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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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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庆楼”、“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20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5,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5,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1、公司控股股东马投公司承诺:本公司自同庆楼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庆楼股份,也不由同庆楼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同庆楼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同庆楼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同庆楼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同庆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同庆楼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同庆楼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基水、吕月珍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王寿凤、范仪琴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同庆投资、盈沃投资承诺:本企业自同庆楼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同庆楼股份,也不由同庆楼回购该部分股份;同庆楼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同庆楼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同庆楼的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同庆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同庆楼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同庆楼发生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5、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晓华承诺: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6、珠海横琴、合肥光与盐、汇智云天、嘉兴瑞君承诺:本企业自增资事项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价格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但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具体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相应公告、审批或备案手续,并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回购股票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一年度内回购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2%。

  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为增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其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使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累计额的20%,但不高于60%。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保障措施

  1、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未在回购条件满足后10日内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的,公司董事将延期领取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公司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方案之日止。

  2、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控股股东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自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公司将延期发放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增持股票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并自其违反上述预案之日起,公司将延期发放其除基本工资外的薪酬、津贴及其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增持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四、主要股东减持意向

  1、沈基水、吕月珍、马投公司、同庆投资及盈沃投资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在不违反沈基水、吕月珍、马投公司、同庆投资及盈沃投资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沈基水、吕月珍、马投公司、同庆投资及盈沃投资存在对所持公司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数量和价格将以此为限:(1)沈基水、吕月珍、马投公司、同庆投资及盈沃投资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合计减持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各自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在减持前由前述各方协商确定;(2)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沈基水、吕月珍、马投公司、同庆投资及盈沃投资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2、沈基水、吕月珍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沈基水、吕月珍、马投公司、同庆投资及盈沃投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沈基水、吕月珍、马投公司、同庆投资及盈沃投资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4、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酬或津贴。

  发行人控股股东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同庆楼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公司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同庆楼股东大会审议;

  3、本公司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同庆楼,同时本公司所持同庆楼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本公司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同庆楼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同庆楼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人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同庆楼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同庆楼,同时本人所持同庆楼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本人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同庆楼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同庆楼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根据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同庆楼,因此给同庆楼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同庆楼或投资者予以赔偿;

  4、本人所持同庆楼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同庆楼增加薪酬或津贴,不以任何形式接受同庆楼增加支付的薪酬或津贴。

  六、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下同)。

  公司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或累计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金支出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则确认)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3、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4、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就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议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董事会因符合关于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规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进行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详细论证,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股利分配政策”。

  八、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疫情风险

  自2020年1月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来,我国多个省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一级响应,并采取各项措施遏制疫情蔓延。发行人积极配合病毒防控工作,公司各门店暂停营业至3月中旬,防控工作给公司短期带来一定损失。当前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国内生活服务企业复工复业稳步推进,如疫情发展出现反复,公司损失将会进一步加大。

  (二)食品安全风险

  作为与消费者日常生活联系紧密的行业,餐饮行业对食品安全要求非常高。近年来,随着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民众的健康生活理念日益增强,全社会对食品质量、食品安全的关注度空前提高。一方面,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督及质量控制要求越来越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各方面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提出了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媒体、消费者对公司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也时刻进行关注和监督。如果公司本身质量控制出现问题,或是发生行业性食品安全事件,都将对公司的品牌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公司品牌信誉度受到影响,公司收入和净利润可能下滑,并可能面临处罚或赔偿等情形。

  餐饮行业生产链条长、管理环节多,公司无法完全避免因管理疏忽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产品质量发生问题,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将对公司的品牌和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公司面临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

  (三)门店租赁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门店主要通过租赁房屋进行经营,为了保证门店经营的稳定性,公司与大部分房屋业主订立了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尽量约定房屋到期的优先承租权。但是,公司仍可能因多种不确定因素而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如部分房产存在出租方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书,部分房屋所有权性质为军产,部分房产证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及部分房产所涉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等情形,都可能影响公司及其子公司门店的正常经营,虽然上述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出现因上述瑕疵而被认定为无效或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形,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出具了相关承诺,但是公司仍将面临更换经营场地而发生的搬迁、装修、暂时停业、关闭店面等风险,上述情形可能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四)财务风险

  1、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2019年度,本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0.17%,发行后本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从募集资金投入到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股票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利润增长幅度小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较发行前将大幅下降,存在由此引致的相关风险。

  2、税种变化带来的风险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餐饮业营改增前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通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公司整体税率会有所降低。但鉴于餐饮业增值税产业链涉及不同领域不同税率抵扣、部分食材进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若公司不能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则可能会对经营业绩有所影响。

  (五)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未全员缴纳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基于公司员工流动性大,未缴纳社保的员工主要为农民工,该部分员工基于自身原因,自愿选择在其户籍地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承诺若公司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问题被相关主管部门追缴或处罚的,将全额承担相关费用。公司存在因未为全体员工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带来补缴、涉诉的风险,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六)盈利预测风险

  公司编制了2020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230Z1378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预测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21,143.80万元,较2019年降低17.18%,预测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5,575.44万元,较2019年降低21.17%,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5,051.67万元,较2019年度下降15.85%。尽管公司2020年度盈利预测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是由于:(1)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2)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形势和市场行情具有不确定性;(3)国家相关行业及产业政策具有不确定性;(4)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公司2020年度的实际经营成果可能与盈利预测存在一定差异。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九、关于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批批准回购方案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回购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控股股东马投公司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同庆楼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同庆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则本公司承诺督促同庆楼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同庆楼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同庆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则本人承诺督促同庆楼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事项经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同庆楼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五)保荐机构承诺

  因国元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因华普天健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七)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自2020年1月起,全国范围内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我国多个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一级响应,并采取各项措施遏制疫情蔓延。公司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各门店于1月下旬停止营业,目前疫情防控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发行人按照政府部署要求,各门店于3月中旬陆续恢复营业。

  虽然疫情给全国餐饮行业均带来短暂性的影响,但餐饮业属于民生行业,长期持续发展的因素及趋势并不因疫情的短期影响而改变,居民对饮食的需求仍客观存在,公司主营业务、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的态势不会发生变化。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是2019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及2020年1-3月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230Z1014号”《审阅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之后经审阅(未经审计)的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2020年1-3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9,388.74万元,同比下降53.56%;营业利润为11,913.44万元,同比增长26.30%;利润总额为5,146.70万元,同比下降45.4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34.46万元,同比下降45.5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617.50万元,同比下降48.58%。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滑主要原因为疫情期间公司关闭门店未营业所致。详细数据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综合考虑目前疫情控制情况、1-6月增值税免征政策、已商定部分房租减免优惠、市场上餐饮行业的经营恢复状况和5月初公司门店经营已恢复至去年同期水平,发行人预计2020年1-6月可实现营业收入48,518.36万元至51,099.46万元,较2019年同期下降34.13%至30.62%;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7,829.52万元至8,926.33万元,较2019年同期下降29.84%至20.01%;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7,305.75万元至7,877.56万元,较2019年同期下降24.98%至19.11%。

  为帮助投资者对公司及投资于公司的股票作出合理判断,公司编制了2020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230Z1378”《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预测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21,143.80万元,较2019年降低17.18%,预测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5,575.44万元,较2019年降低21.17%,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5,051.67 万元,较2019年度下降15.85%。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2020年1-3月业绩下滑主要系受到疫情影响,疫情对发行人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属于突发、不可抗力的偶发性影响,目前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经营业绩下滑趋势已扭转,疫情对公司最不利的影响已经结束;发行人2020年盈利预测编制基础合理,依据充分,结果谨慎、合理,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影响因素。

  十一、发行人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房地产投资或变相投资房地产

  2019年9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议案》。针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按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的规定使用本次募集资金,切实做到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募集资金投入的新开连锁酒店项目使用房产均以租赁方式取得,租赁房产全部用于公司自身餐饮业务,不对外转租,不开办高档会所;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原料加工及配送基地项目为公司自建房产,建设房产全部自用,不会用于对外出租或出售。发行人募投项目自建、租赁房产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房地产相关调控政策,不会直接或间接利用募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或变相投资房地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50号”批复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93号”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7月16日

  (三)股票简称:同庆楼

  (四)股票代码:60510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0,000万股(发行前总股本15,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Tongqinglou Catering Co.,Ltd.

  3、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20,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沈基水

  5、住 所:合肥市包河区万岗路10号9幢

  6、经营范围:餐饮(限分支机构);酒店管理咨询及培训服务,烟酒零售(限分支机构)、会议服务;婚庆服务,农产品收购、销售,酒店用品、预包装食品、生鲜食品、日用百货、饮料、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散装食品销售;糕点、调味品、肉制品制售;停车场管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餐饮服务

  8、所属行业:餐饮业(代码为H62)

  9、电 话:0551-63638945

  10、传 真:0551-63642210

  11、电子邮箱:TQL2009@sohu.com

  12、董事会秘书:范仪琴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职务及任期情况如下: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马投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马投公司直接持有公司50.07%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沈基水直接持有公司27.59%的股份,吕月珍直接持有公司4.6%的股份,沈基水、吕月珍通过马投公司间接控制公司50.07%股份,通过同庆投资间接控制公司4.6%股份,通过盈沃投资间接控制公司4.6%股份。沈基水和吕月珍为夫妻关系,合计控制公司91.46%股份,沈基水和吕月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变更。

  沈基水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年生,大专学历。曾任安徽省和县中医院放射科医师,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放射科医师,梦都餐饮总经理,同庆楼有限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其担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为2018年7月至2021年7月。

  吕月珍女士:中国国籍,未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生,高中学历。曾任梦都餐饮门店总经理,同庆楼有限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其担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为2018年7月至2021年7月。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15,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5,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52,358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70元/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8.67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4.00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股票数量为4,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122,021股,包销比例为0.24%。

  五、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3,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97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530.0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1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130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9,970.00万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本次发行费用共计9,970.00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2.00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60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89元(按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构, 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 2018年度、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 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0]230Z0025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市场规模及盈利能力,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2020年1-3月,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9,388.74万元,同比下降53.56%;营业利润为11,913.44万元,同比增长26.30%;利润总额为5,146.70万元,同比下降45.4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834.46万元,同比下降45.5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617.50万元,同比下降48.58%。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滑主要原因为疫情期间公司关闭门店未营业所致。详细数据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盈利能力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综合考虑目前疫情控制情况、1-6月增值税免征政策、已商定部分房租减免优惠、市场上餐饮行业的经营恢复状况和5月初公司门店经营已恢复至去年同期水平,发行人预计2020年1-6月可实现营业收入48,518.36万元至51,099.46万元,较2019年同期下降34.13%至30.62%;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7,829.52万元至8,926.33万元,较2019年同期下降29.84%至20.01%;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7,305.75万元至7,877.56万元,较2019年同期下降24.98%至19.11%。

  为帮助投资者对公司及投资于公司的股票作出合理判断,公司编制了2020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容诚专字[2020]230Z1378”《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预测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21,143.80万元,较2019年降低17.18%,预测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5,575.44万元,较2019年降低21.17%,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5,051.67 万元,较2019年度下降15.85%。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

  注:因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无直接对外签署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授权,其上级单位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保荐机构、本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约定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遵守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各项规定。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洲峰、马志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事项;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情况;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551-68167151、68167152

  传真:0551-62207365、62207366

  保荐代表人:李洲峰、马志涛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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