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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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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5 证券简称:*ST信威 公告编号:临2020-045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且为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公司为被告,二审公司为上诉人

  ●累计涉案的金额: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359,802,668.67元,以及按信托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涉及违约金赔偿、罚息等支出,若执行后违约金赔偿、罚息等支出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发布了《信威集团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16),公告中披露了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披露了《信威集团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0-015),公告中披露了公司及分子公司与中航信托一案的一审判决情况。后公司对一审判决中违约金金额不服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民终54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4日公司与中航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航信托向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人民币拾亿元,贷款期限为4个月,利息自实际放款日开始计算,贷款到期日一次性结清,2016年12月19日,中航信托向公司发放贷款拾亿元;

  2017年2月20日,公司与中航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期限变更为10个月,2017年4月19日,公司向中航信托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2017年10月19日,公司与中航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期限变更为16个月;

  2018年4月19日,公司与中航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期限变更为24个月,公司未付贷款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转为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变为人民币1,100,926,040.00元,新增贷款本金的贷款利率、结息日、付息日及到期日与原合同剩余本金的相关约定相同;

  2018年12月19日,公司与中航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期限变更为30个月,公司未付贷款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转为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变为人民币1,179,275,278.18元,新增贷款本金的贷款利率、结息日、付息日及到期日与原合同剩余本金的相关约定相同;

  同时子公司北京信威、孙公司重庆信威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孙公司成君东方以其名下房产及附属土地的使用权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由于公司目前融资困难,资金链紧张,公司未能及时清偿所欠中航信托的贷款,后中航信托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32,366元由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涉及违约金赔偿、罚息等支出,若执行后违约金赔偿、罚息等支出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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