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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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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景泰宝利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景顺长城景泰宝利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20年5月19日证监许可【2020】94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发起式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景顺长城景泰宝利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于2020年07月31日至2020年10月30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0、 销售机构(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1、 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2020年07月25日《中国证券报》的《景顺长城景泰宝利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20年07月25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的《景顺长城景泰宝利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 及销售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4、 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具体城市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5、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购买事宜。

  17、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18、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景泰宝利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9685)

  2、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发起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 12个公历月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将设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封闭期结束前公告。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进入下一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6、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机构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7、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在直销柜台销售,不在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销售。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2020年07月31日至2020年10月30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募集期的销售规模进行控制,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2)2020年07月31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本基金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售。自2020年07月31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2、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具体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不含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5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0.50%) =9,950.25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 =(9,950.25+ 10)/ 1.00 =9,960.2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9,960.25份基金份额。

  4、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5、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6、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7、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9、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须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认购与之相匹配的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20年07月31日至2020年10月30日9:00至16: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填妥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以开户主体判定填写机构或产品信息表)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填妥的《非自然人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填妥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填妥的《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消极非金融机构填写);

  ●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方能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6: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16:00前到账。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729470

  大额支付行号:102584003247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请详询各销售机构。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或销售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igwfmc.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其他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http://www.cib.com.cn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话:0755-82370388-1663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本公司深圳总部。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在直销柜台销售,不在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销售。)

  2、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委托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  话:0755-82370388-1646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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