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诸暨菲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制造”)为被告(反诉人)。
●涉案的金额:交货违约金1,710,787.52元(暂计)、经济损失725,730.00元(暂计)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起诉
原告:诸暨市乾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升机械”)
被告:诸暨菲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起诉时间:2020年3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省诸暨市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交货违约金暂计1,710,787.52元、经济损失暂计725,730.00元等。
(二)反诉
反诉人:诸暨菲达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反诉人:诸暨市乾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反诉请求:被反诉人支付合同款1,726,974.1元及其利息损失等。
上述起诉、反诉情况详见于2020年4月1日披露的临2020-018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二、一审判决
近日,公司收到(2020)浙0681民初2977号《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菲达制造应赔偿乾升机械违约金692,64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乾升机械应支付菲达制造货款251,586.4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上述两项折抵后,菲达制造应支付乾升机械441,053.60元。
3.驳回乾升机械与菲达制造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及反诉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4,409元,由乾升机械负担14,409元,由菲达制造负担10,000元。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按上述判决履行,预计将减少本公司本期损益72.6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如后续有重大进展或变动,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