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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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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63 证券简称:中闽能源 公告编号:2020-043
债券代码:110805 债券简称:中闽定01
债券代码:110806 债券简称:中闽定02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63号)的核准,同意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闽海电”)100%股权,同时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6,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4,576,415.08元(含暂估)后净额为人民币555,423,584.92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3日全部到账,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8日出具了华兴所(2020)验字C-004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于2020年7月28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与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中闽海电、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截至2020年7月29日,《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

  2、截至2020年7月29日,《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

  注: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5,423,584.92元,与上表中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其他发行费用及相关税费。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或在甲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与甲方全资子公司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之间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存单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提供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陈圳寅、贾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中闽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莆田平海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丁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存单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提供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丁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陈圳寅、贾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于项目主办人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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