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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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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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15版)

  (4)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运营效率

  公司已经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未来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持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经营管理风险,确保内控制度持续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创新药物产业化前瞻布局,提前推进未来新药上市后的各项内外部准备工作,实施精细化管理工作,提升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巩固行业地位。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促进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5)完善利润分配支付,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为了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制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未来分红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政策和分红计划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建立起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6)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广州维美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傅和亮与Jindi Wu就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股份回购、购回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以合法方式回购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新股发行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前述价格应相应调整)。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维美,实际控制人傅和亮、Jindi Wu及其一致行动人傅和祥、巫东昇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承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欺诈发行购回承诺

  发行人承诺: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维美,实际控制人傅和亮、Jindi Wu及其一致行动人傅和祥、巫东昇承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其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若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除应当按照相关承诺内容接受约束外,将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3)如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公司将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维美、实际控制人傅和亮、Jindi Wu及其一致行动人傅和祥、巫东昇,公司其他合计持股超过5%以上的股东香港维美、AEGLE TECH、毅达基金、江苏创投、高投鑫海、扬州乐凯、Starr HK、华泰紫金、华泰大健康一号、华泰大健康二号承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除应当按照相关承诺内容接受约束外,另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发行人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将在违反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不得转让其名下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履行相应的承诺或其他替代措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除应当按照相关承诺内容接受约束外,另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其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同时不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违反承诺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七、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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