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7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太子路1号新时代广场13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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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谢春林先生主持会议。鉴于防控新冠疫情的需要,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管通过网络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4人,副董事长解正林先生、宋德星先生,董事苏新刚先生、赵耀铭先生、邓伟栋先生、田晓燕女士,独立董事曲毅民先生、吴树雄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孔康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副总经理刘威武先生、副总经理闫武山先生、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徐晖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新建2艘VLCC向船厂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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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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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楚寒、姚嘉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