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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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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16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康得新)于2020年7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364 号)(下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年审会计师对问询函涉及的事项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由于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需要核查和确认的数据较多,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同意公司延期回复问询函,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2019年年报问询函延期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53)。公司根据有关事项最新进展情况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核查确认后,应监管要求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如下:

  我部在对你公司2019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

  1、年报披露,你公司其他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39.52亿元,包括存放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金额122.09亿元,而该金额为银行归集金额,实际余额仅为101.17元。请说明银行存款余额披露是否准确。

  回复:

  报告年度,公司货币资金分布如下:

  (单位:元)

  ■

  2014年,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了《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对康得集团控制的下属公司在北京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将协议下子公司账户资金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3258账户,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的4个银行账户资金被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如需付款再从母账户下拨。各子账户实际余额为 101.17元,但北京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上不显示母子账户间自动上存下划等归集交易,显示余额为累计上存金额扣减下拨金额后的余额。

  根据《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集团与康得新的账户可以实现上拨下划功能;但康得新自己账户的对账单并不反映账户资金被上拨的信息,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至今没有从北京银行或康得集团获取已经发生的与康得投资集团的内部资金往来明细,更没有获取作为记账凭证依据的内部资金划转的原始凭证。尽管公司已经向康得集团及北京银行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其向公司提供相关银行账户明细及相关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财务资料,但并未得到康得集团及北京银行的回应。具体见公告(编号2019-130)。

  2019年7月5日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康得新涉嫌违法的事实“二、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0年 6 月28日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5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相关内容:“康得新 2015 年—2018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亦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对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的回复内容基本为:该账户实际余额为零,该账户在我行有联动账户业务,资金被归集。最终结果即实际余额101.17元,银行归集金额为12,209,446,294.50元。

  基于以上情况,公司在报告年度缺乏充分完整的依据将存放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金额122.09亿元确认为对康得集团的债权,因此公司将被归集的存放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金额122.09亿元的受限资金从银行存款科目调整为其他货币资金,以便客观的反映资金的存在状态,真实的反映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银行存款的余额。

  2、2018年6月,你公司子公司康得新(新加坡)与JUNCTION TECHNOLOGY LIMITED产生预付款项期末余额5.1亿元,你公司对上述预付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年审会计师无法判断上述预付账款的商业实质以及可回收性。请结合上述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及收款方情况,说明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回复:

  1、预付款项的商业实质及收款方情况

  经查询,JUNCTION TECHNOLOGY LIMITED为康得新(新加坡)的供应商,于2009/7/14在香港注册成立,注册号码1352929,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子公司康得新(新加坡)与JUNCTION TECHNOLOGY LIMITED的业务合作起始于2017年8月,其基本的业务模式和业务流程如下:

  康得新(新加坡)公司向JUNCTION TECHNOLOGY LIMITED采购IC/LCD销售给最终客户,采购与销售合同基本在相同的时间订立,康得新(新加坡)公司此类交易的毛利率基本维持在5%。

  资金结算:康得新(新加坡)公司与JUNCTION TECHNOLOGY LIMITED签订采购合同日后5个工作日内100%电汇,最终客户提单日后90天向公司付款。

  货物交割:供应商将货物直接送到最终客户指定地点,完成交割;

  交易单据:康得新(新加坡)公司与供应商及客户之间的单据主要有合同、发票、物流单据和货物签收单。

  下表为康得新(新加坡)与JUNCTION TECHNOLOGY LIMITED从2017年8月开展业务合作以来的采购和付款明细。

  (单位:美元)

  ■

  从上表交易明细可以看出,康得新(新加坡)与JUNCTION TECHNOLOGY LIMITED的交易于2018年12月停止,并退回约7300万美元的货物,形成约5.1亿元人民币的预付款项余额。

  上述描述表明,康得新(新加坡)只是作为中间商从事交易,没有直接货物交割过程,但并不能因此否认中间商交易模式不具备交易实质,除非JUNCTION TECHNOLOGY LIMITED与最终客户不存在真正货物交割。由于康得新(新加坡)不控制物流过程,公司无法从第三方物流平台获悉JUNCTION TECHNOLOGY LIMITED与最终客户的物流交易记录,公司难以通过上述业务的未来现金流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方面判断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2、未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通过上述第1部分的分析,公司难以判断相关交易及预付账款的商业实质,且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处罚决定尚未下达,权力机关对上述款项的调查也未有最终定论,公司无法计量可回收金额,无法确认相应的减值金额。综上所述,公司未在报告期对该预付款项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你公司子公司智得国际应收HAIER INTERNATIONAL (HK) LIMITED、GO-TOP INNOVATION LIMITED、UEASY (HONGKONG) CO.,LIMITED等客户账款余额4.2亿元,计提坏账准备6,006万元。年审会计师无法判断上述应收账款的商业实质以及可回收性。请结合上述应收账款的商业实质、回款情况及客户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回复:

  1、应收账款的商业实质、回款情况及客户情况

  具体见下表:

  (单位:元)

  ■

  上述应收账款为相关贸易业务交易而形成的,公司查阅了相关交易的合同、发票、出入库单据、验收单据、运输单据、记账凭证、资金单据等相关确认依据等,交易资料显示符合一般商业逻辑。但公司难以通过上述业务的未来现金流在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方面判断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其回复是:资金结算多采用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以后,给予客户一定账期,到期后客户向公司支付货款;为了规避信用风险,公司要求相关客户给公司出具担保合同。物流是供应商将货物直接送到客户指定地点,完成交割。客户收货后会提供给公司签收单,公司据此提供给供应商的签收单。

  公司不控制物流过程,公司试图通过相关货运物流机构的官方平台查询供应商与客户交易的物流信息,但因时效性,暂无法查询到上述交易的物流信息,尚不能对物流的真实性做出判断。但物流并非判断商业实质的唯一标准,公司难以通过物流属性对上述业务的商业实质作出判断。

  自2019年起,债务危机爆发以来,上述贸易业务未有再发生,在报告年度及期后没有回款。上述客户基本处于境外,原相关联络人员大部分离职或失联,截至本问询函公告日, 仅收到上述客户中两家公司的审计回函,且回函不符。因公司为非权力机构,且智得国际处于清盘的法律状态,公司暂无法进一步的核查。

  综上所述,公司尚无充分、合理、完整的证据对上述贸易业务及其应收账款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做出准确的判断。

  2、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智得国际因破产清算于2019年12月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体系(具体见公告2019-265),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表》的规定,公司编制的合并利润表包含智得国际报告年度期初至丧失控制权之日止的收入、费用、利润,当然也包括智得国际的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虽然公司尚无法对上述应收账款的商业实质做出判断,也难以估算其可回收金额,缺乏坏账准备计提足够的充分性。但出于谨慎的考虑,以及上述应收账款以摊余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基本属性,暂按照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以账龄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确定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符合金融资产信用减值准备计提的规定。

  4、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期末账面价值6.47亿元,其中Display Partners Vic,L.P. 期末账面价值2.29亿元。由于管理层未能提供Display Partners Vic,L.P.截至报告期末的估值报告,年审会计师无法确认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期末账面价值计量的准确性。请说明未能提供Display Partners Vic,L.P.估值报告的原因,以及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回复:

  1、未提供估值报告的原因:

  2016年2月,康得新光电出资3,500万美元,认购Display Partners Vic, L. P.(以下简称“DP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额。DP基金认购Ostendo Technologies, Inc.(以下简称“Ostendo”)发行的优先股,除此之外,DP基金并未投资其他项目。据基金管理人反馈,Ostendo在2019年未有发行股份进行融资、亦未有股权转让交易记录,由于在市场上没有最新的公开交易价格信息,Display Partners Vic, L.P.无法确定Ostendo最新公允价值变动,亦无法提供最新的估值报告。截止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未能获取相关的估值报告。

  2、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8)的规定,公司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列式。明细如下:

  (单位:元)

  ■

  新金融工具准则减值模型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FVOCI债务工具;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具体为:权益工具投资(如FVTPL-权益工具、FVOCI-权益工具)。公司合并报表列式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不适用新金融准则减值的相关规定。

  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于上述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工具投资,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反映。

  公司确定上述“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以被投资单位期末净资产作为评估其公允价值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被投资单位期末净资产基本能体现其公允价值的,以其净资产作为评估公允价值的基数;对被投资单位期末净资产不能体现其公允价值的,在考虑市场参与者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除Display Partners Vic,L.P.以外,公司根据被投资单位提供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所反映的净资产、最近的市场交易价格确认了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准确、充分的反映了上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5、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32.88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0.61亿元。上述资产的形成原因为你公司子公司张家港光电与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一系列委托采购设备协议,支付设备采购预付款29.29亿元;与江苏精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一系列工程施工协议,支付工程施工预付款3.03亿元。年审会计师无法判断上述预付工程款、预付设备款的交易实质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请结合上述交易实质,说明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以及相关会计科目列报的准确性。

  回复:

  1、交易实质及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自2017年2月开始,康得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与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AEHI.Inc(美国鹰高国际有限公司)、WI-A CORPORATION、Technicalfit Corporation等公司签订一系列委托采购设备协议,与江苏精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朗奥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巨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纯水一号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签订了一系列工程施工协议,用于1.02亿先进高分子功能膜项目及裸眼3D项目。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康得新光电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备采购预付款29.29亿元、工程施工预付款3.03亿元。报告期末,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32.88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0.61亿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

  1)经核查,上表中1-9项预付账款处于公司已支付货款,主要用于1.02亿平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和年产1亿片裸眼3D模组项目相关募投项目,但对方未交货或未提供服务。根据2019年7月5日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年6月28日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5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下称“《事先告知书》”)的相关内容:“2018年6月10日,康得新利用与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赛鼎)、沈阳宇龙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汽车)签订《采购委托协议》,约定由康得新确定下游设备供应商,化学赛鼎和宇龙汽车按照康得新的要求与指定供应商制作和签订供货合同、并按照康得新要求将收到的货款转付给指定供应商。按照上述协议安排,2018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康得新累计将24.53亿元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以支付设备采购款的名义分别向化学赛鼎、宇龙汽车支付21.74 亿元、2.79 亿元;转出的募集资金经过多道流转后主要资金最终回流至康得新,用于归还银行贷款、配合虚增利润等,变更了募集资金用途。(详见公告,编号:2019-143、2020-128)”,表明公司与化学赛鼎、宇龙汽车的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公司不排除支付给其他单位资金采取了类似于《事先告知书》所述的资金周转方式从而相关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鉴于公司自身的调查能力、手段、方式有限,权力机关已介入上述交易的调查。对于上述处于调查中的案件,公司无进一步可披露的信息。

  对于上述预付账款形成的其他非流动资产,业务具有虚拟性质,公司无法准确核实资金去向以及回流情况,不具有计提减值准备的业务实质和依据,故公司未对上述其他非流动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经核查,上表中10-20项预付款项具备真实交易背景,主要用于裸眼3D项目。因公司债务危机,资金周转困难,裸眼3D等项目暂停,导致公司无法继续按采购协议约定执行合同,根据公司掌握的内外部信息,结合律师的专业意见,对10、13、14、15、16、18项存在减值迹象预付款项确认了减值损失。具体如下:

  A:10、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期末余额31,710,085.47元。2018年3月13日,双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号KDXKGDCGN0-201803091,合同标的为激光打标机6套,合同金额86,580,000元,康得新光电于2018年4月25日支付了合同金额的40%设备款34,632,000元。2019年初康得新光电派工作人员到大族激光公司现场初步检验了3台设备,并有验收记录。因康得新发生财务危机,年产1亿片裸眼3D模组募投项目相关K6项目(以下简称K6项目)暂停,无法继续履行。经2020年6月份双方初步沟通,康得新光电与大族激光解除协议,对已完成并验收的3台的设备也不需交货,同时大族激光向康得新光电退还2,000,000元货款以及免除支付另一项合同的应付货款2,921,914.53元。因此,根据双方初步沟通纪要,大族激光的预付设备款期末余额为31,710,085.4元,扣除2,000,000元后的金额29,710,085.47元,应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

  B:13、苏州精濑光电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期末余额9,477,510.26元。2017年12月和2018年3月分别签订了合同号为KDXKGDCGNO-201712231、KDXKGDCGN0-201803100、KDXKGDCGN0-201803502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标的为3D框胶检查机/真空贴合精密度检查机等,三项合同总金额为32,846,153.00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已支付了合同总金额的30%设备款约9,477,510.26元。与对方公司电话沟通了解到核心备件已完成、待组装。康得新因债务危机,目前K6项目暂停,目前无资金继续履行。参考大族激光项目,如果康得新光电不要求对方交货并解除协议,预计有10%退款,故在2019年末按90%计提减值准备

  C、14、NAKAN TECHNO CO.,LTD,2019年12月31日期末余额8,459,352元(日元132,000,000元)。双方于2018年1月30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号KDXKGDCGN0-201801207,合同标的为配向膜涂布机,合同金额为440,000,000.00日元,于2018年4月26日支付了30%设备款132,000,000日元。对方已发律师函,要求发单方解约。康得新因债务危机,目前K6项目暂停,目前无资金继续履行。参考大族激光项目,如果康得新光电不要求对方交货并解除协议,预计有10%退款,故在2019年末按90%计提减值准备。

  D:15、大塚电子(苏州)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期末余额7,880,000元。2017年12月、2018年2月分别签订了合同号为KDXKGDCGN0-20171214、KDXKGDCGN0-201802505的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标的为3D柱透镜高度测量机2台、Cell Gap 盒厚测量机等,合同总金额为27,000,000.00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已支付合同总额的30%设备款6,000,000元。与对方公司电话沟通了解对方设备已完成,要求继续履行。康得新因债务危机,K6项目暂停,目前无资金继续履行。参考大族激光项目,如果康得新光电不要求对方交货并解除协议,同时该设备属于通用类设备,预计有10%退款,故在2019年末按90%计提减值准备。

  E:16、晟耀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YOTECHNOLOGYCO.,LTD.)2019年12月31日期末余额7,732,420.08元 (1,108,400.00美元)。双方于2018年4月与5月分别签订了合同号为KDXKGDCGN0-201802507、KDXKGDCGNO-201802506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标的为3D柱透镜尺寸量测机2台、ODF柱透镜高度测量机等,合同总金额2,771,000.00美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 已支付40%的设备预付款1,108,400.00美元。通过与对方电话沟通了解,设备已完成,要求继续履行。康得新因债务危机,K6项目暂停,目前无资金继续履行。参考大族激光项目,如果康得新光电不要求对方交货并解除协议,同时该设备属于通用类设备,预计有10%退款,故在2019年末按90%计提减值准备。

  F:18、AdvancedProcessSystemsCorporations,2019年12月31日期末余额1,632,430.80 元(234,000.00美元)。双方于2018年2月6日签订合同,合同号KDXKGDCGN0-201802504,合同标的为配向膜预烘烤机(PI Pre-cure)2台,合同金额780,000美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已支付了30%的设备预付款234,000美元。康得新因债务危机,K6项目暂停,且已收到律师函,要求单方解约,目前无资金继续履行。参考大族激光项目,如果康得新光电不要求对方交货并解除协议,同时该设备属于通用类设备,预计有10%退款,故在2019年末按90%计提减值准备。

  上述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可回收金额的估计符合客观事实,减值准备计提充分的考虑了企业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及专业机构的建议,上述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

  2、相关会计科目列报的准确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根据合同结算条款预付上述工程款、设备款时通过会计科目“预付账款”核算,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定,应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反映。上述在“预付账款”中核算的预付工程款、设备款具有资本化性质,资金流动的周期一般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即一年以上,属非流动资产的范畴,报表项目应重分类到其他非流动资产。公司对上述预付工程款、设备款的会计科目核算和报表项目列报符合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

  6、报告期内,你公司暂停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包括1.02亿平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和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报告期末,高分子膜材料和裸眼3D账面价值分别为2.33亿元和2.45亿元,分别计提减值准备602万元和3,448万元。请说明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市场需求,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变化以及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回复:

  1、市场需求

  公司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建设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于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建设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及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项目原计划于2019年6月30日前建设完成。

  上述建设项目符合市场的相关需求,其一“1.02亿平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的建设,有利于满足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巩固和扩大市场占有率,扩大企业在相关行业的知名度,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本项目的建设,是促进高端薄膜产品国产化、进口替代的需要;其二“裸眼3D模组产品项目”的建设,将为全球裸眼3D产业的发展提供核心器件支持,是企业立足核心技术优势,延伸产业链,实现相关多元化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需要,也是企业抓住时机,占据裸眼3D显示行业龙头地位,引领3D视觉发展新时代,形成我国电子消费品新的消费热点,带动国家信息消费的需要。

  2、可行性变化

  2019年始,公司债项违约,债务危机爆发,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募投项目完全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面对极为紧张流动性及众多诉讼事项,公司发展战略被迫调整,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无法继续支撑募投项目的开展。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发布《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203)。,拟决定终止 “年产1.02亿平方米先进高分子膜材料项目”和“年产1亿片祼眼3D模组产品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2019年11月12日,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告编号:2019-232),将剩余募集资金约21.69亿元(含利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如有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或将被闲置、终止使用,说明报告期末资产存在减值的迹象,企业需要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确认减值损失。从公司内部信息分析,上述募集资金投入对应的在建工程项目已经被终止,相关资产所能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实现的营业利润远低于原来的预算或金额,上述在建工程所涉及的资产存在减值迹象,需要确认减值损失。具体减值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公司聘请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会计准则的规范要求对上述在建工程项目报告期末可回收金额进行评估,具体如下:

  1)、在建工程项目所涉及资产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土建工程

  共15项,为二期厂房工程,主要包括1#K6厂房、2#物流仓库、11#动力中心、多层保护膜厂房及配套工程等,建筑结构主要为框架;二期厂房开工日期为2017-2018年,由于公司债务危机等原因,二期厂房于2019年5月全部停工。土建工程分布在张家港光电位于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港华路西侧、新开河南侧公司区域内。

  (2)设备安装工程

  共4项,主要包括影像测量仪、触控盐雾试验机和步入式高温高湿试验机等实验测试设备,购置时间为2018年,主要用于大屏触控事业部。由于康得新债务危机等原因,大屏触控事业部于2019年5月关停。经了解在建设备安装调试后,一直处于封存状态。目前设备分布在张家港光电位于江苏张家港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公司区域内。

  2)、在建工程项目所涉及资产的评估方法:

  (1)土建工程

  采用市场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评估方法确定可回收价值。

  由于土建工程尚未完工,处于停工状态,评估人员对其建造合同、付款发票等资料进行了核实,采用建筑安装工程价格指数对其账面成本进行调整,计算土建工程的市场价值。公式为:

  市场价值(采用定基物价指数)=核实后账面成本×基准日价格指数/历史时点价格指数

  (2)设备安装工程

  采用市场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评估方法确定可回收价值。

  虽然设备安装工程安装调试后处于封存状态,一直未能使用,但从设备的特性来看仍然存在一定的实体性贬值。因此参照机器设备的评估方法对其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

  (单位:万元)

  ■

  报告期末,高分子膜材料和裸眼3D账面价值分别为2.33亿元和2.45亿元,分别计提减值准备602万元和3,448万元。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履行相关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出具了编号为“北方亚事评报字[2020]第01-405号”的评估报告。

  上述计提的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客观的反应了在建工程项目的状态和可回收金额,计提的减值准备具备充分性。

  7、年报披露,你公司及子公司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3.8亿元,违规担保24.15亿元,涉及诉讼金额109.19亿元,报告期内累计计提预计负债21.76亿元。年审会计师无法就上述或有事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估计,无法对预计负债作出调整。请自查你公司对或有事项披露是否完整,并结合上述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说明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回复:

  1、或有事项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其结果由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根据该定义,或有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形成、存在,或有事项的列报包括已经确认预计负债的列报和不能确认资产负债的或有资产、负债的披露。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或有事项主要为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

  经公司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1) 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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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对合并范围之外的单位对外担保及违规担保

  (单位:万元)

  ■

  3)诉讼(仲裁)总体情况

  (单位:万元)

  ■

  ■

  ■

  备注:上述诉讼金额109.19亿元中包括已执行完毕的案件编号为(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DF20190040号的TCL保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案和案件编号为(2020)京02民初285号的公司起诉北京银行合同纠纷案,不包含诉讼(仲裁)标的在1000万以下诉讼(仲裁)案件;调整后,截至2020年6月15日公司尚未结案被起诉类案件共301起,其中被诉金额5000万以上的54件、1000万以上的74件、劳动纠纷87件、其他小额诉讼140件,累计涉及影响金额1,067,237万元(涉及美元已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4)预计负债

  (单位:万元)

  ■

  5)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

  期末已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12,882,470.32元,如到期不能兑付,则本公司有被追索的风险。

  综上所述,截至年报公布日,公司管理层在其已知悉及所能核查的范围内,已真实、完整的披露了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等或有事项;除已披露的违规担保、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预计负债外,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已发现未披露的违规担保、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预计负债事项。虽公司2019年始债务危机爆发至今,基本上不大可能存在应诉未诉公司的事项,但鉴于公司违规担保、违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情形均未经审批程序和登记,公司无法通过主动措施得知相关类似事项的信息,公司不排除上述其他相关类似事项存在的可能,公司将在知悉相关类似事项后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2、上述或有事项的最新进展

  截至2020年6月15日公司尚未结案被起诉类案件共301起,其中被诉金额5000万以上的54件、1000万以上的74件、劳动纠纷87件、其他小额诉讼140件,累计涉及影响金额1,067,237万元(涉及美元已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自2020年6月15日至本问询函公告日,年报披露的案件中,有1起案件已结案,有0起案件已撤诉,0起案件法院已作出了一审判决,0起案件法院已作出了二审判决,0起案件仲裁庭已裁决,0起案件双方已调解,6起案件启动强制执行。其中5000万以上大额案件3起,具体进展情况已披露(        公告编号:2020-122、145、141);1000万以上大额案件4起,具体进展情况已披露(        公告编号:2020-149、125、124);其他案件没有实质重大进展,后期诉讼结果及其后续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因对外提供担保、诉讼事项、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等或有事项形成的义务成为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公司将该项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公司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公司在报告年度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本公司之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公司”)的15亿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的形式存托于募集资金监管行厦门国际银行。2018年9月27日,厦门国际银行通过中航信托成立的单一信托计划对康得投资发放贷款,同时,康得投资利用对康得新光电公司的控制,违规以康得新光电公司存放于厦门国际银行的15亿定期存单为康得投资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目前,该项借款已到期,康得投资未进行偿还。2019年5月5日,中航信托作为原告诉至北京四中院,案件编号为:(2019)京04民初458号,要求偿还其贷款本金约14.6亿元及利息、罚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等,同时要求执行质押的康得新光电公司的15亿元定期存款优先受偿。2019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四中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定中航信托有权以康得新光电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款对其进行优先受偿。2020 年 1 月 21 日,康得新光电公司已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申请,并已完成二审诉讼费用的缴纳,目前二审尚未判决。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光电公司本期对该笔担保确认预计负债154,829.78万元。(包含贷款本金146,305.00万元,利息及罚息7,633.74万元,诉讼费等891.04万元)。

  注2: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通过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成立的单一资金信托产品的方式,将4亿元资金向康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投资”)发放借款,同时,康得投资与信托公司签订《汇票质押合同》,将号码为0010006127650537号的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向信托公司质押,用于担保上述借款。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得复材公司”),收款人为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信”),同时,康得投资利用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制,违规将公司列为承兑人,并将该商票背书转让给康得投资。目前,该项借款已到期,康得投资并未进行偿还。2019年4月22日,恒丰银行作为原告,将康得投资、公司、中安信、康得复材作为被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为:(2019)京04民初426号,要求康得投资偿还4亿元的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并要求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5亿元,用以优先清偿前述借款。2019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恒丰银行有权以商业承兑汇票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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