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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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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柯利达             公告编号:2020-075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0年7月2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以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顾益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十二个月内择机向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在上述范围内,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最终发行对象。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四)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本次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有新的规定,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56,000,000股,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6,940万元,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六)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有新的规定,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6,9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实际募集资金不足项目需求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进行预先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预先投入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九)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十)上市地点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项议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项议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项议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意见采取了具体的措施。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公司相关主体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承诺函。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通过《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董事陈锋属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受益人,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1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了《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董事陈锋属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受益人,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1票。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宜: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锁;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7、交易所提出解锁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锁定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董事陈锋属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受益人,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1票。

  九、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具体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公司将择日另行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柯利达                公告编号:2020-076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7月27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以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了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施景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全体监事均行使了表决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及本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逐条审慎分析了公司董事会修订的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案,认为该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方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十二个月内择机向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面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在上述范围内,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最终发行对象。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本次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有新的规定,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不超过156,000,000股,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6,940万元,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有新的规定,届时公司将按新的规定予以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6,9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实际募集资金不足项目需求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进行预先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预先投入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上市地点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意见采取了具体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公司相关主体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审议通过《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草案)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草案)》及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审议通过《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 审议通过《关于核查〈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名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柯利达             公告编号:2020-078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中关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并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并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公告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完成时间均为预估和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取得核准、何时取得核准及发行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相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前提

  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假设前提包括: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3、考虑本次再融资的审核和发行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假定本次发行方案于2020年9月底实施完毕。发行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6,94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发行数量为156,000,000股,实际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发行数量、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5、根据公司公告的《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728.3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668.73万元。假设2020年度扣非前及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较2019年度分别为:持平、上涨10%、下降10%;上述假设及测算均不构成盈利预测。

  6、2019年度,公司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金额为6,048.56万元(不含印花税、佣金),占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728.37万元的162.23%,回购于2019年度实施完毕,2020年度无其他利润分配方案。

  7、公司2019年度享受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假设公司2020年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

  8、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9、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0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预测及判断,亦不构成任何盈利预测。再次提醒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0、在预测公司发行前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预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现金分红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11、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及项目实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取得核准、何时取得核准及发行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投资者不应根据上述假设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本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分析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不同盈利假设情形下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本期现金分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注2:本次发行前(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

  注3: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本次发行前总股本+本次新增发行股份数×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注4:本次发行前(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注5:本次发行后(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期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2-本期现金分红×分红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月份次月至年末的月份数÷12)。

  注6:2019年末公司股本数较2020年存在一定差异,系少量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致。

  根据上述假设测算,在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较2019年度持平、增长10%、下降10%的情况下,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相比发行前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均有所下降,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即期收益有一定摊薄影响。

  二、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长幅度,从而导致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6,94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同日公告的《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苏州柯依迪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装配化装饰系统及智能家居项目”、“扬州GZ100地块(扬州绿地健康城)批量住宅装配式装修及公共区域装修项目”以及“西昌市一环路历史风貌核心区二期及城区亮化工程二期PPP项目”。公司在人员储备、技术储备、市场拓展等方面均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进一步提高工业化水平、提升建造效率、扩大先进产能、深化业务布局、实现协同发展的战略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对公司的经营业务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

  五、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考虑到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为保护股东利益,公司承诺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董事会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步伐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三)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进行;同时,公司也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提高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已制定《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股东的具体回报计划,建立了股东回报计划的决策、监督和调整机制。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在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未来的收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对股东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相关主体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出具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柯利达集团、实际控制人顾益明先生、顾龙棣先生、顾佳先生和朱彩珍女士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本人/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柯利达             公告编号:2020-079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主体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相关主体承诺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柯利达集团、实际控制人顾益明先生、顾龙棣先生、顾佳先生和朱彩珍女士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本人/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七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柯利达”)《公司章程》制订的。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1,45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4,758.0533万股的2.65%。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71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5、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授予日起四年。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45%、30%、25%的比例分三期解除限售。

  6、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达成公司业绩目标,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合格以上,才可按照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

  注:以上经审计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人,包括目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

  8、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本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其他监管层要求的法定程序。

  1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2、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1、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2、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公司考核与员工自愿参与相结合原则。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并对员工予以考核,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股权激励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已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人,激励对象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共2人。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公司审批本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2、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1,45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4,758.0533万股的2.65%。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单位:万股

  ■

  1、本次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或为公司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第五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授予日起四年。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确定,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限售。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解除限售安排如表所示:

  ■

  四、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71元/股计算。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71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40元的50%,为每股2.70元;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92元的50%,为每股2.46元。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则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任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除满足上述相关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公司解除限售前一年度业绩考核要求:本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经审计净利润或来自装配式业务的营业收入的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以上经审计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非净利润。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逐年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按日计算,下同)。

  (二)个人绩效考核内容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中上、一般四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中上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一般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若激励对象考核合格,则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原有规定继续执行;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则其相对应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即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二)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2.85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万元

  ■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履行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程序,并公告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后,将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内部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7、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10、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经上交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11、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1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涉及激励对象变更的,监事会需重新核实激励对象名单。

  1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3、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确定授予日,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4、激励对象应与公司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6、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通知书》;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一)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均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限售和解除限售。

  2、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部分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主动离职

  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被动离职

  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的,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公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已解除限售股票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回购金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激励对象因公死亡的,董事会可以根据个人贡献程度决定追加现金补偿。

  (七)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未控股的子公司任职的,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三、其他情况

  若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但解除限售时公司股价较草案公告时下跌幅度较大,继续实施当期激励计划丧失了预期的激励效果,为了消除业绩达标但公司股价下跌带来的负面影响,则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终止该期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对未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履行监管层要求的其他法定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页无正文,仅为《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之签章页)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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