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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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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0-056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或“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苏州分行”)诉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长城”)、赵锐勇、赵非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9号)、《关于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4)以及《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4)。

  二、诉讼进展情况

  1、一审判决后,长城集团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城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关于律师费部分以及长城集团对律师费的保证责任。长城集团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光大银行在一审中仅仅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并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律师费30万元,一审判决长城影视支付30万元律师费,并判决长城集团对此承担保证责任,无事实依据。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1)长城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长城集团负担。(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公司近日从长城影视获悉,长城影视已依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591民初1697号判决结果向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偿还了全部债务,并解除了上述融资事项而形成的各项义务。根据《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长城影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3,957,743.15元、利息、罚息、复利913,428. 77元,并按年利率9.135%支付上述借款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原告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与天目药业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双方均负有过错,天目药业应就被告长城影视不能清偿部分的50%向原告光大银行苏州分行承担赔偿责任。目前,长城影视已履行了全部清偿责任,因此,天目药业已无需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公司被冻结的部分银行账户及被暂停支付的700万元拆迁补偿款尚未解除冻结。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措施,尽快解除上述冻结事项,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对上述诉讼事项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按长城影视不能清偿部分的50%,2019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7,630,383.71元,本次长城影视清偿上述债务以后,预计将影响公司2020年度损益7,630,383.71元。同时,解除部分银行账户及拆迁款冻结后,将对公司现金流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光大银行还款凭证》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0-055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来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划转通知》(2020司冻0720-02号)、《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浙0602执1501号】,获悉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0,181,813股解除轮候冻结。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解除轮候冻结的股份原冻结情况

  2020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朱美英与被执行人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长城集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602执150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美英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长城集团持有公司的30,181,813股股票进行轮候冻结。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二、本次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解除轮候冻结情况

  ■

  截止本公告日,长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0,181,813股,占公司股份的24.78%,累计被冻结30,181,813股,占长城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的100%;本次解除轮候冻结后,长城集团所持公司股份累计仍被轮候冻结19次,累计轮候冻结573,067,277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30,181,813股解除轮候冻结后,仍有573,067,277股股份被轮候冻结。本次控股股东解除轮候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冻结情况及其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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