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5月20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七)》(公告编号:2019-103),于2019年12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57),于2020年1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于2020年5月2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以上公告中提及的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的诉讼,于近日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2020)冀10民初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冀10民初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如下: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被告中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康得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法院作出(2020)冀10民初29号裁定予以准许。
康得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目前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冀10民初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