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慧鸿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3号)。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应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将陈述、申辩的事实和理由传真至我局,并于传真当日将原件递交我局。如果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与我局联系(电话010-88086265,传真010-8808802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