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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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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17 证券简称:天味食品 公告编号:2020-070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学军先生于2020年7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吴学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吴学军:

  截至2020年4月22日,你作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味食品”或“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1694%,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2020年4月22日,公司披露你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70,000股,将自公告日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若发生权益分派,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2020年4月29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你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调整为1,015,000股,减持计划数量相应调整为不超过246,500股。2020年5月2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你于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26日期间,累计减持253,750股股票,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7,250股,成交均价为46.80元/股,你减持该部分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的股票,未履行预先披露义务。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吴学军先生接受四川证监局的上述决定,对本次违规减持行为给公司及全体股东造成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并承诺自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公司高度重视四川证监局指出的问题,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吸取此次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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