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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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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资产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公告编号:2020-061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资产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9,041,943.8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所涉事项时间久远,公司目前正积极核实中,公司已于2020年5月22日提出执行复议申请,目前法院还未最终裁定。如核实公司最终需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金额暂时无法确定。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成都锦江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川0104执恢357号])、《执行裁定书》([(2020)川0104执恢357号之一])及《执行裁定书》([(2019)川0104执异216号])(以下合称“《执行裁定书》”),《民事调解书》([(1996)锦经初字第230号])等相关文件,裁定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借款本金1,000,000及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截止2020年4月30日一般债务利息5,173,800元,迟延履行利息2,868,143.89元),并要求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72,61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博信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40)。

  公司全资子公司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代成都锦江区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0)川0104执恢35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川0104执357号之二])等相关文件。根据《执行裁定书》([(2020)川0104执恢357号之二]),成都锦江区法院在执行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工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成都锦江区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博信智通拥有100%股权(注册资本2,900万元,实缴出资2,900万元)。成都锦江区法院另查明,截止2020年5月21日,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博信智通有应收款86,365,372.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100%股权。

  二、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博铭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100%股权。

  三、在9,041,943.89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

  四、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本次协助执行情况

  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川0104执357号之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一案中,作出的(2020)川0104执357号之二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博信智通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在9,041,943.89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博信智通应收款,不得将此款支付给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次公告的协助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所涉事项时间久远,公司目前正积极核实中,公司已于2020年5月22日提出执行复议申请,目前法院还未最终裁定。如核实公司最终需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金额暂时无法确定。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川0104执357号之二]));

  2、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0104执恢357号之二])。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公告编号:2020-062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信股份”)股票于2020年7月22日、23日、2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控股股东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晟隽”)进行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罗静女士被刑事拘留,公司暂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公司未知实际控制人罗静女士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交易于2020年7月22日、23日、2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近期日常经营情况及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苏州晟隽书面征询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均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在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罗静女士被刑事拘留,公司暂无法联系到其本人,故暂无法获悉其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是否买卖公司股票。

  (三)媒体报道情况

  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自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价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2020年5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ST博信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40)、《*ST博信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资产冻结的公告》(2020-061)。该案所涉事项时间久远,公司目前正积极核实中,公司已于2020年5月22日提出执行复议申请,目前法院还未最终裁定。如核实公司最终需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金额暂时无法确定。

  2020年6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ST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2020-046)。该案已被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需以仲裁委员会最终审理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二)2020年4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信股份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2020-032)。因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2019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条款、第二条款的规定,公司股票于4月29日起被实施风险警示,实施风险警示后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公司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三)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罗静女士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罗静女士和公司控股股东苏州晟隽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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