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7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20-051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含已转让债权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本金:204,600,805.46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审结,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诉讼计坏账准备。

  一、主要诉讼案件汇总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工股份”)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20)闽02执601号】与《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20)闽02执600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新增累计涉及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累计涉及诉讼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含已转让债权诉讼事项),诉讼涉及金额合计204,600,805.46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5.42%,其中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7.87%。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汇总情况

  公司管理人于2019年9月26日对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牌。2019年10月15日,竞买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程资产”)以起拍价400,294,241.22元在第二次拍卖中竞拍成交。2019年10月30日,公司于《中国改革报》刊登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依法将前述328家企业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创程资产。虽然上述328家企业的应收账款主债权已公告转让,但诉讼案件遍布全国各个区域,债权人收到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间跨度较大,法院办理所有债权转让需要一定的程序,故其中部分诉讼案件进展,法院仍以厦工股份为原告继续受理。公司将上述应收账款事项所涉及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已转让债权合计金额为104,396,235.80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7.87%,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的累计情况

  除前述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外,公司将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涉及诉讼事项进行累计,截止目前债权金额为100,204,569.66元,约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7.55%,具体情况如下:

  ■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已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青岛凯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凯锐”)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2019年7月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凯锐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正式受理该案,经审理后判决青岛凯锐向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860,746.10元等。因青岛凯锐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20年5月7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2020)0203执665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7月27日和2020年5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66”和“临2020-041”号公告。2019年10月15日,创程资产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青岛凯锐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公司与创程资产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青岛凯锐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闽0203执异139号】,裁定如下: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南通鼎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鼎诚”)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通鼎诚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正式受理该案,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通鼎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20,941,293.26元及资金占用费。因公司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正式受理该上诉案件,并于2018年5月21日出具(2018)闽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因南通鼎诚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0月25日、2017年10月28日、2018年4月10日、2018年8月23日和2018年10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5”、“临2017-084”、“临2018-014”、“临2018-060”和“临2018-068”号公告。2019年10月15日,创程资产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南通鼎诚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公司与创程资产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南通鼎诚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7月16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闽02执异105号】,裁定如下:变更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8)闽02执687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3、郑州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厦工”)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州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正式受理该案,并于2017年3月6日出具(2016)闽02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该案一审调解生效后,因郑州厦工拒不履行调解书的付款义务,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郑州厦工向公司支付货款31,060,163.60元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0日、2017年4月15日和2017年12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1”、“临2017-030”和临2017-097号公告。2019年10月15日,创程资产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郑州厦工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公司与创程资产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郑州厦工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7月16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闽02执异103号】,裁定如下:变更厦门创程为(2017)闽02执1038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4、河南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厦工”)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并要求崔峰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正式受理该案,并于2017年9月26日出具(2016)闽02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因河南厦工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河南厦工向公司支付货款49,784,032.84元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正式受理公司的上述执行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0日、2017年10月11日和2018年8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1”、“临2017-082”和“临2018-060”号公告。2019年10月15日,创程资产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竞得河南厦工涉案执行依据项下的债权,随后公司与创程资产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向河南厦工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

  2020年7月16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闽02执异94号】,裁定如下:变更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8)闽02执618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5、辽宁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厦工”)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金政旭、本溪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厦工”)和李亚新为辽宁厦工提供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于2019年7月依法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金政旭、本溪厦工和李亚新对辽宁厦工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公司为保全财产,防止金政旭、本溪厦工知悉立案后在保全措施采取前进行财产转移,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暂缓的相关规定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民初647号保全裁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暂缓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0日和2019年7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1”和“临2019-065”号公告。第三人李亚新于2020年5月将涉案房产对外出卖后,将所得房款750,000.00全部用于偿还涉案所欠公司债务,并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请求解除对其涉案房产的查封措施申请。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闽02执保3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第三人李亚新名下位于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滨江中路1套房产的查封。

  (二)未转让债权涉及诉讼

  1、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企业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和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开出22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金额总共为1255万元。涉案票据开出后经其他被告江西厦工机械有限公司、太原神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山西杰力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相继连续背书后陆续流转至公司,而因出票人与承兑人拒绝对到期后案涉票据履行付款义务,故公司向法院提请诉讼,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相关前手方进行追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39”号公告。

  2020年7月20日,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中票据号码为1302****0939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2019)宁01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相应被告向厦工股份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总计10万元及利息。同日,公司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前述案件中票据号码为1302****3606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2019)宁01民初1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厦工股份的起诉。

  2、四川巨凯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巨凯”)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巨凯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进行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因四川巨凯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相关判决,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为促进应收账款回款,公司与四川巨凯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若四川巨凯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还款,公司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8)闽民终817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2018年5月11日、2019年3月2日和2019年8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2”、“临2018-039”、“临2019-010”和“临2019-070”号公告。

  因四川巨凯等相关被申请人自2019年9月25日起未完全依照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四川巨凯立即支付货款33,563,166.71元及资金占用费等。2020年7月20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闽02执601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3、湖南省三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惠”)为公司经销产品期间,因拖欠公司货款不能及时支付,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南三惠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正式受理该案,并于2017年3月7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日和2017年3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9”和“临2017-015”号公告。

  因湖南三惠未完全依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故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湖南三惠立即支付货款66,156,402.95元等。2020年7月20日,公司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闽02执600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4、2019年4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济南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厦工”)与张兴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与张兴运、邵鑫、李振、王春燕签订了《担保承诺函》,约定邵鑫、李振、王春燕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济南厦工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后,因张兴运、邵鑫、李振、王春燕均未能及时支付货款335,000元及逾期滞纳金等,济南厦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7月21日,济南厦工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的(2020)0203民初1435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相关协议,上述5个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的相关费用将由债权受让人创程资产承担。本次已转让债权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详见2019年10月19日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96”号公告。

  基于谨慎性原则,除上述已转让债权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转让债权诉讼案件提坏账准备共约6465.87万元。鉴于上述案件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2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