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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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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3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药业”、“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收到贵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37号),要求公司就7月14日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等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中介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回复,现就问询函所涉及事项公告如下:

  1、请你公司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进行自查,逐项核实并补充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公司回复:

  一、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公司拟向京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控股”)和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份发行数量不超过65,789,473股股票(含65,789,473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其中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金额为不超过10,000万元,认购股份数为不超过10,964,912股。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为上市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符合《监管问答》关于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具有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能够带动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促进公司的市场拓展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经董事会认定对上市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年医药行业运营管理经验,积累了丰富的行业资源,在产品研发、市场开拓、营销策划、公司治理等方面拥有深厚的知识及丰富的实践经验,已带领公司从一家原料药企业发展成为具备国际化销售能力,产业链覆盖原料药、化学制剂、特色中药、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医药器械企业,近几年公司业绩保持了快速增长。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本身就是对于公司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

  2、公司已经培育了一支涵盖有机化学、精细化工、药学、药物制剂、生物工程、中药制药等各领域的研发技术团队,各专业搭配合理、技术力量储备雄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有助于研发技术团队更长期、更稳定的在公司任职,将有效促进公司由仿制药向创新产品的转型,促进实现以引进和自主研发并重的产品布局,从而整体带动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显著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3、公司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剂产品、原料药和医疗器械的市场营销体系,销售团队逐步完成了各商业渠道、零售药店、医院临床的全国销售网络布局,并在医药市场树立了较高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及品牌优势,具备了国内领先的市场地位。公司销售团队在市场与渠道方面具有较为领先的市场资源,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销售团队将持有公司股份,将进一步激励团队大幅加快市场拓展,实现公司销售业绩的大幅增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以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促使员工团队与公司谋求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根据公司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的合作期限为60个月,且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承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假设按照发行上限65,789,473股计算,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将持有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39%。作为战略投资者,员工持股计划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

  (三)员工持股计划将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帮助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

  本次发行完成后,员工持股计划将依法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委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治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通过本次战略合作,将充分调动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借助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产业背景、市场渠道以及专业技术研发能力等资源优势,促进上市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提升上市公司内部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员工和公司的双赢发展,以及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的显著提高。

  (四)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具有的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处于快速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此次引入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与公司员工进行深度绑定,使员工服务于公司长期利益,对公司现阶段的战略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具有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不仅能够为公司带来核心技术资源,显著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带动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还可以为公司带来拓展市场、渠道与品牌的资源,大幅促进公司市场拓展,大幅推动公司销售业绩的提升。所以,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监管问答》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二、公司已履行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已与战略投资者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作出切实可行的战略合作安排

  公司已于2020年7月13日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中包含了战略投资者具备的资源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双方的合作方式、合作领域、合作目标、合作期限、战略投资者拟认购股份的数量、定价依据、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安排、持股期限及未来退出安排、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违约责任等条款。

  关于《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披露的《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二)公司董事会已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对议案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2020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引入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公司战略投资者,并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公司监事胡天庆先生、徐小军先生、林芬娟女士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为本议案的关联监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三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要求。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能够保证其充分发挥战略资源优势,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具有国内行业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可以促进上市公司的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提升;且具有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可以显著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推动加快上市公司在研项目的研发进度,并加快技术储备和技术引进,带动上市公司的产业技术升级,显著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2、《战略合作协议》内容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作出切实可行的战略合作安排,符合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帮助公司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

  因此,我们认为,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进战略投资者并与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监事会决议认为:公司本次引入上述战略投资者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参加对象具备良好的医药行业运营管理经验、业务渠道资源、专业技术研发能力等战略资源优势,符合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将有助于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提升公司内部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引进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并与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引入战略投资者议案作出决议,应当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表决,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2020年7月14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20年7月29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将审议《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且该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公司履行了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相关信息披露

  公司已在审议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董事会议案中,充分披露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的,商业合理性,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穿透披露股权或投资者结构、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等内容。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披露的《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在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合作的具体情况及效果。

  综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符合《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二)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2、结合(1)的情况,说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公司回复: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京新控股和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因此,公司董事会决议已经提前确定了全部发行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中京新控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人,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本公告问题一的回复,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为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二)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符合《监管问答》的相关要求。

  3、请你公司保荐机构、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并按照《监管问答》“四、关于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履职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保荐机构针对《关注函》出具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有关事项之核查意见》并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如上述制度得以严格执行,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引入的投资者符合《监管问答》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2、上市公司不存在借战略投资者入股名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二、律师事务所针对《关注函》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深交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并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引入的投资者符合《监管问答》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2、上市公司不存在借战略投资者入股名义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者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关于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有关事项之核查意见》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深交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4、结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投项目进度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

  公司回复: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与募投项目进度情况

  (一)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与募投项目进度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82号)批准,本公司于2014年5月向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33,788,079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0,199,992.9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8,746,294.78元,募集资金均为货币资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余额应为93,888,674.29元,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为136,008,908.69元,差异42,120,234.40元。差异原因系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42,135,962.38元扣除手续费支出15,727.98元后之差额。

  2、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为人民币40,485.75万元,募集后承诺投资总额为人民币51,020.36万元。差异情况及原因如下:

  (1)年产20亿粒固体制剂扩产项目

  该项目原承诺投资总额35,949.34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项目实际投入募集资金总额23,531.38万元。实际投资总额较承诺投资额有较大节余的原因主要如下:

  ①项目实施小组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本着合理、有效和节约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将原计划设计环节中的概念设计进行了变更;制粒、压片、包衣等进口设备变更为性价比更优的国产设备,将干法制粒线变更为湿法制粒线;对主要设施设备、净化施工等项目实施招标;原有共用工程的再优化利用,以及加强对各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减少了项目总开支,节约了募集资金的支出。

  ②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银行和证券公司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产品,取得了一定的理财收益。

  2020年3月3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年产20亿粒固体制剂扩产项目已于2019年12月底建设完工,投入生产验证,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共计13,146.97万元(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2,904.4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议案已经2020年4月22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年产1,500万盒中药综合制剂技术改造项目

  该项目原承诺投资总额15,071.02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项目实际投入募集资金总额620.75万元,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系康复新液注册审批周期长、项目推进缓慢;而公司康复新液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市场需求,经公司2019年4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19年5月17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已终止该项目的实施。

  (二)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使用及进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张雄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50号)核准,同意本公司向张雄发行7,076,340股、向倪正华发行5,785,804股、向南海成长精选(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217,860股、向林恩礼发行2,358,997股、向鲁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008,118股、向韩锦安发行1,064,847股,本次向张雄等6名股东共计发行股份19,511,966股用于购买资产;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3,625,058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5年12月4日,本公司完成了发行股份19,511,966股购买张雄等持有的深圳巨烽90%股权的交易事项,本公司收到张雄等以股份支付对价形式投入其持有的深圳巨烽的股权价值41,580万元;2015年12月9日,本公司完成了向实际控制人吕钢非公开发行13,625,058股人民币普通股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事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收到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0,349,985.98元,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280,629,985.98元,扣除前期代垫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的配套资金净额为279,466,848.96元,募集的配套资金均为货币资金。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与募投项目进度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24号)的核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京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6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8,126,67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21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99,999,993.12元,扣除承销及保荐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0,400,357.02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余额应为717,426,623.27元,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为755,926,969.33元,差异38,500,346.06元。差异原因系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38,520,169.08元扣除手续费支出19,823.02元后之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研发平台建设项目”仍在正常推进中,募集资金余额将定向用于“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的使用。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含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1、年产30亿粒固体制剂产能提升项目

  (1)项目概况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京新药业,选址位于新昌县大明市新区大塘坑村,项目计划建设一个30亿粒产能固体制剂车间及相关生产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固体制剂车间、高架仓库、其他仓库、质检楼、污水站及室外工程,总建筑面积40,516.00平方米;项目主要采用流化床制粒、高效湿法制粒、高效包衣、直接压片等国内外领先技术,新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铝塑包装机、全自动装盒机等生产线,购置湿法混合制粒机、压片机、包衣机等国内外先进设备。

  (2)项目经济效益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的建设期为三年,计划投资36,153.17万元,项目投产后预计可实现年均销售收入73,630.00万元,年均净利润7,137.43万元,项目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为14.92%。

  2、年产50亿粒固体制剂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

  (1)项目概况

  该项目选址位于公司新昌厂区内,计划建设一个固体制剂车间、一个高架仓库及室外工程,总建筑面积27,702.00平方米,主要采用流化床制粒、高效湿法制粒、高效包衣、直接压片等国内外领先技术,新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铝塑包装机、全自动装盒机等生产线,购置湿法混合制粒机、压片机、包衣机等国内外先进设备,新增固体制剂50亿粒的生产能力。

  (2)项目经济效益

  该项目的建设期为三年,计划投资28,638.64万元,项目投产后预计可实现年均销售收入84,637.50万元,年均净利润8,174.11万元,项目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为 19.68%。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

  1、我国医药行业处于持续快速发展期

  (1)医药制造是我国政策支持的重点产业

  国家陆续出台对于该产业的相关政策法规,是医药制造行业走上高速发展进程的重要因素。在产业具体领域方面,国家工信部在2016年出台《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指南》,其中明确罗列了包括化学药、中药、医疗器械在内的六大重点领域,其中化学药包含了相应的化学仿制药产品以及相应的产业化技术;推动创新升级,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质量,培育重大产品,满足重要需求,解决重点问题,提升产业化技术水平。同时,为加快在医药产品审批、生产、流通等领域中的体制机制改革,国务院在2016年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着力推动重大药物产业化,提高仿制药质量,健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方法和技术规范,不断促进该领域的健康、快速发展。

  2018年12月,国家12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加快落实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随后各省市出台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主要为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提高仿制药品的供应保障能力,推动医药制造行业供给侧改革,更好的满足临床用药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需求。

  (2)我国医药行业处于持续快速发展期

  医药制造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是中国制造2025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是推进中国大健康战略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持续增长、人民群众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推动了我国医药行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wind资讯的统计数据,我国医药制造业营业收入从2001年的2,143亿元增加至2019年的23,908.6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5.09%。

  医疗产业具有一定的刚性需求特征,随着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速、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不断完善、庞大人口基数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变化趋势,医药需求在全民医保的推动下不断释放,预计未来医疗健康的旺盛需求将继续带动医药行业的持续增长,医药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

  2、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公司应对医药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公司从一家原料药企业发展成为具备国际化销售能力,产业链覆盖原料药、化学制剂、特色中药、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医药器械企业,同时还建立了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为核心的自主创新体系,设有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载体,已拥有精神神经类药物、心脑血管类药物、氟喹诺酮类药物等领域的自主核心技术,推动并成为精神神经、心脑血管领域的领先者,促进行业重大药物品种的产业化。

  国内仿制药生产制造和市场推广可以帮助国家医保体系和大众病患节省医疗开支,在国家积极推进医药产业发展的大环境下,针对国内外医药科研创新如火如荼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急需提升化学仿制药品种的产能,积极布局具已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及其他具有成本领先优势的产品的产能。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入年产30亿粒固体制剂产能提升项目和年产50亿粒固体制剂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通过上述项目的实施,可以提升公司制剂产能,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提高公司他汀类产品的业务规模,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现有优势产品,同时还可以布局其他具有成本优势的制剂产品,有效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3、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公司落实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布局

  (1)本次非公开发行能够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不断改善公司产品及充分利用现有技术能力、销售渠道、行业运作经验、厂房设备等资源扩充公司的产品系列,提升产品生产、销售规模对于公司盈利能力的增强具有重要影响。通过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增加80亿粒固体制剂产品的生产、销售能力,并进一步丰富产品战略布局,为公司未来经营规模的扩大提供保障。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也是实现公司发展战略、保持快速发展,并持续、稳定地回报股东的重要战略措施。

  (2)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以强化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募投建设项目以国家促进化学仿制药领域政策利好为契机,扩大已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产能,提前布局具有成本领先优势的仿制药产品产能,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巩固企业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提升公司综合实力。未来,公司将加快在化学仿制药、创新药、中药、原料药、医疗器械等领域的发展,拓展并完善产业链,不断强化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3)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公司落实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布局

  公司秉承“精心守护健康”的使命以及“京新药、精心造”的质量理念,强调以医药研发和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优质产品和严格的品质管理为基础,通过自主研发或合作开发特色优势品种,致力于为社会奉献品质卓越的医疗产品,成为中国精神神经、心脑血管领域的领先者。

  在竞争策略上,公司提出了差异化竞争策略和成本领先策略,以差异化竞争策略为核心策略,以成本领先为子策略。一方面落地规模化、低成本的制剂产品生产基地,实现仿制药大产品的一体化成本控制策略;另一方面推动产品创新转型,并落实一定的生产能力以匹配创新产品的上市需要。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增加80亿粒固体制剂产品的产销能力,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种类的布局,为未来公司的持续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落实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布局。

  综上,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在正常推进建设中,募集资金余额将继续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定向用于研发平台建设。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仅是公司应对医药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更是公司落实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布局,将有效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未来公司的持续经营发展及战略规划的实施提供保障,公司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5、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回复:

  公司无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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