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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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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关于持有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ST奋达         公告编号:2020-064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关于持有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

  控股股东肖奋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刘方觉、肖韵、肖勇、肖武、肖文英、肖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奋达科技”)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肖奋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刘方觉、肖韵、肖勇、肖武、肖文英、肖晓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通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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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ST奋达     公告编号:2020-065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基于公司回购注销文忠泽、张敬明、董小林、深圳市富众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富众达”,以下合称“富诚达原股东”)业绩补偿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奋达科技”)于近日收到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文忠泽及其一致行动人富众达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至0.74%,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335号)(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公告。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富诚达2017年至2019年的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要求,富诚达原股东须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的有关约定,向奋达科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2020年5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业绩补偿纠纷达成和解并签署〈协议书〉的公告》,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富诚达原股东签署了《协议书》,对解决2019年度业绩补偿争议纠纷达成和解,公司和富诚达原股东同意按2017-2019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3.12亿元为基础进行补偿,补偿金额1,779,888,888.89元。富诚达原股东以注销股票和返还现金红利作为对价来支付上述补偿金额,其中公司以人民币一元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奋达科技股票203,096,652股,富诚达原股东返还现金红利8,668,413.86元。

  近日,公司已实施完成上述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为2,027,764,272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减少至1,824,667,620股,文忠泽及其一致行动人富众达持股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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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文忠泽持有奋达科技的股份比例由4.82%减少至0.69%,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富众达持有奋达科技的股份比例由0.39%减少至0.06%,文忠泽及其一致行动人富众达合计持有奋达科技的股份比例减少至0.74%,持股比例低于5%,不再是奋达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本次回购注销前,肖奋先生持有上市公司35.66%的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肖奋先生持有上市公司39.74%的股份,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其他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备查文件

  文忠泽及其一致行动人富众达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ST奋达     公告编号:2020-066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郭雪松、黄汉龙、曾秀清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近日,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监事郭雪松先生,监事黄汉龙先生,监事曾秀清女士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以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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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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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诺履行情况

  股东郭雪松、黄汉龙、曾秀清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监事郭雪松、黄汉龙、曾秀清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以上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本公司将督促以上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本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ST奋达          公告编号:2020-063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达科技”或“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共涉及文忠泽、张敬明、董小林、深圳市富众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富众达”,文忠泽、张敬明、董小林、富众达合称“补偿义务人”)等四名股东,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数量共计203,096,652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10.0158%,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27,764,272股减少至1,824,667,620股。

  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注销事宜近日已办理完成。

  一、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7年7月31号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文忠泽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72号),核准公司向文忠泽、张敬明、董小林、富众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富诚达”)100%股权同时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2017年8月7日,富诚达已就本次交易资产过户事宜办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2017年9月7日,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166,652,960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已实施完毕。

  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奋达科技与富诚达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以及2017年4月20日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奋达科技与富诚达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利润补偿协议》”),就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相关的业绩补偿事项做出了具体约定,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二、关于本次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项的说明

  2020年1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仲裁事项的公告》就与文忠泽、张敬明、董小林及富众达之间关于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并获得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立案。同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暨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为保证将来仲裁裁决和业绩补偿的有效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对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0306财保20号〕。自2020年1月16日起,补偿义务人持有的奋达科技股份全部被司法冻结。

  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富诚达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335号)(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公告。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富诚达2017年至2019年的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要求,富诚达原股东须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的有关约定,向奋达科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2020年5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业绩补偿纠纷达成和解并签署〈协议书〉的公告》,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富诚达原股东签署了《协议书》,对解决2019年度业绩补偿争议纠纷达成和解,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业绩赔偿方案

  (1)公司和富诚达原股东同意按2017-2019年度累计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3.12亿元为基础进行补偿,补偿金额1,779,888,888.89元。富诚达原股东以注销股票和返还现金红利作为对价来支付上述补偿金额,其中公司以人民币一元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奋达科技股票203,096,652股,富诚达原股东返还现金红利8,668,413.86元。

  富诚达原股东各自应补偿金额、对应注销股份数量、返还现金红利金额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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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鉴于公司已就富诚达原股东转让富诚达的全部股权,按289,500万元的股权转让价款为富诚达原股东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而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富诚达原股东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价款低于289,500万元,股份注销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应配合向税务部门提出退税申请,包括签署必要的补充协议以及做出价格说明,获得的退税款项后,其中5%部分归公司所有,如款项退至公司账户,则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95%部分及时退还给富诚达原股东。

  2、奋达科技和富诚达原股东解除相关资产的查封冻结和诉讼状态的相关约定:

  (1)公司同意,在2019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宝安法院和/或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基于现有仲裁提出的对富诚达原股东的财产保全措施(冻结奋达科技股票除外)。在富诚达原股东补偿股票注销且返还现金红利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申请撤回现有仲裁,并书面申请宝安法院和/或深圳国际仲裁院解除对富诚达原股东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2)富诚达原股东同意,于公司递交现有仲裁撤回申请同日,富诚达原股东向宝安法院申请撤回现有诉讼。

  2020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就业绩补偿纠纷与业绩补偿义务人达成和解并签署〈协议书〉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结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0年7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除冻结的公告》,富诚达原股东所持有的应被回购注销的奋达科技股份合计203,096,652股已解除司法冻结。

  三、关于本次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实施情况的说明

  根据《协议书》约定,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了办理本次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相关申请材料,并于近日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及通过“发行人E通道”系统查询,获悉本次业绩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相关手续已实施完成。

  四、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表

  ■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回购注销后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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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提升至39.7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提升至50.75%,具体内容参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持有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文忠泽及其一致行动人富众达的持股比例降至0.74%,具体内容参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5日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奋达

  股票代码:002681

  信息披露义务人:文忠泽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事处东环二路XX号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事处东环二路XX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富众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 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五和大道326号厂房1401

  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五和大道326号厂房1401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持股比例下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2020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达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奋达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文忠泽为富众达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富众达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文忠泽与富众达为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原因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奋达科技签署的《协议书》项下的约定,由奋达科技收回、注销补偿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会增加或减少其拥有的公司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05,786,811股A股股票,约占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1%。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奋达科技签署的《协议书》,由奋达科技予以收回并注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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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13,566,715股A股股票,约占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4%。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原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存放公司: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放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洲石路奋达科技园

  电话: 0755-27353923

  传真: 0755-27486663

  联系人:谢玉平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文忠泽(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2020年7月14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深圳市富众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文忠泽

  签署日期 :2020年7月14日

  

  附    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文忠泽(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2020年7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深圳市富众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文忠泽

  签署日期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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