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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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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20-027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关于向公司 2019 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下简称“《预留限制性股票议案》”)中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议案》中的激励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1. 公示内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 公示途径:公司协同管理平台OA系统

  3. 公示期: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16日

  4. 是否存在公司内部人员提出异议的情况:不存在

  二、监事会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担任的职务等材料。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公司监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在职的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公司管理团队;领军级科研专家、科研技术骨干;下属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4.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及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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