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35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建工”或“公司”、“申请人”),因《东方之门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之业主苏州乾宁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苏州乾宁”、“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等严重的违约行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对上述业主提起仲裁,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82亿元及逾期利息0.52亿元,确认申请人对上述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170万元,以及本案的仲裁费。
2020年7月16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本案案号为(2020)沪仲案字第1713号。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乾宁置业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与苏州乾宁于2005年4月12日签订《东方之门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建东方之门项目。2011年1月1日,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乾宁三方签署协议,承包人变更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1日,涉诉项目竣工验收。2017年4月6日,涉诉项目完成竣工备案。
2020年1月20日,苏州乾宁、上海建工和江苏信永中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签署《工程结算审定单》,确认涉诉工程结算审定总金额为15.79亿元。截至起诉之日,苏州乾宁已支付资金10.98亿元,尚欠款4.82亿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已委托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仲裁费用等相关款项。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81,761,590.92元;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为51,515,253.96元);
3、请求确认申请人在上述请求的范围内就其承建的被申请人位于苏州金鸡湖西岸、东临星港街、南侧为相门塘河、西侧为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大楼(国际大厦)及世纪金融大厦的东方之门项目的拍卖和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170万元;
(以上各项请求暂总计为:5.35亿元)
5、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作为申请人,就已完工工程在被申请人欠付的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涉诉项目已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了账务处理,计提了相应坏账准备。目前,案件尚未开庭仲裁,故暂无法确定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