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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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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0-072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查询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钨业”、“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钨新能”)至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厦门钨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已于2020年3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3月14日公告了《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及相关公告。厦门钨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已于2020年7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7月15日公告了《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修订稿)”)及相关公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预案(修订稿)中披露的释义相同。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预案(修订稿)披露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近日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根据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在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厦门钨业就本次分拆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预案(修订稿)披露前一日(即2019年9月13日至2020年7月14日)。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厦钨新能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被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吴雪琴

  自查期间,吴雪琴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情况如下:

  ■

  自然人吴雪琴已就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情况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因参与本次分拆相关文件日文翻译,而被纳入知情人登记范围,本人于2020年3月7日知悉本次分拆相关信息,在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期间,本人对本次分拆相关信息不知情。

  本人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黄蓝闽

  自查期间,黄蓝闽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情况如下:

  ■

  自然人黄蓝闽已就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情况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因配偶吴雪琴参与本次分拆相关文件日文翻译,而被纳入知情人登记范围。在本次分拆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公开前本人未知悉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买卖厦门钨业股票。

  上述股票交易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然人吴雪琴已就其配偶黄蓝闽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情况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因参与本次分拆相关文件日文翻译,而被纳入知情人登记范围,本人于2020年3月7日知悉本次分拆相关信息,在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期间,本人对本次分拆相关信息不知情。

  上述股票交易账户系本人配偶黄蓝闽以其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分拆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黄蓝闽透露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黄蓝闽作出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黄蓝闽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胡曦

  自查期间,胡曦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情况如下:

  ■

  自然人胡曦已就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情况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因配偶陈霞参与本次分拆相关文件日文翻译,而被纳入知情人登记范围。在本次分拆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公开前本人未知悉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买卖厦门钨业股票。

  上述股票交易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然人陈霞已就其配偶胡曦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情况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因参与本次分拆相关文件日文翻译,而被纳入知情人登记范围,本人于2020年3月7日知悉本次分拆相关信息,在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期间,本人对本次分拆相关信息不知情。

  上述股票交易账户系本人配偶胡曦以其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分拆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胡曦透露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胡曦作出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胡曦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聂守晴

  自查期间,聂守晴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情况如下:

  ■

  自然人聂守晴已就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情况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因父亲聂鑫森为厦门钨业监事,而被纳入知情人登记范围。在本次分拆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公开前本人未知悉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买卖厦门钨业股票。

  上述股票交易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然人聂鑫森已就其女聂守晴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情况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因任职厦门钨业监事,而被纳入知情人登记范围。本人自2020年5月13日起担任厦门钨业监事,在任职厦门钨业监事前未参与本次分拆相关决策,在本次分拆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公开前本人未知悉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买卖厦门钨业股票。

  上述股票交易账户系本人女儿聂守晴以其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分拆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聂守晴透露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聂守晴作出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系聂守晴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王爱丽

  自查期间,王爱丽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情况如下:

  ■

  自然人王爱丽已就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情况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因配偶曾新平为厦钨新能董事,而被纳入知情人登记范围。在本次分拆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公开前本人未知悉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买卖厦门钨业股票。

  上述股票交易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然人曾新平已就其配偶王爱丽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情况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上述股票交易账户系本人配偶王爱丽以其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分拆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王爱丽透露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王爱丽作出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系王爱丽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李水永

  自查期间,李水永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情况如下:

  ■

  自然人李水永已就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情况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因女儿李温萍为厦钨新能监事,而被纳入知情人登记范围。在本次分拆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公开前本人未知悉本次分拆的相关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买卖厦门钨业股票。

  上述股票交易账户系本人以个人名义开立,本人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然人李温萍已就其父李水永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情况出具声明及承诺如下:

  “上述股票交易账户系本人父亲李水永以其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分拆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李水永透露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李水永作出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系李水永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承诺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厦门钨业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兴业证券为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厦钨新能申报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兴业证券已出具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包括各业务、境内外子公司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信用融券专户账户买卖厦门钨业股票是依据客户委托进行交易,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交易情况外,本次自查范围内其他机构、其他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在筹划及推进本次分拆事项过程中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限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与相关各方安排签署保密协议,并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和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根据公司自查结果及相关人员的说明,不存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分拆上市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中登公司查询结果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及机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影响。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本次分拆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对公司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中登公司查询结果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人员及机构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分拆不构成实质影响。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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