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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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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20-022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2018014号)。因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实施立案调查。公司于当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1),后续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6号),内容如下: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金友华、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张智、黄秋宏: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惠而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2016年12月,惠而浦销售、营销财务和物流部门部分员工违反规定,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在物流管理系统中将该订单标注为已发货且客户已签收,再由财务部门据此确认收入,同时,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导致惠而浦2016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虚增72,080,696.00元,利润虚增16,383,955.66元。

  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产品销售中会提供给客户不同形式的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销售折扣一般由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如有未协商一致的销售折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惠而浦应在年底时进行预提。2015年度和2016年度,惠而浦未确认也未预提相应费用的销售折扣金额分别为124,371,688.12元、43,980,407.72元,导致其2015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124,371,688.12元、2016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43,980,407.72元。

  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

  惠而浦通过淘宝平台销售产品时产生的应付淘宝费用未及时确认,由此导致该部分销售费用确认滞后。2015年度惠而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费用7,144,145.36元,虚增利润7,144,145.36元;2016年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费用18,021,590.83元,虚增利润18,021,590.83元。

  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2015年度将部分客户已签收的产品销售收入延迟在2016年度确认,并在2016年度将部分客户尚未签收的产品销售提前在2016年度确认收入,导致2015年度营业收入少记36,080,240.18元,利润少记13,575,199.93元;2016年度营业收入虚增40,996,941.80元,利润虚增6,000,808.62元。

  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2016年度利润

  2016年一季度,惠而浦IT部门排查发现财务系统故障导致营业成本多结转20,342,500.00元,财务部门根据IT部门提供的数据将营业成本相应调减20,342,500.00元,后期IT部门在解决系统问题后,原因财务系统故障导致的多结转的营业成本已恢复,而财务部门未将前期调减的营业成本及时冲销,导致其2016年度营业成本少记20,342,500.00元,利润虚增20,342,500.00元。

  惠而浦通过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少记销售折扣、延迟确认销售费用、收入跨期确认、少记营业成本等方式,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88,291,447.94元、157,058,045.5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3%、2.27%,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利润分别为117,940,633.55元、104,729,262.83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1.44%、23.23%。

  本案中,公司上述涉嫌违法事实由公司内部自查发现。公司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同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独立调查。公司确定相关违法事实后,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审 议并发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议案,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与我局调查结果一致。

  以上事实有惠而浦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销售清单、挪库清单、对账单、明细账等单据、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认为,惠而浦作为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金友华,时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直接代管销售),在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且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江慧玲,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在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George Wong,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章荣中,时任公司副总裁,分管公司营销工作,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签署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张智,时任公司副总裁,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签署2015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未签署2016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黄秋宏,时任公司副总裁,未审议2015、2016年年报内容,未签署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惠而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金友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张智、黄秋宏是其他责任人员。

  本案中,惠而浦自查发现公司违法行为后,及时向我局报告,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减轻相关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对惠而浦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友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 对其它责任人员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 对其它责任人员张智、黄秋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证监会令第119号)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惠而浦、金友华、George Wong、章荣中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张智、黄秋宏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制指定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551-65367191,传真0551-65367161),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高度重视《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并将切实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执行、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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