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巨人网络”)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中堇翊源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堇翊源”)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中堇翊源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上海中堇翊源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01333271E)作为持有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人网络)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20年1月22日卖出巨人网络股票141.2万股,2020年2月3日买入巨人网络股票120万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你企业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已于2020年2月6日对中堇翊源短线交易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公司及中堇翊源对此高度重视,公司董事会将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