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20-051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7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0年7月27日(周一)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东吴路581号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智彪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7,723,4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66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琦、吕荣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7,723,4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66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胡智彪先生、胡智雄先生、胡锋先生、陈樟军先生、张亚东先生、陈文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候选人胡智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7,723,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选举候选人胡智雄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7,723,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选举候选人胡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7,723,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选举候选人陈樟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7,723,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选举候选人张亚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7,723,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选举候选人陈文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7,723,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蔡宁先生、陈连勇先生、金盈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候选人蔡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7,723,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选举候选人陈连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7,723,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选举候选人金盈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97,723,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朱献勇先生、陈纯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郭育民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候选人朱献勇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97,723,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选举候选人陈纯洁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97,723,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度薪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97,723,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张琦律师、吕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20-052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1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
2、本次会议于2020年7月27日下午16:00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智彪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5、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经本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选举胡智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胡智彪先生简历附后。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经本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选举胡智雄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胡智雄先生简历附后.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意选举下列人员组成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选举胡智彪、胡智雄、金盈为战略委员会委员,胡智彪为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选举蔡宁、陈连勇、胡智彪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蔡宁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选举金盈、陈连勇、蔡宁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金盈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选举陈连勇、蔡宁、胡智彪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陈连勇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以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4、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本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同意聘任胡智彪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项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出具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聘任胡智彪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经本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胡智雄先生、胡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项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出具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聘任胡智雄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指定公司董事长胡智彪先生代行第五届董事会秘书一职,直至公司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将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本项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出具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指定胡智彪先生暂代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胡智彪先生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9-87321111 传真:0579-87312889
电子邮箱:stock@chinadaoming.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东吴路581号
7、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提名,经本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施东月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施东月先生简历附后。
本项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出具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意董事会聘任施东月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8、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长的提名,经本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钱婷婷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钱婷婷女士的简历附后。
钱婷婷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9-87321111 传真:0579-87312889
电子邮箱:stock@chinadaoming.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东吴路581号
9、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长的提名,经本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朱献勇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朱献勇先生简历附后。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胡智彪先生,中国国籍,1970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兼任浙江道明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浙江道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道明光学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道明科创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道明科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道明科创实业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胡智彪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3,671,702股,胡智彪先生和胡智雄先生为兄弟关系,两人通过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49,600,000股,两人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胡智彪先生为第五届董事胡锋先生的叔叔,除此之外,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胡智雄先生,中国国籍,1962年生,高级经济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至今,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现兼任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道明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道明科创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道明科创实业有限公司监事;浙江高得宝利新材料有限公司、惠州骏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惠州道明华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胡智雄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191,702股,胡智雄先生和胡智彪先生为兄弟关系,两人通过浙江道明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49,600,000股,两人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胡智雄先生为第五届董事胡锋先生的父亲,除此之外,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胡锋先生,中国国籍,1985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4年12月起曾担任浙江道明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8年8月起担任浙江龙游道明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其妻吴之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900,000股,胡锋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五届董事胡智雄先生之子,公司实际控制人、第五届董事胡智彪先生的侄子,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施东月先生,中国国籍,1972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年参加工作曾任杭州西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部门经理;浙江中汇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总会计师;浙江华元控股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浙江中梁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爱茵霍芬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嵊州浙旭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0年5月进入本公司现任财务总监。
施东月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钱婷婷女士,中国国籍,1990年出生,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于2013年9月取得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2年7月进入公司现任证券事务代表,浙江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证代专业委员会委员。
钱婷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朱献勇先生,中国国籍,1973年生, 无境外永久居留。2013年11月至2019年6月先后担任中国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旅业板块稽察负责人、贸易板块财务部部长,2019年6月进入本公司,现任审计监察部经理、监事。
朱献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20-053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7日下午17: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于2020年7月21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进行了通知,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半数以上监事推选郭育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全体监事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选举郭育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郭育民简历附后。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郭育民先生,中国国籍,1981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2007年11月至今就职于本公司生产技术部门,现任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郭育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68,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