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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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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0-072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7月24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资料已提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本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29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该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拟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37元/股调整为4.12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73元/股调整为8.48元/股。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万军、乐英、吴智杰)一致认为本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限售期或等待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的激励对象所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并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

  因2名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8名激励对象在等待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向上述2名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向上述8名激励对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于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37元/股调整为4.12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73元/股调整为8.48元/股。

  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19,200股,占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登记总数49,303,500股的比例约为1.2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007%。

  公司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309,100股,占公司A股股票期权登记总数87,065,300股的比例约为0.3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003%。

  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万军、乐英、吴智杰)一致认为认为本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回购及/或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部分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并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0-073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7月24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资料已提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本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29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该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拟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37元/股调整为4.12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73元/股调整为8.48元/股。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限售期或等待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的激励对象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期权行权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期权的公告》)

  审议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

  因2名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8名激励对象在等待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向上述2名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向上述8名激励对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由于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37元/股调整为4.12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73元/股调整为8.48元/股。

  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19,200股,占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登记总数49,303,500股的比例约为1.2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007%。

  公司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309,100股,占公司A股股票期权登记总数87,065,300股的比例约为0.3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003%。

  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回购及/或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部分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期权行权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期权的公告》)

  审议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0-07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并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调迁,且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并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拟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19,200股,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12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309,100份,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48元/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0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修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3日,本公司在公司网站OA平台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19年7月30日-2020年1月30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董事就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确定的授予日。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6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在限制性股票的资金缴纳过程中,共有281名激励对象实际进行认购,其中47名激励对象进行了部分认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参与认购。 因此本公司本次实际向281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4,930.35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共有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因此本公司本次实际向1,651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8,706.53万份股票期权。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或岗位调迁激励对象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已离职或岗位调迁激励对象部分股票期权,并根据《2020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19,200股,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12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309,100份,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48元/份

  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二、本次调整价格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的价格调整说明

  本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实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29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该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拟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4.37-0.25=4.12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37元/股调整为4.12元/股。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价格调整

  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8.73-0.25=8.48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73元/股调整为8.48元/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的依据

  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因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激励对象因公死亡、激励对象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三种情况除外)或因岗位调迁,不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但仍在集团内任职的情况,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价格、数量及资金来源

  1、回购原因

  因2名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8名激励对象在等待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八章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向上述2名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向上述8名激励对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回购价格

  由于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4.37元/股调整为4.12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8.73元/股调整为8.48元/股。

  3、回购数量

  公司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19,200股,占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登记总数49,303,500股的比例约为1.2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007%。

  公司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309,100股,占公司A股股票期权登记总数87,065,300股的比例约为0.36%,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003%。

  4、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前后, 本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影响本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亦不会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限售期或等待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的激励对象所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回购及/或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部分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限售期或等待期届满前离职或岗位调迁的激励对象所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回购及/或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向部分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部分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对《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0-075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第一次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本公司”) 于 2020年4月15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内容,本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及《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注销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调迁,且本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派发已实施完毕,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部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并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拟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19,200股,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12元/股,并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309,100份,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48元/份。

  董事会执行上述回购后,本公司会注销所回购的股份,而使本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因此,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发布公告。

  凡本公司债权人均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可自接到本公司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未于指定期限按上述方式向本公司申报的债权,将视为放弃申报权利,有关债权仍将由本公司按原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清偿。

  申报债权方式:

  拟向本公司主张上述权利的债权人应向本公司出具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者,须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者,另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者,须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者,另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以邮寄方式申报者(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按以下地址寄送债权资料:

  邮件地址:中国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收件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姜丽 女士

  邮政编码:071000

  特别提示: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 以传真方式申报者(申报日以传真成功发送日为准),请按以下传真号码发送债权资料:

  传真号码:86-312-2197812

  特别提示:请在传真首页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联系电话:86-312-2197812

  联系人:姜丽 女士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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