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7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相关情况详见2020年7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6个月内(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7月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授予激励对象、律师事务所等相关知悉内幕信息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申请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有7个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详细情况请参见附件一)。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其它股份变更事项。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否涉及内幕交易的核查
1、公司在策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在公司发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激励计划事项信息泄露的情形。
2、经核查,共有7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为拟激励对象,详细情况请参见附件一)在上述自查期间内交易过本公司股票。其中6名拟激励对象(刘国琦、邓强、苏小平、杨冬梅、陈天容、徐航)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公司尚未开始本次激励计划的筹划工作,其买卖公司股票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情况自行判断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其中1名拟激励对象(蒲昌定)在获取本次激励计划信息日(2020年6月15日)后,因不熟悉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内幕信息知情后进行了公司股票交易,属于误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股权激励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利的故意;蒲昌定已提供书面说明,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在敏感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承诺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四、结论
综上,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18日
附件一、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
■
证券代码:002651 股票名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8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在2020年7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7月17日(星期五)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7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0年7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783,362,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889%。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6,284,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778,099,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71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5,262,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3,361,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83,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议案2、关于制定《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3,361,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83,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议案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3,361,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83,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议案4、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3,361,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83,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同意《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议案5、关于制定《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3,361,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83,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同意《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议案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83,361,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83,4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张硕之律师和杨曦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