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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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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业务指引》,东吴创新资本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中一定比例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东吴创新资本预计跟投比例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1,666.6670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0年8月4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因东吴创新资本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东吴创新资本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龙腾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龙腾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即3,333.3340万股。

  龙腾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东吴证券龙腾光电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0年7月1日

  募集资金规模:6,634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专项计划份额比例如下:

  ■

  (三)配售条件

  东吴创新资本和龙腾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相关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2020年8月3日(T-3日),战略投资者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2020年8月5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0年8月10日(T+2日)公布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四)限售期限

  东吴创新资本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龙腾光电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0年8月5日(T-1日)进行披露。

  (六)相关承诺

  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承诺,不得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符合《科创板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确定的条件及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2、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0年7月30日(T-5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配售对象为单位单独计算。

  3、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股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确保其填报的2020年7月27日(T-8日)的资产规模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相应的填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其中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等产品的,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即2020年7月27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配售对象为自营投资账户的,以公司出具的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即2020年7月27日(T-8日)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为准。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配售对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申购规模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要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5、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2020年7月31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东吴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填写并提交承诺函、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文件需经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0年7月31日(T-4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投资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二)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的提交

  1、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于2020年7月31日(T-4日)12:00前在东吴证券IPO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填写并提交承诺函、相关资格核查材料和资产证明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承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账户若在网下配售摇号抽签阶段被抽中,该配售对象所获配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2、系统提交方式如下:

  第一步:投资者登录核查系统(http://ipo.dwzq.com.cn:18080/),或通过访问东吴证券www.dwzq.com.cn—我们所做的—企业金融—IPO,点击网页的“东吴证券投资银行发行业务专区”链接,选择“IPO项目”模块登录核查系统。

  首次登录时,用户名为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证件号码,默认初始密码为用户名的后6位。

  第二步:投资者登录系统后,进入项目申报界面,选择申请“龙腾光电”项目,点击“申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系统弹出的“重要提示”并确认同意后,填写相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勾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如未勾选提交配售对象,则该配售对象无法参加本次发行),在线填写配售对象的资金规模或资产规模,或者通过系统页面提供的模板批量导入配售对象的资金规模或资产规模。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以提交给承销商的2020年7月27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数据为准。配售对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申购规模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要求。

  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第四步:承诺函和资格核查材料准备

  (1)拟参与初步询价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账户或机构自营投资账户,根据页面提示,依次点击“模板下载”,分别下载《附件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附件2: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附件3: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模板,投资者依次填写、打印、盖章并扫描。

  (2)除上述类型配售对象之外的配售对象,除准备前述文件(《附件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附件2: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附件3: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以外,还应下载《附件4: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模板填写、打印、盖章并扫描,同时准备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为私募基金的则需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

  第五步:资产证明材料准备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确保其填报的2020年7月27日(T-8日)的资产规模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相应的填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其中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等产品的,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即2020年7月27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配售对象为自营投资账户的,以公司出具的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即2020年7月27日(T-8日)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为准。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第六步:投资者在附件上传界面,依次上传上述《附件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盖章扫描版本)、《附件2: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盖章扫描版本)、《附件3: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盖章扫描版本及excel版本)、《附件4: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盖章扫描版本及excel版本)(如适用)、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盖章扫描版本)(如适用)和资产证明核查文件(盖章扫描版本)。待所有附件上传完整后,点击“提交”,等待审核结果。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0年7月31日(T-4日)12:00之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备案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投资者填写过程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0年7月29日(T-6日)至2020年7月31日(T-4日)期间(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0512-62936313、62936312。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请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初步询价安排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20年7月31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科创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ipo.uap.sse.com.cn/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8月3日(T-3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特别注意一: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确保其填报的2020年7月27日(T-8日)的资产规模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相应的填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其中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等产品的,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即2020年7月27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配售对象为自营投资账户的,以公司出具的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即2020年7月27日(T-8日)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为准。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申购规模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自律规则的要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特别注意二: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科创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网下IPO申购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上交所网下IPO申购平台(https://ipo.uap.sse.com.cn/ipo)内如实填写截至2020年7月27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在上交所网下IPO申购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1,0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3、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申报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报数量为1,0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1,0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1,000万股。所有报价需一次性提交,相关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销。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0年7月31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科创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申报;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1,0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者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5、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交由其处理: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3)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4)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5)委托他人报价;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0)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

  (11)未合理确定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12)接受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3)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4)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5)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

  (16)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7)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8)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中“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

  (二)定价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申购时间也相同的,按照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并重点参照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三)有效报价的确定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报价未被剔除,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在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配售对象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2020年8月5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其计算方式,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

  (四)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8月5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2、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超出比例超过20%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3、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2020年8月5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8月6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时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0年8月10日(T+2日)足额缴纳认购款及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8月6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科创板投资账户并持有一定市值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2020年8月6日(T日)可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8月4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0年8月6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0年8月6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年8月10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0年8月6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0年8月6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不超过100倍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股票数量的80%;

  3、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0年8月7日(T+1日)在《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2020年8月6日(T日)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投资者分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公募产品(包括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保险资金(以下简称“A类”),其配售比例为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B类”),其配售比例为RB;

  (3)前两类配售对象以外的其余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以下简称“C类”),其配售比例为RC。

  (三)配售原则和方式

  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RC。

  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A类配售对象配售,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和B类配售对象配售。如果A类、B类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配售对象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配售对象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配售对象,即RA≥RB;

  (2)向A类和B类配售对象配售后剩余的部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配售对象配售,并确保A类、B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即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上述所有同类同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票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将计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配售摇号抽签

  网下投资者2020年8月10日(T+2日)缴款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获配投资者进行配号,通过摇号抽签确定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账户(向上取整计算)。

  确定原则如下: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具体账户。本次摇号采用按获配对象配号的方法,按照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户数的数量进行配号,每一获配对象获配一个编号,并于2020年8月11日(T+3日)进行摇号抽签,最终摇出号码的总数为获配户数的10%(向上取整计算)。

  3、摇号未中签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获配股票将可以在上市首日进行交易、开展其他业务。

  4、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8月12日(T+4日)刊登的《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摇号中签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摇中的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战略投资者缴款

  2020年8月3日(T-3日),战略配售投资者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将于2020年8月12日(T+4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和相应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资金应于2020年8月10日(T+2日)16:00前到账。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将于2020年8月12日(T+4日)对网下投资者缴纳的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三)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8月10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2020年8月3日(T-3日)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不足的,其弃购数量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东吴证券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发行人: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园

  住所: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57278888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512-62936313、62936312

  

  发行人: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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