展部。

  5、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971-8013495;传真:0971-5226338;邮箱:zhengq@12366.com

  6、会议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六、备查文件

  1、与会监事签字的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与会监事签字的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证券代码:360606

  2、投票    证券简称:顺利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会议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的时间:2020年8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陆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未作出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无权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

  委托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户: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            受托日期:

  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顺利办              公告编号:2020-043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99号),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注函中的问题。现就关注函所涉及的问题回复并公告如下:

  一、《公告》显示,股东彭聪先生及其控制的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6日将相关材料提交至董事会相关人员,但公司董事会未召集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决议,请你公司说明:

  (一)董事会相关人员在收到股东提案后未及时公告,亦未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的原因,收到股东材料的董事会相关人员是否勤勉尽责,是否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

  答复:

  1、2020年7月6日,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投资发展部收到股东彭聪、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百达永信”)发送的电子邮件,股东彭聪及百达永信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邮件附有《关于提请召开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以及拟审议的12项议案(包括罢免2名董事、2名独立董事和2名股东监事,选举2名董事、2名独立董事和2名股东监事)、被提名人员的提名函、提名人声明、简历、承诺书等文件。

  2020年7月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彭聪、百达永信邮寄至公司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57号5号楼)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文件(盖章签字原件),内容同邮件附件。

  2、2020年7月7日,公司董事长彭聪向董事会工作人员发出董事会召集通知,要求于2020年7月8日下午2时召开董事会就股东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事宜进行审议,并要求董事会工作人员在2020年7月7日下班前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

  3、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审核上述提案及相关材料后,建议提案股东结合客观情况和相关规则修改罢免理由,并要求提供独立董事履历表,候选董事、监事的身份证明,候选董事、监事的诚信档案查询记录。上述资料于7月8日、7月9日进行了完善。

  4、考虑到提案股东曾经于2020年6月1日提交罢免4名董事和2名监事的提案函,并在6月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上被否决。为了公司稳定运营,避免激化矛盾,董事会工作人员劝说彭聪与相关人员沟通协商。彭聪遂按照建议不同时间多次主动电话联系股东连良桂,均未能协商解决双方争议。

  上述协商沟通过程耽误了多天时间,且考虑到被提议罢免的4位董事曾经于2020年6月3日否决了相关全部提案,即使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4位董事仍会否决全部议案,董事会仍然不会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

  5、基于上述考虑,且自董事会签收提案文件已满10日,股东彭聪、百达永信遂于2020年7月17日向监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召开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及所附12项议案。

  综上,鉴于股东彭聪、百达永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涉及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的任免,且相关议案曾于2020年6月3日召开的董事会被否决,董事会工作人员考虑到公司稳定运营和避免主要股东之间的矛盾冲突,基于勤勉尽责的原则未发布股东提案公告,虽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的程序要求,但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长远发展且并未实质损害公司股东的权利,所以不存在未能勤勉尽责的问题。

  (二)你公司是否存在董事会无法正常履职或召开的风险,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情形,你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答复:

  根据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4民初2322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决,彭聪先生继续履行董事长、总裁职务,黄海勇先生继续履行董事会秘书职务,而且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均能正常履职,正常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因此,公司不存在董事会无法正常履职或召开的风险,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三)请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你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影响本次股东大会合法召开的情形及应对措施,并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合规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第九十一条第三至七款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股东彭聪持有公司78,130,32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20%;股东百达永信持有53,469,35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98%,彭聪、百达永信合计持有公司17.18%的股份,属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法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7月6日,股东彭聪及百达永信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如下议案:议案1《关于提请免去连杰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议案2《关于提请免去赵侠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议案3《关于提请免去张青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议案4《关于提请免去王爱俭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议案5《关于提请免去于秀芳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议案6《关于提请免去王进公司监事职务的议案》、议案7《关于选举汪洋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议案8《关于选举高杨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议案9《关于选举吴亚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10《关于选举陈胜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11《关于选举刘强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议案12《关于选举林琨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未能在收到股东相关请求后10日内作出反馈,故股东彭聪及百达永信有权向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20年7月23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时发布《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意召集、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股东彭聪及百达永信投提出的上述提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结合上述事实,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影响本次股东大会合法召开的情形。

  2、公司监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合规性的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因彭聪及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未能依据相关规定就上述股东提请事项通知到全体董事且未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决议,亦未在收到股东相关请求后10日内作出反馈。在此前提下,公司监事会在收到股东彭聪及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请求后,召集召开临时会议对股东提请事项进行审议并同意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经公司监事会核查,鉴于公司董事会未就股东彭聪及百达永信投资有限公司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亦未在收到股东相关请求后10日内作出反馈,股东依法向公司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法召集召开了监事会会议,并作出同意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公告》显示,股东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共有12项提案,包括罢免4名董事、2名监事和选举4名董事、2名监事的提案。

  请你公司详细说明:若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导致你公司出现董事或/及监事人数少于《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情形,你公司董事会或/及监事会能否正常履职,是否对你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制定并说明可行的应对措施。

  答复: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如因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后获得通过的罢免议案项数多于获得通过的选举议案项数,导致董事会和/或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人数减少,进而导致公司出现董事或/及监事人数少于《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情形,则在被罢免的董事或/和监事中,按照被罢免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序依次留任,直至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先罢免的应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如被罢免的董事/监事拒绝在该过渡期内履行职责,则由股东大会暂时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直至新的董事/监事选举产生。故即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导致公司出现董事或/及监事人数少于《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或/及监事会亦可以正常履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顺利办              公告编号:2020-044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7月29日,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103号),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注函中的问题。现就关注函所涉及的问题回复并公告如下:

  一、关于媒体报道所称的彭聪被青海省公安厅以合同诈骗案立案问题的情况核实与说明

  1、你公司资金被挪用的具体情况,你公司董事长彭聪是否能够正常履职,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是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答复:

  经核实,该案不涉及公司资金被挪用。截至目前,董事长彭聪先生一直正常履职,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因不了解具体案情,彭聪先生不掌握刑事控告内容,报案人连良桂也一直未曾向董事会提交案件具体情况介绍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于案件保密之需也未向公司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介绍和材料。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该案件是否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截至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

  彭聪先生自2016年12月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后,带领公司成功转型为企业互联网服务为主业的公司,彭聪先生系公司主营业务及全资子公司神州易桥(北京)财税科技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在其负责经营下,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快速发展,2017-2019年营业收入分别为5.15亿元、7.35亿元、20.25亿元,2020年上半年实现业务创收23.5亿元,同比增长203.34%。彭聪先生在所持公司股票限售期满后多次主动承诺延长锁定期,2019年4月在股东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再次减持公司股票后,通过公告增持的方式持续看好并坚定支持企业互联网业务的发展。

  因此,如果股东连良桂先生的控告属实且将来彭聪先生被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董事长、总裁职务,将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因刑事案件系股东连良桂主动控告所引起,公司正在通过各种方式敦促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双方的矛盾,公司要求双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为避免可能出现股东以通过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为目的而进行不实控告的情况,公司将以事实及法律为依据,以公司稳定经营、发展为核心,在股东纠纷期间,审慎采取必要措施,努力维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另根据董事长彭聪先生的反馈,其已经委托专业律师主动接触公安机关,希望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全面证据消除误会,避免被人诬告陷害。相信公安机关能够公正执法,查清事实还原真相,并维护企业稳定发展。

  2、你公司及董事长彭聪获悉媒体报道相关事项的具体时间,是否已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复:

  公司及董事长彭聪系在收到了股东连良桂先生于2020年6月13日18时30分(星期六)发送的邮件通知后方获悉相关事项,连良桂邮件称其向青海省公安厅控告彭聪先生涉嫌合同诈骗案,已获公安机关立案并要求披露,同时提供了青海省公安厅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董事会向董事长彭聪先生进行了核实,彭聪确认其本人不存在任何合同诈骗行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彭聪先生称,刑事案件的控告人连良桂因个人债务爆发,曾于2020年5月7日以对彭聪进行刑事控告及操纵董事会罢免彭聪董事长职务等手段胁迫彭聪签署协议,要求彭聪支付其人民币3亿元,后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彭聪认为连良桂提出的刑事控告均属于诬告陷害;彭聪目前能正常履职,其表示仍将秉承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原则继续坚定履行其董事长、总裁职责,专注于公司经营,尽可能避免股东矛盾影响公司经营发展,将坚决维护公司利益、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并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出于慎重考虑,董事会曾委派工作人员于6月16日到青海省公安厅进行了调查核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明确要求公司不得就该案件发布任何公告。因公安机关明确提出了不得公告的办案要求,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考虑到彭聪先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且其一直正常履职,故公司遵守公安机关的要求,暂未披露该案件信息。

  3、前述媒体报告相关事项是否涉及单位犯罪,是否与你公司有关;

  答复:

  该案件不涉及单位犯罪。经核实,彭聪先生尚未接到公安机关的信息,报案人连良桂先生未曾向公司提供该案件相关的具体情况介绍和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以案件尚在调查阶段为由亦未提供任何信息,尚无法判断该案件是否与公司有关。

  4、你公司关于保障资金安全的内部控制措施能否防范资金被非法挪用的风险,是否有效执行。

  答复:

  公司按照《投融资管理制度》、《货币资金控制制度》、《财务票据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对重大资金活动采取集体决策和联签制度,资金管理严格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包括货币资金管理职责分工、银行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票据管理、银行印鉴管理、收付款程序严格按照上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目前,上述各项制度有效执行,资金安全的内部控制措施有效落实。

  二、关于媒体报道所称的彭聪因挪用公司资金案被北京市公安局立案问题的情况核实与说明

  经核实,该报道内容不属实。

  1、经报案人连良桂提供的《受案回执》(复印件)及网络查询码查询,均未能查询到报道所称的“彭聪涉嫌挪用公司资金案”的内容,现有材料未能充分显示该案是否立案、该案是否与彭聪有关,亦不能证明案件系挪用公司的资金。

  截至目前,公司未接到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董事长彭聪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被立案侦查、要求公司配合调查等任何正式通知。公司董事长彭聪仍正常履职,公司生产经营未受到影响。

  经与彭聪先生核实,其确认未曾挪用公司资金,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因报案人连良桂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明系彭聪因为涉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立案,董事会曾多次要求连良桂补充相关证据材料,连良桂至今没有向公司补充提供,无法证明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股东连良桂及其子连杰(系公司董事)等人已经多次以彭聪涉嫌挪用资金犯罪为由要求董事会罢免彭聪职务,董事会亦曾多次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证据,但至今未曾提供所要求补充的资料,相关内容无法核实确认:

  第一次:2020年5月27日,董事连杰先生(系股东连良桂之子)自行召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根据股东连良桂、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案,以彭聪先生“个人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已被公安机关受理”为由,以4票同意,1票反对(董事连杰、赵侠,独立董事王爱俭、张青同意,独立董事关旭星反对,董事彭聪、黄海勇未参加投票)罢免了彭聪先生的董事、总裁等职务(详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4)。

  因该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连杰于2020年5月26日22时左右发邮件通知各位董事,且并未向董事提供任何关于彭聪先生涉嫌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受理的证明文件,会议决议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彭聪先生向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城西区人民法院已经根据彭聪先生的申请,依法裁定暂缓执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全部内容。

  第二次:2020年6月29日,股东连良桂曾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彭聪涉嫌挪用公司资金案进展情况说明》,声称“公司彭聪先生涉嫌挪用公司资金一案”系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2020年4月30日受理,并于2020年6月29日左右立案,并提供了《受案回执》(复印件)、网络查询打印件。

  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核查:《受案回执》(复印件)记载,连良桂于2020年4月30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案名为“顺利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挪用资金案”。按照受案回执所提供的二维码查询,案件当前状态为“已受理”并非已立案(案件历史信息显示“已立案”)(二维码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因所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或网络打印件,并非公安机关的立案证明,且“顺利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挪用资金案”与公司名称不符,且未能显示与彭聪先生存在关系,故董事会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要求,通知股东连良桂补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能够证明与彭聪先生涉案的证据。但至今没有补充提供。

  因股东连良桂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董事会依法未同意其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三次:2020年7月27日,公司监事会主席于秀芳女士向董事会转交了股东连良桂、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及相关议案,股东连良桂、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请监事会在2020年8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提请免去彭聪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2020年7月28日,监事会主席于秀芳女士向董事会提交了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监事会以2票同意、1票反对通过了监事会决议,同意在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股东连良桂、广西泰达新原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免去彭聪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因该议案内容系再次以彭聪先生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犯罪为由罢免其董事职务但未能提供完整证据,监事李弓书面提出质疑并投了反对票。

  董事会收到上述公告文稿后,董事长彭聪认为其公告中指控彭聪犯罪的议案内容、监事会决议内容等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不符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要求其补充证据。

  同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就提案股东的材料依照谨慎性原则进行了复核,要求提案股东和监事会补充完善立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向监事会主席于秀芳女士发送了《公告材料补充告知函》,要求前述提案股东和监事会提供补充资料:“1、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受案回执》显示,顺利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挪用资金案,该公司是否指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若是,请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2、股东提案称是董事长彭聪涉嫌挪用资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受案回执》并未明确是彭聪本人,请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7月29日监事会除提供《公告材料补充告知函回函》《省公安厅拜访情况说明》外,未提供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

  综上,虽然股东连良桂等人多次以彭聪先生涉嫌挪用资金案被立案为由要求公司发布公告予以披露,但因其所提供的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要求,尚不具备信息披露的条件。公司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不存在问题。

  特此公告。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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