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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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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267 股票简称:陕天然气 公告编号:2020-050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关于尽快签订2020-2021年度
及采暖季天然气合同切实做好管网公平开放工作的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尽快签订2020-2021年度及采暖季天然气合同切实做好管网公平开放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20〕10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知》全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天然气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全国能源迎峰度夏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我省“六稳”、“六保”相关工作,确保我省天然气稳定供应,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足额按期签订2020-2021年度及采暖季天然气合同

  (一)足额落实天然气资源。各市(区)要切实履行天然气供应保障主体责任,组织下游用气企业(以下简称“购买方”)衔接上游供气企业(以下简称“资源方”)相互自主选择,双方自主协商,全额落实区域内天然气需求量,优先足额落实民生、公共设施用气,特别是采暖季的气源气量,同时针对合同气量、用气结构、气源价格、管输责任、管网平衡责任、结算方式、偏差结算等重要条款进行约定。“资源方”应主动同各市及“购买方”衔接,足额保障供应。新增的居民用气以各市(区)认定为准,只要认定是居民用气的先按居民用气结算,年度及采暖季合同执行完成后,由“资源方”同“购买方”清算,多退少补。天然气价格按照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政策执行。

  (二)按期签订天然气合同。为做好我省天然气供应保障相关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对全省管道天然气合同进行监管的要求,全省管道天然气合同须通过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天然气合同签订平台签订(以下简称“签订平台”)。在“签订平台”签订的合同量将计入供应陕西省管道天然气供应量,同时作为合同监管和各市(区)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务必按照国家要求,7月30日前完成购销、管输、代储、调峰等合同线上的签订工作。为切实明确各方保供责任,“资源方”“购买方”天然气管输企业(以下简称“管输方”)同供气区域内的政府签订保供责任书,确保供气区域内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三)分类明晰用气结构。按照国家确保“煤改气”等居民生活用气需求,并对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集中供热以及燃气公共汽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需求优先落实和保障资源,通过合同锁定全年及供暖季民生用气资源的要求。购销合同中须明确居民生活(单列农村居民“煤改气”)、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公交车(出租车)、医院、天然气集中供暖(含小区自备燃气锅炉)、公服商业、工业(化工)、化肥、压缩天然气(CNG)及其他类型的气量和气价,“资源方”应确保足额供应。

  (四)加强管网公平开放。“管输方”要向市场主体平等开放管网设施,在油气管网设施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通过“签订平台”签订管输合同。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应当按照保障安全、运行平稳、统筹规划、公平服务、有效监管的工作原则实施。“资源方”应向“管输方”购买管输服务,如“购买方”同意也可三方共同签订管输合同,合同内容需遵循公平原则,明确权利义务,且符合《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强化天然气保供责任与义务

  (一)严格履约履责。“资源方”、“管输方”、“购买方”切实履行安全稳定供气责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相关部门的管理制度,主动维护市场秩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资源方”供应我省的管道天然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要求,应通过“签订平台”发布资源投放量。确保供气区域内用户合同气量安全稳定足额供应,承担季节和月度及合同气量10%的调峰责任。

  “管输方”应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时在“签订平台”上公开开放服务的条件、程序和剩余能力等信息,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天然气管网设施服务,加强管网平衡调度,确保天然气管网在安全压力范围内运行,承担管网应急调峰责任。管道运输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管输企业内部生产用气量在同资源方签订的管输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购买方”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向“签订平台”备案;精准预测用气需求,应通过“签订平台”发布需求公告,明晰用气结构,足额落实年度及采暖季天然气资源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足额签订民生用气合同,不得有挪用、转售合同内气量指标等行为;配合第三方对用气结构进行核查;确保供气区域内管道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按合同约定向“资源方”足额支付气款;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年用气量5%的储气、调峰责任,并承担日、小时调峰责任;自身调峰能力不足的,可向“资源方”、“管输方”提出申请,“资源方”、“管输方”经安全校核后有义务提供有偿调峰服务,确保终端用户用气平稳。

  (二)市场主体用户注册与确认。在“签订平台”参与注册签订合同的市场主体需依据自身企业属性,在“签订平台”注册时选择“资源方”、“管输方”、“购买方”,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诚信承诺书、发布公告承诺书等资质文件,并根据自身企业性质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城市燃气试投产证明等自身拥有的资质文件。所有“资源方”在“签订平台”签订合同前须提供自主气源、气量证明文件。以上证照、资料均需扫描原件以JPG格式上传。关于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直供用户的“购买方”资质问题,由各市(区)负责审核、确认。

  为加快推动天然气管网公平开放,市场化配置天然气资源,避免市场垄断。“管输方”在拥有自主气源的情况下,可同时注册为“资源方”;“购买方”有富余管输能力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同时注册为“管输方”,但不能注册为“资源方”。“资源方”、“管输方”、“购买方”将相关公告上传“签订平台”,“签订平台”负责发布公告。

  (三)合同签订及备案。自各方公告发布后,开始进行线下协商,合同发起主体负责在“签订平台”提交合同,经合同相对方确认后。由各市(区)审核、确认,再由合同参与主体进行电子签章,并推送合同至“签订平台”备案,由“签订平台”将合同履约时间、总气量等合同主要内容及时进行公示,落实公开交易。“签订平台”对系统操作过程中所有文件资料,及全流程操作所产生的记录进行整理、归档。(合同签订操作流程在“签订平台”上公开)

  (四)购销合同签订。“资源方”、“购买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文本应对服务时段、服务价格、不同类型天然气量、交接点与交接方式、预付气款、结算方式、偏差结算、调峰责任、计划及变更、天然气质量、交付压力、管输路径、计量依据、交付顺序、流量计算、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约定。

  (五)管输合同签订。管输服务合同文本应对服务时段、服务价格、服务能力、交接点与交接方式、预付款、信用保函、结算方式、偏差结算、管网不平衡调节、操作偏差、计划及变更、小时提取速率、交付压力、平衡义务、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约定,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切实保障输气平稳、安全。

  (六)储气、调峰合同签订。按照国家要求,城镇燃气企业应具备天然气年消费量5%的储气能力,其自有储气设施暂未达到国家要求的,可向拥有富余调峰能力的“资源方”或其他市场主体购买代储服务,签订代储、调峰服务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储存时间、储存气量、储存地点方可认定为已具备的储气能力)。同下游可中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可中断条款,可用于应急调峰。储气、调峰服务价格执行市场化定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七)天然气购销与运行。天然气购销运行以上下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月度日均计划为主。若“购买方”需要调整用气计划,须经“资源方”同意,并由“资源方”与“管输方”协商确定后按变更计划执行。

  “资源方”、“管输方”、“购买方”三方应建立日常运行和应急保供沟通协调机制,编制天然气应急保供预案。若遇到影响安全运行的突发事件,为避免造成安全事故,“管输方”与“购买方”应优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资源方”。“资源方”和“购买方”有责任配合“管输方”消除管网进出气量不平衡。

  每月10号前,“资源方”、“管输方”、“购买方”须向“签订平台”提供上月合同执行情况,数据核实后,由“签订平台”发布,签订平台发布数据应遵循有关规定。

  三、强化运行监管及协调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监测管道天然气运行情况,协调组织做好天然气保供工作。省住建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市(区)政府切实履行区域内天然气保供责任,指导城镇燃气设施公平开放有关工作。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负责天然气购销合同监管和辖区内除城镇燃气设施以外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当场予以纠正,拒不整改的,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各市(区)负责辖区内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及城镇燃气管网公平开放工作。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民生用气保供责任。“资源方”应优先保证“购买方”居民(居民生活、农村居民“煤改气”、学校、幼儿园、福利养老机构)、医院及天然气集中供热(含小区自备燃气锅炉)、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供应全覆盖。因“购买方”未按照合理审慎原则划分气量导致的居民(居民生活、农村居民“煤改气”、学校、幼儿园、福利养老机构)、医院及天然气集中供热(含小区自备燃气锅炉)、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合同内未覆盖,“购买方”不得提出修改气量划分结果,并自行承担相应天然气市场化资源价差损失。

  该文件中上游供气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天然气生产企业以及拥有自主气源的天然气销售企业。管输企业指在我省注册的、专营或者兼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下游用气企业指在我省注册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天然气销售企业和终端用户,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天然气零售企业、天然气工业用户、其他天然气直供用户等经各市(区)审核通过的企业。”

  二、公司相关工作安排

  根据《通知》要求,截至披露日,公司在“签订平台”注册“资源方”发布《天然气资源方资源量公告》《天然气资源方总资源量追加补充公告》,公司2020-2021年度及采暖季(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可向陕西省下游用气企业供应管道天然气资源量300,000万立方米;公司在“签订平台”注册“管输方”,发布《2020年8月-2021年3月天然气管输方管输能力公告》,公司年输气规模1,456,000万立方米。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洛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在“签订平台”注册“购买方”,发布《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天然气需求公告》,上述公司2020-2021年度及采暖季(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管道天然气需求量合计15,401.31万立方米。公司在“签订平台”的用户注册及公告发布工作仍在进行中。

  天然气合同各方公告发布后,公司将与“资源方”、“购买方”线下协商,按计划遵照“签订平台”的合同签订操作流程签订购销合同和管输合同,天然气价格、管输运输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政策或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通知》执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是以天然气长输管网建设运营为核心,集下游分销业务于一体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鉴于天然气购销合同和管输合同尚未签订,《通知》执行对公司营业收入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对公司营业利润无影响。

  《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加快市场化配置天然气资源,推动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充分发挥公司管输能力,提升公司管网运行效率,对保障我省天然气稳定供应和提升公司未来经营效益具有积极作用。

  公司将密切关注天然气合同各方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尽快签订2020-2021年度及采暖季天然气合同切实做好管网公平开放工作的通知》

  特此公告。

  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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