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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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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35 证券简称:*ST长动 公告编号:2020-059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1号)及《关于对赵锐勇、马利清、赵非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0号),现将具体内容分别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年12月4日,你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作为借款方与翁某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后实际借款2000万元,合同约定由你公司、赵锐勇、马利清提供保证担保。

  2017年12月29日,长城集团再次与翁某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万元,后实际借款8000万元,合同约定由你公司、赵非凡、马利清提供保证担保。

  你公司未按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6月24日,才在临时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年1月,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长城集团、你公司、赵锐勇、赵非凡、马利清对违约的借款本金及有关利息承担偿付与担保责任。合计涉及实际借款金额10000万元但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披露。直至2020年6月24日,才在临时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上述事项进一步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完善内部控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赵锐勇、马利清、赵非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锐勇、马利清、赵非凡: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动漫”)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年12月4日,长城动漫控股股东、关联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作为借款方与翁某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后实际借款2000万元,合同约定由长城动漫、赵锐勇、马利清提供保证担保。

  2017年12月29日,长城集团再次与翁某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万元,后实际借款8000万元,合同约定由长城动漫、赵非凡、马利清提供保证担保。

  长城动漫未按规定召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也未按规定进行披露直至2020年6月24日,公司才在临时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笫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J120号)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9年1月,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长城集团、长城动漫、赵锐勇、赵非凡、马利清对违约的借款本金及有关利息承担偿付与担保责任涉及实际借款合计金额10000万元,但长城动漫未按规定进行披露直至2020年6月24日,公司才在临时公告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赵锐勇作为长城动漫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长城集团时任法人代表,马利清作为长城动漫时任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赵非凡作为长城动漫董事,参与、知悉上述重大事项,但未及时组织或督促长城动漫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提醒你们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勤勉尽责意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公司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遵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严格履行信息批露义务。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能力培养,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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