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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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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链管理业务主要是基于煤炭为主的大宗商品上游供应商采购和下游客户销售业务,通过贸易流、信息流、物流的高效衔接,进而实现多方共赢。目前,公司供应链管理业务以煤炭等大宗商品贸易为主。

  2)供应链管理业务定价依据及期后销售退回情况

  供应链管理业务定价原则一般为: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格,其中基准价格一般为参考市价事先约定或为约定时点煤炭行业价格指数(CCI),质量调整价格一般为根据煤炭发热量、基全硫、干基灰分等合同约定质量指标实际检测结果并结合约定调整规则确定。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格的定价方法是煤炭贸易领域普遍采用的定价方式,公司采用该定价模式符合商业惯例。其中,普遍采用的基准价格CCI价格指数是全球最受关注的中国煤炭价格指数,为诸多煤炭贸易商所认可,将其作为煤炭贸易定价标准和依据。

  为合理管控供应链管理业务过程中的风险,公司采取了以销定采、以市场公认指数定价为主的稳健购销策略,入库前严格采购商品各项指标化验及检验,同时公司与下游客户在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和沟通机制,从而有效降低下游客户销售退回风险。截至本回函日,公司供应链管理业务尚未发生前期业务期后销售退回情况。

  3)主要客户及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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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在销量增加的情况下收入未增加的主要原因

  销量增加而收入未增加的原因,是经营商品变化及价格波动而形成。具体系公司主要交易品种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普遍采用的市场价格指数如CCI指数变动趋势均下降导致。

  (三)财务报表注释“发放贷款及垫款”部分显示,你公司发放贷款本金期末账面价值约为9.97亿元,贷款利息期末账面价值0.012亿元,期末利息余额占贷款本金余额的比例约为0.12%,较去年期末的0.38%下降约68.42%。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民间资本管理业务主要内容、具体商业模式和业务流程图、主要客户及关联关系,发放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初期末的变动额、本年度发生额及回收额,同时对比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情况,补充说明你公司发放贷款业务的利息(或费率)水平及其公允性、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期末利息余额占本金余额的比例与去年同期大幅下降的原因、发放贷款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及合理性、各风险等级坏账计提比例及合理性;

  回复:

  青岛大通汇鑫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在山东省区域范围内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投资咨询等业务;商业模式与经营范围所列业务相同;业务流程为:业务申请受理→尽职调查→审查审批→签约与发放投→(贷)后管理→回收;公司全部客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利息(或费率)水平在公允范围内,根据市场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并符合相关监管政策。公司各笔业务贷款利率等合同信息已向当地金融监管机构备案,并每季度接受监管部门委派的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检查。

  发放贷款本金及利息期初期末的变动额及本年度发生额及回收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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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公司将结息日统一确定为每季末月份21日,2019年结息日定为30日,因结算日期的变化、业务规模也逐渐加大导致期末利息余额占本金余额的比例与去年同期下降。

  根据鲁金办发〔2013〕11号通知要求,公司在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基础上,依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我公司本资产分类制度同时执行《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会计核算办法)相关要求。

  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贷款等级:

  (一)正常类:

  (1)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一直能够足额并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包括续贷展期后按期支付利息);

  (2)借款人在某些方面即使存在一定的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二)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效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5)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6)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划为次级类;

  (7)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公司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8)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

  (三)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还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5)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是实质性影响;

  (6)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7)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的贷款。

  (四)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公司贷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被划为损失类;

  (9)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

  (五)损失类: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本公司经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本公司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由于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公司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本公司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公司根据五级分类结果按以下比例计提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损失专项准备:对于正常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上述各风险等级坏账计提比例符合鲁金监字〔2016〕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专项损失准备应按五级分类原则计提,关注类计提2%、次级类计提25%、可疑类计提50%、损失类计提100%。”等相关规定。

  (四)年报显示,你公司期末存在应收保理业务款项1亿元,该款项为正常类且坏账计提比例为0,请你公司结合可比公司该类业务的风险分类及坏账计提标准,补充说明该款项的主要明细、商业实质及信用政策、与上述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是否存在商业关系、风险等级为正常类的主要原因、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主要原因、主要客户的履约能力、截至回函日的实际(或预期)资金回收情况,正常类应收保理业务款的坏账计提政策(坏账计提比例为0)与正常类发放贷款的坏账计提政策(计提1%预期信用损失率)不一致的原因;

  回复:1)应收保理业务款项1亿元明细、商业实质及信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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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收保理业务款项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保理业务形成的款项,是基于企业贸易背景的应收帐款转让(附追索权),客户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一般按季度结算利息,到期一次性收回投资。

  2)与上述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是否存在商业关系

  公司保理业务由公司旗下具有商业保理业务资质的子公司独立开展业务,是基于企业贸易背景的应收帐款转让,该保理业务独立于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经自查,与上述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无商业关系。

  3)风险等级为正常类的主要原因、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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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表列示了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商业保理款风险分类标准及坏账计提标准,对比结果显示,公司商业保理款风险分类标准及坏账计提标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保持一致。

  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商业保理客户均按时向公司结算利息无逾期,双方业务往来沟通顺畅,且公司对客户的动态风险监控结果显示未发现客户资信状况存在恶化迹象,该业务款项符合风险分类正常分类的标准,相应的公司将应收保理款风险分类等级划分为正常类,并按照应收保理款正常类无需计提坏账的政策进行会计处理,以上各项处理符合公司风险分类及坏账计提标准,也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处理方式一致。

  4)主要客户的履约能力、截至回函日的实际(或预期)资金回收情况

  应收保理业务款项为应收账款融资保理业务形成的款项,双方约定交易对手将相应应收账款转让给我公司(附追索权),且由第三方机构为该项保理业务提供担保,履约能力得到多重保证。截至回函日,两保理客户均按时、足额向公司支付了截至本回函日前所有应结算利息,本金将按合同约定于下半年到期时一次性结清。

  5)正常类应收保理业务款的坏账计提政策(坏账计提比例为0)与正常类发放贷款的坏账计提政策(计提1%预期信用损失率)不一致的原因

  公司商业保理业务与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分别独立运行,且在业务运行模式、业务开展区域、监管要求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区别,公司分别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并充分结合不同业务实质、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政策制定了符合各业务特点的坏账计提标准。

  (五)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会计师意见:事项(一)

  回复:在2019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对深大通移动数字整合营销服务与线上线下新媒体运营、供应链服务、民间资本管理、保理各业务类型、经营模式进行了了解,同时对各业务类型的销售与收款循环进行了内控测试,测试未发现异常。

  实质性审计过程中,我们按照不同类型业务编制了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核对了收入总账、明细账,抽查了收入相关的会计凭证、检查了深大通主要产品销售合同,将本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同时分析了主要产品的毛利率,未发现异常变动。我们抽取发货单,审查出库日期、品名、数量等是否与发票、销售合同、记账凭证等一致,抽取记账凭证,审查入账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与发票、发货单、销售合同等一致。结合对应收账款的审计,对主要客户亲自发函询证,对未回函客户执行了替代程序,检查了相关合同、出库发货单及期后收款记录等相关资料。结合存货审计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所有的销售退回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基准日前后销售收入相关的凭证和出库单进行了销售截止性测试。经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收入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在对外披露的审计报告及附注中得到了公允反映。

  事项(二)

  回复:供应链管理业务主要是大宗煤炭商品购销服务,主要标的为煤炭,定价依据: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格,其中基准价格一般为参考市价事先约定或为约定时点煤炭行业价格指数(CCI),质量调整价格一般为根据煤炭发热量、基全硫、干基灰分等合同约定质量指标实际检测结果并结合约定调整规则确定。我们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眼查进行了核查,未发现深大通主要客户与深大通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取得的结果,我们认为深大通有关供应链管理业务的说明与我们在执行深大通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事项(三)

  回复:深大通民间资本管理业务主要通过子公司青岛大通汇鑫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汇鑫)开展,2019年度审计过程中,我们对大通汇鑫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了大通汇鑫内部风险管理、风险划分标准等相关资料,核查其风险划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并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复核测算。

  (2)获取并核查了大通汇鑫签订的业务合同与放款审批、放款、收款等相关银行单据,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对本年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发票、业务合同及银行单据,评价相关收入确认是否达到收入确认的条件。

  (4)对营业收入,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进行测算。将本期的营业收入与上期的营业收入进行比较, 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5)就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发票、合同,以评价收入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6)结合对发放贷款及垫款的审计,对大通汇鑫业务的本金、收入进行了函证,已全部回函且回函相符。

  (7)通过查询工商登记情况、访谈贷款人等程序未发现与深大通存在关联关系。

  大通汇鑫放款约定利率已在当地金融监管局备案。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认为深大通有关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说明与我们在执行深大通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事项(四)

  回复:保理业务款项的主要明细为:大连威尔森石化有限公司 40,000,000.00元、天津市恒通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0,000,000.00元应收保理款。具有商业实质: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融资额度不超过应收账款余额80%、授信融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的融资服务。信用政策为向客户提供12个月的放款期限,客户若有逾期支付款项,则按逾期金额每天万分之八赔偿违约金。与上述民间资本管理业务不存在商业关系。风险等级为正常类的原因为客户的保理本金均在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内,经核查利息均按期收回,不计提坏账的原因为保理本金均在正常阶段,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金未到期,利息已按期收回。

  经核查取得的结果,我们认为深大通有关保理业务的说明与我们在执行深大通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七、年报显示,2019年度你公司通过购买及新设等方式取得了六家控制子公司,具体为云南浩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南生物”)、云南云冠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贝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大通云麻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大通云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通澜麻生物科技(澜沧)有限公司。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一)本年度购买及新设上述子公司的主要原因、上述子公司业务范围、股权结构、其他股东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

  回复:购买及新设上述子公司主要系公司看好工业大麻行业的发展前景,而在该领域进行尝试和布局。上述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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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子公司股东与我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云南浩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中,云南贝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青岛大通佳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大通佳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除此之外与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

  (2)青岛大通云麻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东中,云南贝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青岛大通佳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青岛大通云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青岛大通云麻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系青岛大通佳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

  上述公司均系公司围绕工业大麻的战略布局而展开的,本着低投入高产出和最大限度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满足广大股东利益的原则,过程中,也不断对各项投资进行逐步的挖掘和提升,灵活掌握投资节奏,经过近一年的整合,公司已成功具备了种植、加工提取及后端产品应用等相应能力,成为A股市场上为数不多的拥有相应综合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上市公司之一,后续公司将继续根据工业大麻这一优质资源,在产业链布局上进行提升和完善,将上述并购企业再次整合。经查阅,没有发现其他股东为公司关联方。

  (二)截至回函日上述子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及实缴情况、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是否预期存在差异、主要财务数据;

  回复:如上条所述,公司已全面整合了工业大麻从种植、加工到应用的布局,并逐步深入和扩大能力,上述各公司仅系配合公司整体布局工业大麻的各个具体环节,并服务于公司的最终目标,并非完全独立经营和自成体系。上述公司中无溢价收购,也无相关风险,具体经营和整合公司将按计划进行,并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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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报显示,深通澜麻生物科技(澜沧)有限公司在2019年度内新设后注销,请你公司说明其新设后又注销的主要原因、对你公司的主要影响;

  回复:我公司原计划在云南澜沧开展工业大麻的种植等相关业务,

  后来公司因合作标的变化将投资重点转向了大理,故将深通澜麻生物科技(澜沧)有限公司注销。该公司的注销对我公司没有影响。

  (四)年报显示,2019年4月,你公司之孙公司青岛大通佳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云南汇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佘义晗处以1元价格购入浩南生物71%的股份,随后将18%的股权转让给云南贝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2%股权转让给自然人王栋。该项变更于2019年5月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2,687万元。你公司拥有浩南生物的控制权。此外,你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以1元作价购入北京赢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大通汉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达生物”)4%股权(即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40万元的认缴出资部分),并已于2019年9月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上述交易完成后,你公司对汉达生物的合计持股比例由56%变为60%且对其控制权不变。

  请你公司结合购买股权时浩南生物、汉达生物的业务开展情况、负债情况、认缴资本的实缴情况等,补充说明浩南生物71%股权、汉达生物 4%股权作价1元的原因及定价依据、购买上述股权的主要目的、转让方的关联关系、浩南生物是否存在对你公司关联方的对外担保或财务资助,后续你公司将浩南生物合计20%股权再次转让的原因、交易作价、定价依据、与前次购买其71%股权时的作价差异及原因、受让方的关联关系、款项支付情况以及你公司出售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等;

  回复:公司购买浩南生物股权时:①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均未实缴到位,后续投资能力不足;②标的公司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并获得了晋宁县公安局颁发的《关于云南浩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大麻花叶加工的批复》前置审批,但尚未获取正式证书;③公司具有较大的资金实力,可以解决标的公司的资金短板,本着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公司以1元的价格收购相应股权。后又基于正常业务安排及股东间达成的共识,仍按照象征性1元价格向云南贝捷及王栋合计转出20%股权。

  汉达生物系在公司原有控股的并尚未实际经营的北京通旅文化有限公司基础上整合而成,整合时:①该公司尚未实际经营,基本不存在债权债务;②合作方汉麻集团在工业大麻领域具有领先地位;③公司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作为公众平台的拓展优势;④在原已注册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变更搭建平台较新注册公司手续相对简便。各方整合的目标是互利共赢、强强联合,公司持股60%,汉麻集团持股40%,过程中的股权调整均按原值(资金尚未实缴)计算。

  上述交易中:①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②各方均无溢价和损失,转让未产生收益;③交易价格不存在差异,均系按照1元的象征性价格转让;④经查阅,未发现浩南生物存在对公司关联方的对外担保或财务资助。

  (五)请你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内容,补充说明前述所有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等。

  回复:前述交易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公司已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未触及信息披露义务。

  八、你公司年报及以往公告显示,你公司存在以下三起承担大额差额补足义务的事项:

  事项一:2017年7月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资管”,为优先级合伙人)与苏州大通智远投资有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你公司控股股东青岛亚星(为劣后级合伙人)共同设立苏州大通箐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通箐鹰”)并通过该合伙企业投资南京大通企业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大通”)。你公司对优先级合伙人山东资管的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合计约3.77亿元负有差额补足义务,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差额补足义务提供保证责任。2019年7月山东资管因与其他合伙人就退伙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你公司3.29亿元资金被冻结。

  事项二:2016年你公司(为劣后级合伙人)与甘肃浙银天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天虹”,为普通合伙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杭州通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通育”)并通过该合伙企业投资北京世纪海文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海文”),你公司对优先级合伙人国民信托的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合计约6.37亿元负有差额补足义务,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该差额补足义务提供保证责任。截止2017年12月31日你公司已将持有的杭州通育所有份额转让给天津星合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且转让款已全部收讫。

  事项三:你公司控股股东青岛亚星(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为优先级合伙人)、浙银天虹共同投资设立杭州通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通锐”)并通过该合伙企业投资北京星合通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合通达”),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2亿元。你公司对优先级合伙人华龙证券的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约11.01亿元负有差额补足义务。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差额补足义务提供保证责任。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一)截至回函日,上述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大通箐鹰、杭州通育、杭州通锐的业务开展情况、其主要投资标的业务开展情况及与你公司及控股股东的关联关系;

  回复:经问询,根据相关合同约定,上述基金的投入均以基金的形式在相应的监管下投放,我公司在大通箐鹰、杭州通锐无投资份额,在杭州通育的份额已转让。截止目前,公司未发现或接到其业务开展情况与原协议产生变化的信息。

  (二)关于事项一,以往公告及关注函回复公告显示,大通箐鹰的经营期限将于2020年7月到期,根据《差额补足协议》,山东资管将于合伙期限到期后取得3亿元投资本金及全部预期固定收益(预期投资收益为8.5%)。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大通箐鹰经营到期后的预计安排、是否将解散清算,你公司是否预计将承担上述本金及收益的差额补足义务,若是,请说明相关金额及你公司的履约能力、支付安排及资金来源等;

  回复:因山东金控在该笔基金在到期前一年即提起诉讼要求退伙,目前正处于诉讼中,尚无判决结果。该笔基金是否进行清算及清算后是否会产生差额、公司的差额补足是否有效需依据诉讼判决执行。

  (三)关于事项一,以往公告显示,上述冻结资金中约2.22亿元为募集资金,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资金冻结事项是否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募投项目开展,截至回函日上述诉讼的最新进展、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解除资金冻结相关措施;

  回复: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传媒生态链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已终止,传媒生态链项目投入资金较小,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投入,目前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没有产生影响。

  相关诉讼无最新进展,故无法采取解除资金冻结的相关措施。

  (四)关于事项二,在目前你公司已转让持有的杭州通育份额的情形下,你公司是否仍需承担对国民信托的差额补足义务,若是,请说明原因;

  回复:这是两笔完全独立的交易业务,并且分别签署两份不同的协议做约定,公司仅在2017年转让了其中一份协议约定的投资份额,

  另一份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不变,因此原协议约定的差额补足义务仍存在。

  (五)关于上述全部事项,说明触发你公司差额补足义务的条件,截至回函日该条件是否已经或预计将要触发,若是,请说明相关金额及你公司的履约能力、支付安排及资金来源等;

  回复:上述差额补足义务触发条件均为:当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可分配资金不足按《合伙协议》计算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预期投资收益款时,基金管理公司向公司发出差额补足通知,公司按约定行使差额补足义务。

  截止目前未收到到期清算通知,故未触发上述义务。

  (六)请你公司结合前述问题的全部回复情况,再次核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的情形;前述三个大额差额补足义务的事项是否会对你公司偿债能力、现金流和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回复:经核查,目前尚未发现上述情况,也未发现前述三个差额补足义务的事项会对公司偿债能力、现金流和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九、年报显示,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大通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资本”)收购宾川鼎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宾川鼎颐”)、莫茏持有的云南诚邦富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邦富吉”)51%的股权,且收购价款为1.43亿元。各方已于2019年11月14日签订《并购协议》,11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12月17日完成管理交割。你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同时年报关联方往来部分显示,你公司期末存在应收莫茏0.38亿元、应收宾川鼎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0.54亿元。你公司母公司报表财务注释部分显示,你公司母公司本期内实现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1.09亿元。

  (一)经核查,你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披露了收购诚邦富吉51%股权的公告,但未披露该笔交易的后续重大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股权工商登记、公司管理权交割等,请你公司核查是否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公司在2019年11月19日披露《关于收购云南诚邦富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该公告未达到强制披露标准,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该股权收购事项进行了披露。为避免对公众造成刻意炒作的误解,公司在对后续完成股权工商登记、公司管理权交割等诸多在合同范围内的约定,在无法定强制披露义务的情况下,采取了更谨慎的原则且披露后合同各方严格按协议约定执行,不存在使得交易失败的情形,同时公司已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交易的后续情况,所以公司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二)前期收购公告显示,你公司对上述收购款项的分阶段支付设置了若干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工业大麻生产线投产等,请你公司说明截至目前各阶段款项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否已达成、收购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是否存在提前向交易对方支付收购款的情形;

  回复:根据并购协议的约定:第一阶段,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第二阶段条件,①华云金鑫取得云南省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②转让方将持有的诚邦富吉51%股权转至大通资本名下,2%股权转让到大通资本指定公司名下,且都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及诚邦富吉(含华云金鑫)管理权交割完成(3个工作日内完成);③鼎颐农业持有的诚邦富吉47%股权质押给大通资本或大通资本指定的第三方,各方应积极配合在诚邦富吉51%股权过户到大通资本名下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质押。

  经自查,《并购协议》约定的第一、第二阶段的付款条件已经达成,公司已累计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前述阶段款项合计10,000万元。目前不存在提前向交易对方支付收购款的情形。

  (三)请你公司说明应收莫茏、宾川鼎颐的款项性质、本年度发生额、交易事由基本情况以及与上述收购存在何种商业关系、账龄、未结算原因、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坏账准备及占比(如适用)、坏账计提原因(如适用)、期后回款情况(如适用),你公司与莫茏、宾川鼎颐存在关联关系;

  回复:公司应收莫茏、宾川鼎颐款均为按约定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全部发生于2019年。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青岛大通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资本”)2019年收购宾川鼎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莫茏持有的云南诚邦富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应收莫茏、宾川鼎颐款均为大通资本因上述并购事项按照并购协议向原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账龄均为3个月以内。由于年底公司尚未完成对并诚邦富吉收购,因此上述款项尚未结算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列示。公司已于2020年1季度将相关并购标的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相应的应收莫茏、宾川鼎颐相关款项已于2020年1季度公司完成并购后结转,同时,剩余未支付的并购款列示为应付,不存在或不适用存在减值迹象、坏账计提、期后回款等情况。莫茏、宾川鼎颐为公司子公司拟并购标的原股东。

  (四)年报显示,你公司重要子公司、业务运行主体主要为冉十科技、深圳大通致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致远”)、青岛大通汇鑫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汇鑫”),冉十科技本期亏损0.39亿元,大通致远本期盈利0.078亿元,大通汇鑫本期盈利0.57亿元,其他子公司经营业务未完成开展,请你公司结合合并报表范围内各子公司本年度盈利情况、业务开展情况,补充说明母公司本期内实现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1.09亿元的主要来源、会计处理及依据;

  回复:母公司本期内实现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1.09亿元均为本期确认的子公司冉十科技分红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公司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将子公司冉十科技对母公司的分红全部计入母公司投资收益科目(即,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

  (五)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就前述问题(二)、(三)、(四)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会计师意见:事项(二)

  回复:我们获取了深大通子公司大通资本公司与李梦婷、莫茏、李杰、张新悦等关于云南诚邦富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并购协议,深大通相关付款银行回单、会计凭证等资料,按照并购协议中双方约定进行的付款条款对深大通截止2019年12月31日并购协议进度与实际付款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深大通不存在提前向交易对方支付收购款的情形。

  事项(三)

  回复:2019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对应收莫茏、宾川鼎颐的款项性质、本年度发生额、交易事由等基本情况以及收购情况,深大通与莫茏、宾川鼎颐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核查,我们获取了深大通子公司大通资本公司与李梦婷、莫茏、李杰、张新悦等关于云南诚邦富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并购协议、款项支付的银行回单、会计处理凭证等资料,并通过天眼查对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核查,向莫茏、宾川鼎颐发送了相关询证函,取得回函并与账面信息相符,通过执行上述核查程序均未发现异常情况,与我们在执行深大通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事项(四)

  回复: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6条,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在交完所得税后,其净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是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二是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三是提取任意公积金;四是向股东分配。2019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获取了冉十科技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了核查,利润分配方案中冉十科技以2018年末的冉十公司未分配利润31,080.61万元对股东,即深大通进行现金分红,合计派发1.09亿元,深大通按照成本法核算将其计入投资收益。

  我们认为深大通公司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十、你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显示,你公司拟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以及消除保留意见等事项的审计机构。相关议案已经12月3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因无法判断你公司2018年计提大额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未确认部分收入、计提大额商誉减值等事项的合理性,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公司2018年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新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迟至2019年12月30日才完成聘任审议程序的原因;

  回复:更换原因说明:

  经公司考察,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较强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新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属公司正常业务,且公司履行了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聘请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完成聘任程序时间说明:

  经核查,该所基于谨慎性原则,其在2019年8月即与我司沟通和接触并开展相关基础工作,我司本次变更程序合法合规。

  (二)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补充说明是否已与前任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沟通及沟通内容、对你公司2019年期初数开展的审计工作、全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时间以及是否充足、已完成的审计程序是否充足、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且适当。

  回复:会计师意见:我们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就深大通公司的诚信情况、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是否存在分歧、管理层是否存在舞弊、内控缺陷、2018年度出具保留意见报告等问题进行了有效沟通。

  我们对期初余额执行了函证及复核程序,了解、分析深大通所选用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对重要资产取得了相关审计证据。

  2019年度年报审计工作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我们从2020年2月10开始与深大通沟通审计事项,进行远程审计,深大通提供了会计账套及部分资料,2020年3月10日,项目组进入深大通各公司现场进行审计,现场审计工作于4月16日结束,2020年4月22号出具审计报告。

  我们对2019年度深大通年报审计时间是充足的,完成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且适当的。”

  十一、2019年度你公司各季度营业收入金额逐渐递减,但除第三季度亏损外各季度扣非后净利润逐渐递增,同时除了第三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入外其他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均为净流出。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一)第三季度扣非后净利润亏损的原因、经营活动现金流为净流入0.27亿元的原因及其与扣非后净利润亏损性质产生差异的原因;

  回复:第三季度扣非后净利润亏损的主要原因系部分2018年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账龄于本季度由1年以内递增为1-2年,相应的该部分应收账款按照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比例由2%增加至20%,信用减值损失增加导致当期净利润减少至亏损。

  往期应收账款账龄延长引致信用减值损失增加的影响大于当期业务回款情况的改善的影响,是当期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而经营活动现金流为净流入的主要原因。

  (二)结合年度内各类业务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包括业务类型、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如适用),补充说明你公司除三季度外,各季度营业收入持续下降的原因、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上升及其变动趋势与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扣非后净利润为盈利但经营活动现金流持续大额净流出的原因。

  回复:各季度营业收入持续下降的主要原因系:1)受宏观经济形势波动影响,各行业广告业主经营压力上升,广告投放意愿更趋谨慎,与此同时,新兴媒体的兴起一定程度上也丰富了广告业主的选择,加剧了广告传媒行业竞争,分流了公司部分广告传媒业务;同时煤炭等大宗商品市场低迷价格持续走低;2)视科传媒原主要股东个人事件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户外广告传媒业务持续开展;3)业绩承诺期结束后公司面临业务和管理整合的阵痛,稳妥起见,公司加强了业务的风险管控力度,主动收缩了广告传媒业务规模;4)公司于第四季度完成了对子公司视科传媒的整体剥离。上述各因素影响叠加致公司各季度营业收入规模下降。

  除第三季度外各季度扣非后净利润持续上升的主要原因系:1)受宏观经济形势、广告传媒行业及业绩承诺期结束后公司面临业务和管理整合的阵痛等多因素影响,公司强化了各业务板块风险管控力度,主动收缩了广告传媒业务规模,广告传媒业务亏损势头逐步得到控制;2)公司金融板块开展顺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3)公司持续加大应收账款清欠力度,于第四季度收回较大金额往期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计提减少,第四季度扣非净利润增幅明显。

  十二、年报显示,你公司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7.37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约40.18%,你公司前五名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6.21亿元,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约36.87%。

  (一)请你公司补充列示前五名客户、前五名供应商的名称及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销售及采购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相关款项回收情况;

  回复:

  1)前五名客户有关情况:

  ■

  2)前五名供应商有关情况:

  ■

  (二)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客户集中的相关风险,若存在,补充披露相关具体风险及应对措施;

  回复:经核查,截止目前未发现上述情况。

  (三)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详细说明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真实性、关联关系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及得出的审计结论。

  回复:会计师意见:在2019年度审计过程中,我们对深大通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①了解、评价和测试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②了解收入的具体确认原则,评价深大通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③对本年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合同或订单、发票、物流单、货转证明、检验单、过磅单、结算单和银行回单等资料,以评价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④向重要客户实施函证程序,询证本期收入及往来款项余额,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分析本期营业收入规模及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对重要客户进行了视频访谈,通过天眼查查询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⑤就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订单及其他支持性文件,以评价收入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获取了深大通销售合同、发票、物流单、货转证明、检验单、过磅单、结算单和银行回单等资料,并留取了访谈视频,我们认为深大通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十三、你公司年报财务报表附注部分显示,本期末你公司存在其他货币资金0.1亿元、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银行承兑票据1.13亿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三名应收账款金额1.79亿元且占应收账款总额54.73%、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第一名的预付款0.11亿元且占预付账款总额39.69%、应收债权转让款0.12亿元、预付股权款0.92亿元、应收收购公司借款0.1亿元、应付待确认补偿款0.35亿元、本年度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押金保证金0.41亿元以及保理款1亿元、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退回投资款0.18亿元及暂收款0.35亿元,同时你公司本期终止确认债券投资2.87亿元。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款项或现金流往来的主要明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的名称及其履约能力、关联关系、本年度发生额、期末账面原值及占比(如适用)、性质、交易事由基本情况、账龄、未结算原因、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坏账准备及占比(如适用)、坏账计提原因(如适用)、期后回款情况(如适用)、是否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况及原因(如适用)、与去年期末余额存在较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1)其他货币资金0.1亿元

  ■

  公司其他货币资金均为存放于证券账户的资金,不存在或不适用减值迹象、计提减值准备等情形。

  2)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银行承兑票据1.13亿元。

  公司2019年末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银行承兑票据是指公司将自下游收到的应收票据背书给上游客户或进行贴现但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该部分应收票据均为公司2019年与非关联方客户业务往来对外背书形成,且该部分应收票据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履约正常。由于该部分应收票据为公司已背书或贴现票据,账面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终止确认,因此,不适用或不存在减值迹象、计提减值准备等情形。经核查,公司与相关交易对双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银行承兑票据由于已在背书或贴现时结转,因此,不存在或不适用减值迹象、计提减值准备等情形。

  3)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三名应收账款金额1.79亿元且占应收账款总额54.73%及本年度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保理款1亿元

  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三名应收账款客户分别为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恒通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威尔森石化有限公司,本年度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保理款1亿元均为因开展商业保理业务项天津市恒通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0.6亿元)、大连威尔森石化有限公司(0.4亿元)支付的保理款本金。

  应收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款为公司应收第三方客户广告传媒业务应收款项,该客户为上市公司旗下子公司,具备一定履约能力,客户正陆续安排资金偿还该业务款。

  应收天津市恒通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大连威尔森石化有限公司款均为应收第三方客户保理业务保理款及利息;该业务为应收账款融资保理业务,双方约定交易对手将相应应收账款转让给我公司,且第三方机构为该项保理业务提供担保,履约能力得到多重保证;该款项尚未结算主要原因为保理业务尚未到期保理款尚未到期未结算或未达到约定利息结算时间尚未结算;该业务为本期新增业务(期初余额为0),因此期末余额同比变动较大。

  前述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等具体情况如下:

  ■

  4)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第一名的预付款0.11亿元且占预付账款总额39.69%

  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第一名客户为深圳市乐搜科技有限公司,该预付款为公司向该第三方客户预付广告传媒业务款;其中账龄6个月(含)以内10,484,153.66元;1-2年30,000.00元,该款项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坏账准备。

  5)应收债权转让款0.12亿元及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退回投资款0.18亿元

  上述款项均为公司2019年向第三方机构转让两笔股权投资回收款有关债权形成的款项,合计金额3000万元,公司于报告期按协议约定收回款项1800万元,剩余1200万尾款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结算时间未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还款义务,未发现存在减值迹象,且该款项账龄为6个月以内,按照公司坏账准备计提原因无需计提坏账准备。截至本回函日,公司已全额收回前述1200万元应收债权转让款尾款。

  6)预付股权款0.92亿元

  2019年,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青岛大通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资本”收购宾川鼎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莫茏持有的云南诚邦富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1%的股权,预付股权款0.92亿元均为大通资本因上述并购事项按照并购协议向莫茏、宾川鼎颐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由于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完成对并诚邦富吉收购,因此上述款项尚未纳入本期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已于2020年1季度将相关并购标的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相应的应收莫茏、宾川鼎颐相关款项已于2020年1季度公司完成并购后结转,不存在或不适用存在减值迹象、坏账计提、期后回款等情况。莫茏、宾川鼎颐为公司子公司拟并购标的原股东。

  7)应收收购公司借款0.1亿元

  应收收购公司借款0.1亿元均为公司向云南华云金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该公司为公司拟并购标的公司,公司按并购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向该公司提供业务形成了该款项。由于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完成对华云金鑫并购,该部分款项未纳入合并报表抵消范围;2020年1季度公司已完成对华云金鑫的收购,其财务数据已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现为公司内部借款,资金已由公司进行整体管控,该款项不存在或不适用存在减值迹象、坏账计提等情况。

  8)应付待确认补偿款0.35亿元及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暂收款0.35亿元

  应付待确认补偿款0.35亿元及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暂收款0.35亿元为2019暂收补偿款形成的期末余额和现金流,由于与该款项有关部分合同约定内容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年末未达到结算确认条件。

  9)本年度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押金保证金0.41亿元

  本年度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押金保证金0.41亿元主要为公司在开展供应链管理业务过程中,为强化合同履约保证,公司与煤炭贸易合作方按照行业惯例及双方合同约定收付的业务押金保证金。

  10)本期终止确认债券投资2.87亿元

  本期终止确认债权投资2.87亿元均为公司往期对第三方客户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形成的债权投资业务款,本期双方业务合作到期,公司已全额如期收回相关投资款及对应利息,期末账面价值为0,不存在或不适用存在减值迹象、坏账计提等情况。

  会计师意见:在2019年度年报审计过程中,我们对上述事项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款项的形成原因、当期情况;

  (2)向相关客户发送函证,对未收到回函执行替代程序测试;

  (3)对公司制定的预期损失率进行了复核、测算,判断其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4)进行坏账测算,检查深大通是否按照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5)检查应收款项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

  (6)对交易对手通过天眼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关联方核查。

  基于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未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深大通对上述相关问题的说明与我们在执行深大通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一致。

  十四、年报显示,你公司对北京沃美影城投资款项期初金额为1,300万元并列入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本年度该资产计提减值300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本年度该投资标的的经营情况、计提减值的主要原因。

  回复:2019年末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包括2019年对北京沃美影城投资1,000万元及2018年对思尔森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投资300万元(1.96%)。本年度计提思尔森肯有关投资减值准备300万元,主要原因为公司曾多渠道多方式尝试与思尔森肯取得联系了解其经营状况等信息但均未获回应,对方公司截至本回函日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且国家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2019年12月份已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异常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目前状态与2019年一致),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相应投资款计提减值准备。公司目前正积极尝试其他沟通渠道,尽可能减少投资损失。

  十五、年报显示,2020年3月18日,你公司原财务总监曹原培辞任财务总监职务且你公司另有任用,同日你公司聘任郑正东为财务总监。请你公司说明在2019年度年报编制期间,你公司原财务总监履职情况、你公司变更财务总监的原因,结合你公司财务总监职责职能补充说明现任财务总监胜任能力,以及变更财务总监事项对你公司年报工作的影响。

  回复:经考核,公司上述两任财务总监均具备专业财务知识及相关管理能力,能胜任财务总监的职务。曹原培先生在职期间较好地完成了其本职工作,其辞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系个人原因。两任财务总监的选聘及辞任均履行了相关程序,独立董事对新聘任财务总监进行了考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且新聘任财务总监属公司内部选拔,其在公司已工作多年,所以公司认为上述两任财务总监的调整未对公司年报工作产生影响。

  十六、年报显示,本年度内你公司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次数约为十八次,但现场出席次数仅为一次,且独立董事皇甫晓涛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请你公司补充说明独立董事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较少的原因、皇甫晓涛未亲自参加董事会的原因、你公司独立董事是否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5.6条的规定,合理安排时间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

  回复:虽公司独立董事都在其所在大学担任研究生导师等职务,一直积极通过电话连线的形式参与公司组织的相关会议,也力争参加现场会议。皇甫晓涛先生已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多年,2019年因出国公干,导致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参加公司董事会,事后公司向其强调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其保证能按时参会。

  2019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在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监督董事会相关决议的具体执行情况,并及时了解公司最新经营动态;始终积极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实时关注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并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专业化建议。公司认为独立董事已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

  以上为我司对年报问询函问题的专项回复。

  特此报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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