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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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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十三、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相关内容。

  十四、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战略配售部分,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上市股份中,参与网下发行申购孚能科技股票并获配的公募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所获配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发行承诺限售6个月的投资者共243户,所持股份为8,483,704股,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50%。

  十五、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六、上市保荐机构

  上市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本次发行价格为15.90元/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数为1,070,669,685股,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170.24亿元,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发行人2019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244,962.87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满足其选择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第四项标准:“(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香港孚能直接持有公司28.3554%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孚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江西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YU WANG(王瑀)和Keith。YU WANG(王瑀)及Keith通过香港孚能间接持有公司28.3554%股权;YU WANG(王瑀)及Keith共同担任赣州博创、赣州精创和赣州孚济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赣州博创、赣州精创和赣州孚济分别持有公司0.1870%、0.0423%和0.0707%股权;香港孚能持有孚能实业100%股权,孚能实业为赣州孚创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赣州孚创持有公司2%股权。因此,YU WANG(王瑀)及Keith共同通过香港孚能、赣州博创、赣州精创、赣州孚济和赣州孚创持有公司30.6554%的股权。

  2017年11月25日,YU WANG(王瑀)与Keith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1)自公司2009年成立之日起,双方及双方控制的企业在参与、决定孚能科技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及所有重大事宜决策等诸方面,在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均保持了一致行动;(2)自《一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起,在作为公司直接或间接股东期间,双方及双方控制的企业在参与、决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及所有重大事宜决策等诸方面,继续保持一致行动;(3)双方或双方所控制的企业向公司推荐、委派董事,则双方推荐、委派的董事需就董事权利的行使进行协商,并就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4)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同意无条件以YU WANG(王瑀)意见为准。(5)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至孚能科技上市发行后5年内有效。

  公司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YU WANG(王瑀),加拿大国籍,拥有中国、美国永久居留权,护照号码为GK80****。

  Keith,美国国籍,护照号码为52703****。

  1、认定YU WANG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1)事实依据:YU WANG(王瑀)能够与Keith共同对发行人实际控制

  ①美国孚能层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YU WANG(王瑀)持有美国孚能48.95%股权并担任董事,能够直接参与美国孚能的各项决策。

  根据YU WANG(王瑀)及Keith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在美国孚能层面参与、决定发行人相关的事项时,二人均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决策,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以YU WANG(王瑀)意见为准。

  2019年7月1日之后,美国孚能自身不再存在任何实际业务,其目的仅为持有孚能科技股权,因此,在该时点之后,美国孚能的所有决策应均属于前述《一致行动协议》所述“与孚能科技相关的事项”。YU WANG(王瑀)及Keith应保持一致行动,并以YU WANG(王瑀)意见为准。

  综上,YU WANG(王瑀)能够直接参与美国孚能与发行人的相关决策,并能够对该等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②香港孚能层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香港孚能为美国孚能的全资子公司,YU WANG(王瑀)为香港孚能的唯一董事,YU WANG(王瑀)能够直接参与香港孚能的决策事项并代表香港孚能对外签署文件。

  根据发行人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确认意见,根据香港法,香港孚能审议与孚能科技的相关事项,通常由董事审议,无需股东审议因此,YU WANG(王瑀)作为香港孚能的唯一董事,有权在香港孚能审议并决定与发行人有关的事项。

  根据YU WANG(王瑀)及Keith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在香港孚能层面参与、决定发行人相关的事项时,二人均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决策,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以YU WANG(王瑀)意见为准。

  由于香港孚能自身不存在任何实际业务,其目的仅为持有孚能科技股权,因此,香港孚能的所有决策应均属于前述《一致行动协议》所述“与孚能科技相关的事项”。YU WANG(王瑀)及Keith应保持一致行动,并以YU WANG(王瑀)意见为准。

  根据发行人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确认意见,YU WANG和Keith,基于《一致行动协议》等相关安排,通过美国孚能对香港孚能的100%持股,作为间接的控股股东,可以对孚能科技进行控制。

  综上,YU WANG(王瑀)能够直接参与香港孚能与发行人的相关决策,并能够对该等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③孚能实业层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孚能实业为香港孚能的全资子公司,并通过赣州孚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YU WANG(王瑀)为孚能实业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YU WANG(王瑀)能够直接参与孚能实业与发行人有关的决策。

  根据YU WANG(王瑀)及Keith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在孚能实业层面参与、决定发行人相关的事项时,二人均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决策,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以YU WANG(王瑀)意见为准。

  综上,YU WANG(王瑀)能够直接参与孚能实业与发行人的相关决策,并能够对该等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④员工持股平台层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在员工持股平台(赣州孚创、赣州博创、赣州孚济、赣州精创)层面,各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

  YU WANG(王瑀)作为上述各员工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能够直接参与各员工持股平台的各项决策。

  根据赣州博创、赣州孚济、赣州精创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YU WANG(王瑀)与Keith作为普通合伙人在决策时意见不统一的,则应当以YU WANG(王瑀)意见为准。根据赣州孚创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孚能实业作为赣州孚创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在作出与发行人相关的决策时,YU WANG(王瑀)能够直接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

  根据YU WANG(王瑀)及Keith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在各员工持股平台参与、决定发行人相关的事项时,二人均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决策,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以YU WANG(王瑀)意见为准。

  综上,YU WANG(王瑀)能够直接参与各员工持股平台与发行人的相关决策,并能够对该等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⑤发行人层面

  在上述关于YU WANG(王瑀)能够对发行人上层股东情况施加重大影响的基础上,YU WANG(王瑀)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能够通过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产生实质影响而控制发行人,具体而言: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YU WANG(王瑀)及Keith共同通过香港孚能、赣州博创、赣州精创、赣州孚济、赣州孚创合计可间接控制发行人30.6554%的股份,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超过30%。YU WANG(王瑀)及Keith能够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影响,能够对发行人形成控制。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YU WANG(王瑀)为发行人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YU WANG(王瑀)与Keith通过香港孚能向发行人推荐的董事数量占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YU WANG(王瑀)与Keith能够与其推荐的董事共同对董事会决议产生重要影响,且二人能够通过香港孚能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东身份对董事会成员的选聘产生实质影响,能够对发行人形成控制。

  YU WANG(王瑀)为加拿大籍华人,且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证,主要负责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YU WANG(王瑀)担任发行人总经理及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能够实质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会在审议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过程中,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均由YU WANG(王瑀)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实施提名并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YU WANG(王瑀)能够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产生实质影响,能够对发行人形成控制。

  综上,YU WANG(王瑀)能够通过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任免、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实质影响对发行人进行控制。

  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和Keith承诺进一步保证上层股东股权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此外,Keith为美国孚能的实际控制人,存在通过股东会调整美国孚能或香港孚能的股权结构的可能,为避免上述情形对发行人控股权稳定性带来的不利影响,YU WANG(王瑀)及Keith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保证了孚能科技上市发行后的5年之内,上层股东股权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五节/八/(二)/2/(2)通过协议约定和Keith承诺保障YU WANG(王瑀)对发行人的控制力”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认定YU WANG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具有事实依据,YU WANG(王瑀)通过对发行人上层股东的影响以及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产生实质影响而能够控制发行人,因此,YU WANG(王瑀)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2)法律依据:认定YU WANG(王瑀)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要求

  ①认定YU WANG(王瑀)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梳理境内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控制权/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及其分析具体如下:

  ■

  综上,认定YU WANG(王瑀)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认定YU WANG(王瑀)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不违反境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YU WANG(王瑀)及Keith之间的一致行动约定不违反美国法律或香港法规,具有约束力;认定香港孚能的子公司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YU WANG(王瑀)及Keith不违反美国法律或香港法律规定。

  综上,认定YU WANG(王瑀)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不违反境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认定YU WANG(王瑀)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具有法律依据,符合境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境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各方确认:YU WANG(王瑀)及Keith内部及外部均认可YU WANG(王瑀)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

  ①YU WANG(王瑀)及Keith双方认可双方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YU WANG(王瑀)及Keith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YU WANG(王瑀)及Keith确认并同意共同作为孚能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继续履行《一致行动协议》并对孚能科技进行控制,双方之间不存在可能导致孚能科技控制权变更的任何纠纷或争议。

  ②发行人全体股东认可YU WANG(王瑀)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根据发行人全体股东于2019年8月29日签署的《关于孚能科技(赣州)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发行人全体股东一致确认YU WANG(王瑀)与Keith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③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认可YU WANG(王瑀)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

  除YU WANG(王瑀)及Keith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确认函,确认YU WANG及Keith近三年以来一直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人能够控制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日常经营管理研发活动,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认可YU WANG及Keith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

  综上,经YU WANG(王瑀)及Keith双方、发行人全体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自身认定,认定YU WANG(王瑀)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企业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的原则,结合YU WANG(王瑀)及Keith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及YU WANG(王瑀)参与发行人及其上层股东经营决策的实际情况,并根据YU WANG(王瑀)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影响力及控制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经YU WANG(王瑀)及Keith双方、发行人全体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自身认定,认定YU WANG(王瑀)与Keith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且经各方确认,具有合理性。

  2、保障YU WANG作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安排

  (1)通过发行人及上层股东层面的治理结构和实际工作的安排保障YU WANG(王瑀)对发行人的控制力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YU WANG(王瑀)在发行人及相关上层股东中的职务及工作安排如下所示:

  ■

  通过YU WANG(王瑀)在发行人及相关上层股东中的职务及工作安排,能够保障YU WANG(王瑀)在上层股东、发行人层面直接参与与发行人相关事项的审议及决策,并通过与Keith之间的一致行动约定及共同决策,实现对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日常经营管理等诸方面事项施加重大影响,前述措施保障了YU WANG(王瑀)对发行人的控制力。

  此外, Keith为美国孚能的实际控制人,存在通过股东会调整美国孚能或香港孚能的股权结构的可能,为避免上述情形对发行人控股权稳定性带来的不利影响,YU WANG(王瑀)及Keith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保证了孚能科技上市发行后的5年之内,上层股东股权的稳定性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2)通过协议约定和Keith承诺保障YU WANG(王瑀)对发行人的控制力

  YU WANG(王瑀)与Keith于2017年11月2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控制的企业在参与、决定与孚能科技有关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及所有重大事宜决策等诸方面应保持一致行动;双方应就权利行使进行协商,并就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意见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时,以YU WANG(王瑀)意见为准。

  Keith为美国孚能的实际控制人,存在通过股东会调整美国孚能或香港孚能的股权结构的可能,为避免上述情形对发行人控股权稳定性带来的不利影响,YU WANG(王瑀)与Keith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在孚能科技上市发行后的5年之内:

  ①双方不通过转让、出售、质押等增加权利限制的方式处置美国孚能的股权;对美国孚能公司章程中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相关条款不作修改,YU WANG和Keith担任美国孚能的董事,且不增加新的董事;

  ②美国孚能不通过转让、出售、质押等增加权利限制的方式处置香港孚能的股权;对香港孚能公司章程中股东和执行董事的权利相关条款不作修改,YU WANG为香港孚能的唯一董事;

  ③香港孚能不通过转让、出售、质押等增加权利限制的方式处置孚能实业的股权;对孚能实业公司章程中股东和执行董事的权利相关条款不作修改,YU WANG为孚能实业唯一执行董事;

  ④对赣州孚创《合伙协议》中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相关条款不作修改,孚能实业为赣州孚创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且不增加新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⑤对赣州博创、赣州孚济、赣州精创《合伙协议》中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相关条款不作修改,YU WANG和Keith为赣州博创、赣州孚济、赣州精创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且不增加新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

  ⑥双方作为发行人董事、战略委员会成员等,在参与、决定与孚能科技相关的所有事宜决策等诸方面,双方均应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决策,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以YU WANG意见为准。

  Keith于2020年3月12日出具《承诺函》,确认并同意与YU WANG(王瑀)共同作为孚能科技的实际控制人,继续履行《一致行动协议》并对孚能科技进行控制;承诺在孚能科技上市发行后的5年之内履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内容。

  根据发行人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YU WANG与Keith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Keith出具的《承诺函》可以从法律协议上保障美国孚能股权结构、董事组成及香港孚能的股权结构、董事组成的稳定。

  综上,已通过上述书面协议约定和Keith承诺,明确双方共同拥有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并保障了YU WANG(王瑀)能够参与相关决策并行使相关股东、董事、普通合伙人权利,该等协议约定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具有约束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通过发行人及上层股东层面的治理结构和实际工作的安排,YU WANG(王瑀)与Keith的协议约定以及Keith承诺的方式,保障YU WANG(王瑀)对发行人的控制力。

  (三)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本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

  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

  (二)监事会成员

  公司监事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本届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为职工代表监事。

  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研究院院长,共计6人。

  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四)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计10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如下:

  (1)拥有一定的学历和科研背景,拥有深厚且与公司业务匹配的资历背景,对行业理解深刻、独到;

  (2)目前在公司核心技术研发岗位上担任重要职务(如公司研究院核心技术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发挥重要作用、拥有突出贡献、具备创新实力等;

  (3)主导公司核心技术研发、主导公司专利申请(如参与公司的核心授权专利达到10%以上)、主导重大科研项目或重要客户项目等。

  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YU WANG(王瑀)和Keith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间接持股情况详见本节“二/(二)实际控制人”相关内容。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股情况如下:

  ■

  注1:陈利直接持有江西裕润的股权比例为87.5%,江西裕润系江西立达、北京立达、共青城立达、深圳立达的普通合伙人,分别持有江西立达、北京立达、共青城立达和深圳立达的股权比例为1.4286%、6%、2%和2.94%。陈利直接持有共青城江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比例为24%,共青城江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深圳立达的股权比例58.83%。江西立达、北京立达、共青城立达、深圳立达和赣州裕润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5.9081%。因此,陈利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为0.6458%。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相关内容。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发行人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一)ESOP下翻后股权激励

  1、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

  美国孚能曾于2010年起实施员工股票期权计划,截至2017年12月,美国孚能已授予并有效的ESOP数为18,874,490份期权,占美国孚能的股权比例为5.4973%。ESOP及相关员工在拟上市主体孚能有限层面直接持股的下翻过程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四/(二)/2、设立三家员工持股平台向发行人增资,还原美国孚能ESOP持股结构”相关内容。ESOP下翻完成后,员工通过赣州孚济、赣州博创和赣州精创持有孚能科技股权。

  2、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构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施ESOP下翻后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为赣州孚济、赣州博创和赣州精创。

  (1)赣州博创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赣州博创直接持有孚能科技0.1870%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赣州博创的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如下:

  ■

  ■

  (2)赣州孚济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赣州孚济直接持有孚能科技0.0707%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赣州孚济的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如下:

  ■

  (3)赣州精创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赣州精创直接持有孚能科技0.0423%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赣州精创的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如下:

  ■

  3、股权激励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是否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定期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赣州孚济、赣州博创、赣州精创曾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外的主体转让孚能科技的股权,不符合“闭环原则”。赣州孚济、赣州博创、赣州精创不属于私募股权基金,无需至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程序。

  上述员工持股平台对上市后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2019年股权激励

  1、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香港孚能向赣州孚创转让所持发行人2%股份,拟用于员工股权激励,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三/(十四)2019年5月,第十一次股权转让”相关内容。

  2019年8月,发行人设立7个员工持股平台赣州宏鹏、赣州港瑞、赣州德茂、赣州博骏、赣州创佳、赣州孚新和赣州孚源,入伙赣州孚创,成为赣州孚创有限合伙人,合计通过赣州孚创间接持有发行人2%股权。具体股权结构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九/(五)/3/(8)赣州孚创”相关内容。

  2、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构成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施2019年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为赣州孚创、赣州宏鹏、赣州港瑞、赣州德茂、赣州博骏、赣州创佳、赣州孚新和赣州孚源。

  (1)赣州孚创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赣州孚创直接持有孚能科技2%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

  赣州孚创的普通合伙人为孚能实业,孚能实业的基本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六/(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相关内容。

  截至2020年4月24日,赣州孚创的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如下:

  ■

  (2)赣州宏鹏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赣州宏鹏直接持有赣州孚创21.90%权益,从而间接持有孚能科技0.4379%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赣州宏鹏的出资人构成和出资比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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