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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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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74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7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 2608 号振江股份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震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参加了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袁建军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2.0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2.05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2.06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2.07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2.08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2.09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2.10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8、

  议案名称:《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9、

  议案名称:《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实际控制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12 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雷富阳 黄少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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