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18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6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7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王磊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以9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抵押贷款的议案》。(有关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子公司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抵押贷款的公告》。)
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天津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物流”)的资产抵押的方式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申请两笔人民币1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计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一年。本次贷款抵押资产为天津物流的工业用地,财产价值人民币6333万元。
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1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抵押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抵押贷款情况概述
经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物流”)申请,上海物流拟通过以其全资子公司天津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物流”)的资产抵押的方式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申请两笔人民币1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计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一年。
本次贷款抵押资产为天津物流的工业用地,财产价值人民币6333万元。
本事项经本公司2020年7月1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上述担保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贷款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05日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协路188号2幢1-4层
法人代表:王磊
注册资本:4100万人民币
主营业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第三方物流服务,汽车租赁,煤炭经营,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51.22%的股权。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40,938,940.65元、负债总额122,654,395.39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20,000,000.00元、流动负债总额119,955,020.16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元(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归属母公司净资产10,5695,820.63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08,426,482.63元,利润总额41,368,033.98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28,062,004.95元。截止2020年3月31日,资产总额239,848,332.93元、负债总额145,712,620.51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20,000,000.00元、流动负债总额143,028,670.50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元(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归属母公司净资产85,462,176.02元。2020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63,004,202.10元,利润总额6,791,683.94元、归属母公司净利润4,366,355.39元。
截止2020年3月31日,上海物流的资产负债率为60.75%。2020年7月10日,上海物流归还了上年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贷款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降为48.35%。
上海物流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抵押贷款主要内容
借款人: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
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
抵押资产:上海物流以其全资子公司天津物流座落于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广远路6号的工业用地(权证编号:房地证津字第122011518615号)作为抵押物,抵押财产价值人民币6333万元。上述抵押资产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借款金额:合计2000万元,分两次提款,两次各1000万。
借款用途:用于日常经营周转
借款期限:一年。
不存在其他担保形式。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抵押贷款事项,是为了上海物流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需要,是在归还上年度贷款的基础上进行的资产抵押贷款,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上海物流盈利情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偿债风险较小,抵押贷款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上述抵押贷款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本次抵押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未包含本公司向关联方违规提供的担保)为85,849.8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0.86%;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未包含本公司向关联方违规提供的担保)为53,179.88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4.87%;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0万元(未包含本公司向关联方违规提供的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
2、因本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本公司及子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担保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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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诉讼、仲裁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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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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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上海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拟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天津新大洲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嘉定支行拟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20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衡冠通”)、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农业集团”)、本公司、陈阳友与张天宇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情况。2019年11月12日披露了该案的终审判决情况。以上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临2019-045)、《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19-046)、《关于张天宇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19-132)。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3125号)及申请人张天宇的《再审申请书》。
1、《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再审申请人张天宇因与被申请人新大洲及一审被告尚衡冠通、恒阳农业集团、陈阳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9)黑民终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2、《再审申请书》主要内容为: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天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大洲
原审被告:尚衡冠通、恒阳农业集团、陈阳友
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理由:1)二审判决违背法律强加申请人审查义务;2)二审判决认定新大洲不承担担保责任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判决认定新大洲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背当事人约定。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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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已披露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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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因结果无法确定,尚无法确定对公司财务的具体影响。若推翻原判,公司败诉或因过错被判定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部分担保责任,公司则需按判决列报预计负债,影响公司当期损益。若维持原判,则公司不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最高法民申3125号);
2、申请人张天宇的《再审申请书》;
3、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建筑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书》;
4、汪永康、段保罗、黄建成、曹润秋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5、李璋耀诉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闽0203民初13519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