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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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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7 证券简称:山河智能 公告编号:2020-036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转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股份转让存在交易各方未依约履行义务的风险。

  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广州万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仍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广州市人民政府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标的公司”或“上市公司”或“山河智能”)接到广州万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万力投资”)通知,万力投资的关联方广州恒翼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翼投资”)分别与何清华先生、史夷先生近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协议受让何清华先生持有的山河智能49,080,344股股份和史夷先生持有的山河智能5,294,530股股份,合计54,374,874股,占山河智能股份总数的5.0000%。该两次股份转让合称“本次股份转让”或“本次权益变动”,该两次股份转让交易内容详见已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同时,万力投资与何清华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经一致协商,双方同意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万力投资持有山河智能151,593,848股股份,占山河智能总股本的13.9397%,通过其关联方恒翼投资持有山河智能64,179,740股股份,占山河智能总股本的5.9016%,万力投资为山河智能控股股东。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交易双方持有山河智能股份、拥有山河智能表决权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万力投资持有恒翼投资83.27%出资份额)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万力投资仍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即公司的控股股东,广州市人民政府仍为山河智能的实际控制人。

  二、交易各方介绍

  (一)转让方

  名称:何清华、史夷

  (二)受让方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恒翼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LBCT5C

  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1号3层自编301-39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19年1月17日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总部管理;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投资咨询服务。

  恒翼投资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股东万力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

  2、受让方唯一股东恒翼投资情况

  万力投资持有恒翼投资83.27%出资份额,万力投资的直接投资人为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直接投资人为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3、受让方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无。

  4、受让方资金来源情况

  恒翼投资本次受让股份所使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不存在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未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

  5、前24 个月内受让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无。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1、恒翼投资与何清华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受让方):恒翼投资

  乙方(转让方):何清华

  (一)本次交易内容

  1.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49,080,344股股份(对应标的公司总股本的4.5131%,对应乙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的25%)。

  2.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以7.09元/股的价格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49,080,344股股份,转让总价为人民币347,979,638.96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肆仟柒佰玖拾柒万玖仟陆佰叁拾捌元玖角陆分),如自本协议签署后至向深交所递交本次交易的确认申请表之日,标的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前述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除前述情况外,本协议签署后本股份转让价格即不再做调整。

  3. 经双方协商一致,于标的股份交割日,甲方已向乙方出借的款项中等额于按上述第二条第2款约定计算而得的转让总价的金额将直接转化为其应向乙方支付的本次股份转让总价,甲方无需就本次股份转让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与借款按前述约定抵扣完成后,剩余借款由双方另行约定还款事宜。

  (二)本次交易流程安排

  1.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本次交易的确认函。

  2. 双方同意,自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确认函后,乙方须按照甲方指令,遵循深交所协议交易定价规则,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乙方不得行使对本次交易的单方撤销权,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 双方有义务按时提供办理深交所确认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标的股份临时保管手续和过户手续所需的一切文件、资料和取得合法的授权。

  (三)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向乙方作出下列陈述和保证,甲方同时确认下述每一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和在交割日均真实、准确、完整:

  1. 其已依法取得为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可以取得的全部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2.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

  (2.1)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2)其作出或订立的对其有拘束力的任何重要承诺、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的情况,其已经在本协议签署前获得该等承诺、协议和合同之相对方或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

  3. 其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工作。

  4. 甲方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陈述和保证或者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四)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在本协议签署日,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乙方同时确认下述每一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和在交割日均真实、准确、完整:

  1. 对本次出售股份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且保证在实施本次出售股份时不存在权利负担限制和限售等不得交易的情形。

  2.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

  (2.1)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2)其作出或订立的对其或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有拘束力的任何重要承诺、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的情况,其已经在标的股份交割前获得该等承诺、协议和合同之相对方或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

  3. 除已向甲方及其关联方披露的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被质押情形外,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向任何第三者设置担保、质押、冻结或任何第三者权益,并免遭第三者追索。

  4. 其最近五年未曾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不存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情形;其现时不存在也未涉及任何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刑事/行政处罚案件或诉讼、仲裁案件。

  5. 其将积极推动和实施本次交易:

  (5.1)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

  (5.2)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陈述和保证或者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5.3)至标的股份交割日,其将保证持续拥有标的公司股份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除签署本协议之前已向甲方披露的股份被质押情形及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以外,确保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不新增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标的公司股票价值减损的行为,亦不从事任何导致标的公司的无形资产或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行为;保证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将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4)过渡期间,标的公司如实施日常生产经营以外可能引发标的股份和标的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决策,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5)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其不得对所持标的股份进行再次出售、托管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 (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亦不就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等事宜与其它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接触,签订备忘录、合同书、谅解备忘录,或与标的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5.6)本协议签署后,其将积极推动本次交易中的各项工作。

  6. 将于其在标的集团任职期间,对标的集团尽善意管理义务,合理、谨慎地运营、管理标的公司,由乙方研发、所有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标的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使用权。

  7. 乙方保证,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支持标的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积极维护现有管理层和核心人员的团队稳定,不会做出致使标的公司在业务、经营或财务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行为,配合标的公司依法完成董事会、监事会的改选。

  (五)违约责任

  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2.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交易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3. 本协议生效后,因乙方原因造成标的股份未能交割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整)。

  (六)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1. 生效

  本协议在完成甲方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乙方签字当日生效。

  2. 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3. 终止

  (3.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在生效前终止;

  (3.2)如深交所未核准本次交易,则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3)如交割前,标的公司丧失经营资质、出现停业和/或清算等事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 协议双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其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除非诉讼判决另有规定,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它各项条款。

  2、恒翼投资与史夷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受让方):恒翼投资

  乙方(转让方):史夷

  (一)本次交易内容

  1.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5,294,530股股份(对应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0.4869%】,对应乙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的99.7070%)。

  2. 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以7.09元/股的价格向甲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公司5,294,530股股份,转让总价为人民币37,538,217.70元(大写:叁仟柒佰伍拾叁万捌仟贰佰壹拾柒元柒角),本协议签署后本股份转让价格即不再做调整。

  (二)本次交易流程安排

  1.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本次交易的确认函。

  2. 双方同意,自本次交易取得深交所确认函后,乙方须按照甲方指令,遵循深交所协议交易定价规则,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乙方不得行使对本次交易的单方撤销权,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 完成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交割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全部转让价款人民币37,538,217.70元支付至乙方账户。

  4. 双方有义务按时提供办理深交所确认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标的股份临时保管手续和过户手续所需的一切文件、资料和取得合法的授权。

  (三)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向乙方作出下列陈述和保证,甲方同时确认下述每一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和在交割日均真实、准确、完整:

  1. 其已依法取得为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可以取得的全部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保证具有合法的权力和权利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

  2.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

  (2.1)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2)其作出或订立的对其有拘束力的任何重要承诺、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的情况,其已经在本协议签署前获得该等承诺、协议和合同之相对方或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

  3. 其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工作。

  4. 甲方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陈述和保证或者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四)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在本协议签署日,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乙方同时确认下述每一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和在交割日均真实、准确、完整:

  1. 对本次出售股份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且保证在实施本次出售股份时不存在权利负担限制和限售等不得交易的情形。

  2.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

  (2.1)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2)其作出或订立的对其或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有拘束力的任何重要承诺、协议和合同。如有违反的情况,其已经在标的股份交割前获得该等承诺、协议和合同之相对方或受益人的书面同意、许可或放弃。

  3. 其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权利,没有向任何第三者设置担保、抵押或任何第三者权益,并免遭第三者追索,且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甲方。

  4. 其将积极推动和实施本次交易:

  (4.1)积极签署并准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

  (4.2)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陈述和保证或者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4.3)至标的股份交割日,其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份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确保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

  (4.4)本协议签署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其不得对所持标的股份进行再次出售、托管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利 (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亦不就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等事宜与其它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接触,签订备忘录、合同书、谅解备忘录,或与标的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股份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4.5)本协议签署后,其将积极推动本次交易中的各项工作。

  (五)违约责任

  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2.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交易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六)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1. 生效

  本协议在完成甲方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乙方签字当日生效。

  2. 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3. 终止

  (3.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在生效前终止;

  (3.2)如深交所未核准本次交易,则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3)如交割前,标的公司丧失经营资质、出现停业和/或清算等事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 协议双方之间产生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诉求或争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其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除非诉讼判决另有规定,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其它各项条款。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万力投资与何清华签署的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委托方):何清华

  乙方(受托方):万力投资

  1. 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经一致协商,双方同意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

  2. 双方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代为行使表决权的事项继续有效,甲方不得撤回或声明无效。

  3. 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3.1)本协议已经甲方签字;

  (3.2)本协议已经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及加盖乙方公章;

  (3.3)根据甲方与广州恒翼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万力山河股转-2020-1号《股份转让协议》,甲方原持有的山河智能【49,080,344】股份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广州恒翼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

  (3.4)根据史夷(身份证号码:43010****1518)与广州恒翼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万力山河股转-2020-2号《股份转让协议》,史夷原持有的山河智能【5,294,530】股份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广州恒翼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

  四、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制权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万力投资直接持有山河智能151,593,848股股份,占山河智能总股本的13.9397%,通过其关联方恒翼投资持有山河智能118,554,614股股份,占山河智能总股本的10.9016%。万力投资在山河智能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70,148,462股,占山河智能总股本的24.8413%,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六、受让方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或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受让方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关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受让方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有重大资产、业务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受让方不会通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受让方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若受让方后续拟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受让方尚无对现有的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受让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若上市公司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受让方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受让方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若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进行分红政策调整,受让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受让方暂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受让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转让方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1、股份限售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同业竞争承诺

  本人及本人的控股企业目前没有经营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同或同类的业务;在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内,本人及本人的控股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或受托经营管理与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享有优先权,本人及本人控股企业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资金占用承诺

  在何清华先生作为山河智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

  (1)严格限制何清华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与山河智能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山河智能资金,不要求山河智能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不得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要求山河智能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何清华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何清华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何清华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何清华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何清华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何清华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二)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及控股的企业承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山河智能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山河智能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报批手续,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山河智能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及本人参股、控股的企业目前没有经营与山河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同类的业务;在本公司持有山河智能股份期间内,本人及本人参股、控股的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山河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或受托经营管理与山河智能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若本公司及参股、控股企业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山河智能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优先权,本人及本人控股企业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2、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不越权干预山河智能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山河智能利益。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八、本次股份转让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股份转让相关协议生效后还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转让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股份转让存在交易各方未依约履行义务的风险。

  九、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何清华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恒翼投资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不会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中所获得的股份。

  (三)截至本公告日,恒翼投资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

  (四)截至本公告日,何清华先生与恒翼投资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五)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的《山河智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山河智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于2020年7月25日披露。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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