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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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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09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关于对林文昌、林文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林文昌、林文智于2020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林文昌、林文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林文昌、林文智:

  经查,你二人作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冠福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于2020年4月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于当日签收了《取保候审决定书》。你二人未及时将该事项通知上市公司,也未及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ST冠福迟至2020年4月28日才披露该事项。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警示你们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严格按照规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于相关责任人员,公司及相关人员已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后续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林文昌、林文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5号)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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