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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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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所持慧辰资讯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慧辰资讯股票的,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其上市之前持有的慧辰资讯股份总数的100%,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减持时慧辰资讯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减持慧辰资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以及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慧辰资讯股份,违规减持所得归慧辰资讯所有,同时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剩余慧辰资讯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慧辰资讯,则慧辰资讯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慧辰资讯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6、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慧聪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湖南文化旅游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慧辰资讯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其上市之前持有的慧辰资讯A股股份,也不由慧辰资讯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其上市之前持有的慧辰资讯A股股份。若因慧辰资讯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慧辰资讯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所持慧辰资讯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慧辰资讯股票的,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其上市之前持有的慧辰资讯股份总数的100%,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减持时慧辰资讯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减持慧辰资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以及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慧辰资讯股份,违规减持所得归慧辰资讯所有,同时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剩余慧辰资讯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慧辰资讯,则慧辰资讯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慧辰资讯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7、发行人股东上海汇盼、永新县双赟、宁波信厚、广发乾和承诺承诺:

  (1)自慧辰资讯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其上市之前持有的慧辰资讯A股股份,也不由慧辰资讯回购本合伙企业在其上市之前持有的慧辰资讯A股股份。若因慧辰资讯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持有的慧辰资讯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合伙企业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慧辰资讯、慧辰资讯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除上海汇盼、永新县双赟、宁波信厚、广发乾和以外,持股5%以下股东承诺:

  (1)自慧辰资讯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在其上市之前持有的慧辰资讯A股股份,也不由慧辰资讯回购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在其上市之前持有的慧辰资讯A股股份。若因慧辰资讯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持有的慧辰资讯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慧辰资讯、慧辰资讯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本公司/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马亮承诺:

  (1)自慧辰资讯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上市之前间接持有的慧辰资讯A股股份,也不由慧辰资讯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间接持有的慧辰资讯A股股份。若因慧辰资讯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慧辰资讯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慧辰资讯上市后6个月内如慧辰资讯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慧辰资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慧辰资讯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慧辰资讯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慧辰资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慧辰资讯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慧辰资讯股份。

  (4)本人在持有慧辰资讯股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慧辰资讯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慧辰资讯股票的发行价。本人减持慧辰资讯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以及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自本人所持慧辰资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慧辰资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间接持有慧辰资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6)本人在慧辰资讯担任董事职务期间,本人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慧辰资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慧辰资讯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慧辰资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7)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慧辰资讯股份,违规减持所得归慧辰资讯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慧辰资讯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慧辰资讯,则慧辰资讯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慧辰资讯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10、除马亮以外,发行人其他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慧辰资讯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上市之前间接持有的慧辰资讯A股股份,也不由慧辰资讯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间接持有的慧辰资讯A股股份。若因慧辰资讯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慧辰资讯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慧辰资讯上市后6个月内如慧辰资讯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慧辰资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慧辰资讯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慧辰资讯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慧辰资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慧辰资讯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慧辰资讯股份。

  (4)本人在持有慧辰资讯股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慧辰资讯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慧辰资讯股票的发行价。本人减持慧辰资讯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以及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人在慧辰资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慧辰资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慧辰资讯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慧辰资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8)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慧辰资讯股份,违规减持所得归慧辰资讯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慧辰资讯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慧辰资讯,则慧辰资讯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慧辰资讯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11、发行人持股监事张海平承诺:

  (1)自慧辰资讯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上市之前间接持有的慧辰资讯A股股份,也不由慧辰资讯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间接持有的慧辰资讯A股股份。若因慧辰资讯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慧辰资讯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慧辰资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慧辰资讯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慧辰资讯股份。

  (3)本人在慧辰资讯担任监事职务期间,本人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慧辰资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慧辰资讯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慧辰资讯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在本人持有慧辰资讯股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慧辰资讯股份,违规减持所得归慧辰资讯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慧辰资讯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慧辰资讯,则慧辰资讯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慧辰资讯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12、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韩丁、王驰承诺:

  (1)自慧辰资讯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上市之前间接持有的慧辰资讯A股股份,也不由慧辰资讯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间接持有的慧辰资讯A股股份。若因慧辰资讯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间接持有的慧辰资讯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本人所持慧辰资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慧辰资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间接持有慧辰资讯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在本人持有慧辰资讯股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慧辰资讯股份,违规减持所得归慧辰资讯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慧辰资讯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慧辰资讯,则慧辰资讯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慧辰资讯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关于发行人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首发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相关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回购股份;(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相应义务。

  (一)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份回购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

  3、股份回购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如需)以后,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及/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收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二)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单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25%。如上述承诺不能同时满足,则优先满足单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的承诺。

  (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的25%,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60%。

  对于公司在首发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履行上述义务,且须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一)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情况下,如公司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将: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下,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控股股东应当: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并且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代控股股东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承诺的增持金额上限规定。

  (三)在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下,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并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则相关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及4、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并且公司有权扣减应向相关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代相关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务,扣减金额不超过相关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增持金额上限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措施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良知正德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前述预案及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

  2、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事项的,在本公司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的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的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以及公司董事会根据该预案制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前述预案及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或董事会作出的其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措施,并履行各项义务。

  2、如前述具体实施方案或具体实施措施涉及需要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表决同意的事项的,在本人具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本人将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时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如本人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况,不影响本人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若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保证慧辰资讯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慧辰资讯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慧辰资讯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保证慧辰资讯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慧辰资讯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慧辰资讯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慧辰资讯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承诺

  “一、保证慧辰资讯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慧辰资讯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合伙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慧辰资讯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持续地改善和优化公司的技术研发体系、服务支撑体系和管理流程,稳步提升公司的市场份额、品牌形象,同时积极开拓市场,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公司将依托研发团队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和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公司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本次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制定了《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三年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2、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3)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公司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4)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确保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龙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3)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4、慧辰资讯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承诺

  为确保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承合一(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聚行知(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合伙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合伙企业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3)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合伙企业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

  (4)本合伙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合伙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合伙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合伙企业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5、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确保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晓葵、余秉轶、李永林、马亮、张文丽、江一、马少平、何伟、徐景武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额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二)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公司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并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电话、邮件、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长期发展等实际情况的变化,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

  (五)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关于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此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涉及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募集资金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指慧辰资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慧辰资讯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承诺

  良知正德作为慧辰资讯的控股股东,现就此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涉及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慧辰资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自行或极力促使慧辰资讯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依法回购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慧辰资讯股票发行价(指慧辰资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慧辰资讯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慧辰资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慧辰资讯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3)实际控制人承诺

  慧辰资讯的实际控制人赵龙就此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涉及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慧辰资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自行或极力促使慧辰资讯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慧辰资讯股票发行价(指慧辰资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慧辰资讯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慧辰资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慧辰资讯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4)慧辰资讯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承诺

  承合一(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聚行知(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慧辰资讯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为慧辰资讯实际控制人赵龙,现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涉及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合伙企业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慧辰资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合伙企业承诺将自行或极力促使慧辰资讯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依法回购本合伙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如有)。回购价格不低于慧辰资讯股票发行价(指慧辰资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慧辰资讯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合伙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慧辰资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慧辰资讯有权将应付本合伙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合伙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涉及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慧辰资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慧辰资讯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三、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如本人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况,不影响本人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其他承诺事项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为避免与慧辰资讯发生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控股子企业(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同)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全文同)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控股子企业不会、并保证不从事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经营实体,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三、如果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控股子企业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慧辰资讯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慧辰资讯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慧辰资讯,慧辰资讯享有优先获取上述业务的权利。

  四、如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公司承诺将不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公司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慧辰资讯的竞争: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慧辰资讯;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采取其他对维护慧辰资讯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五、本公司承诺,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慧辰资讯和其他股东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公司不再为慧辰资讯控股股东为止。

  六、本公司在本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公司及及本公司下属控股子企业而作出。”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赵龙为避免与慧辰资讯发生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人近亲属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下属控股子企业(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同)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全文同)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人近亲属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下属控股子企业不会、并保证不从事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经营实体,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三、如果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下属控股子企业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慧辰资讯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慧辰资讯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慧辰资讯,慧辰资讯享有优先获取上述业务的权利。

  四、如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承诺保证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不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慧辰资讯的竞争: 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慧辰资讯;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采取其他对维护慧辰资讯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五、本人承诺,因本人、本人近亲属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下属控股子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慧辰资讯和其他股东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不再为慧辰资讯实际控制人为止。

  六、本人在本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人、本人近亲属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下属控股子企业而作出。”

  (3)慧辰资讯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承诺

  承合一(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聚行知(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慧辰资讯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为慧辰资讯实际控制人赵龙,为避免与慧辰资讯发生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一、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下同)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并保证不从事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或经营实体,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三、如果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应立即通知慧辰资讯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慧辰资讯能合理接受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慧辰资讯,慧辰资讯享有优先获取上述业务的权利。

  四、如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不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慧辰资讯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合伙企业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慧辰资讯的竞争: 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慧辰资讯;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采取其他对维护慧辰资讯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五、本合伙企业承诺,因本合伙企业及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慧辰资讯和其他股东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将予以赔偿。本承诺函自本合伙企业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合伙企业不再为慧辰资讯股东为止。

  六、本合伙企业在本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合伙企业及及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而作出。”

  2、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就规范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一、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减少与慧辰资讯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

  二、对于确实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公司将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慧辰资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本公司承诺、并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会通过与慧辰资讯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慧辰资讯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慧辰资讯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慧辰资讯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龙就规范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一、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减少与慧辰资讯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

  二、对于确实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确保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慧辰资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本人承诺、并确保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会通过与慧辰资讯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慧辰资讯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慧辰资讯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慧辰资讯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一、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减少与慧辰资讯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

  二、对于确实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人将确保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慧辰资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本人承诺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四、本人承诺、并确保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会通过与慧辰资讯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慧辰资讯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慧辰资讯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慧辰资讯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4)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慧聪投资、湖南文旅、上海琢朴、金石灏汭和三峡金石承诺如下:

  “一、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除外)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减少与慧辰资讯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

  二、对于确实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确保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除外)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慧辰资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除外)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慧辰资讯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慧辰资讯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并确保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会通过与慧辰资讯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慧辰资讯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如出现因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慧辰资讯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慧辰资讯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5)慧辰资讯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承诺

  承合一(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聚行知(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慧辰资讯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为慧辰资讯实际控制人赵龙,现就规范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下:

  “一、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减少与慧辰资讯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

  二、对于确实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本合伙企业将确保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慧辰资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三、本合伙企业承诺、并确保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会通过与慧辰资讯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慧辰资讯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如出现因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慧辰资讯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慧辰资讯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就避免资金占用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企业(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除外)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慧辰资讯资金或资产的情形。

  二、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投资或控制的企业(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除外)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慧辰资讯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慧辰资讯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慧辰资讯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慧辰资讯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龙就避免资金占用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除外)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慧辰资讯资金或资产的情形。

  二、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除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慧辰资讯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慧辰资讯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慧辰资讯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慧辰资讯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3)慧辰资讯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承诺

  承合一(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和聚行知(天津)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系慧辰资讯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为慧辰资讯实际控制人赵龙,现就避免资金占用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投资或控制的企业(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除外)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慧辰资讯资金或资产的情形。

  二、本合伙企业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投资或控制的企业(慧辰资讯及其子公司除外)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慧辰资讯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慧辰资讯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出现因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慧辰资讯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慧辰资讯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4、关于租赁、社保瑕疵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对慧辰资讯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如下:

  “一、关于慧辰资讯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屋租赁事宜

  针对慧辰资讯及控股子公司租赁的房产存在未能提供相关方权属证明的情形,本公司承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任何原因使得慧辰资讯及控股子公司无法使用租赁房产的,本公司将对慧辰资讯及控股子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足额补偿。

  如因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致使慧辰资讯及控股子公司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本公司承诺:将无条件承担所有罚款金额,确保慧辰资讯及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二、关于慧辰资讯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保及公积金缴纳事项

  如慧辰资讯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任何时候被要求补缴或被追偿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或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本公司承诺将无条件承担所有应补缴或被追偿金额及罚款等相关费用,确保慧辰资讯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龙对慧辰资讯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事项说明承诺如下:

  “一、关于慧辰资讯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屋租赁事宜

  针对慧辰资讯及控股子公司租赁的房产存在未能提供相关方权属证明的情形,本人承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任何原因使得慧辰资讯及控股子公司无法使用租赁房产的,本人将对慧辰资讯及控股子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足额补偿。

  如因租赁房产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而致使慧辰资讯及控股子公司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本人承诺:将无条件承担所有罚款金额,确保慧辰资讯及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二、关于慧辰资讯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保及公积金缴纳事项

  如慧辰资讯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任何时候被要求补缴或被追偿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或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本人承诺将无条件承担所有应补缴或被追偿金额及罚款等相关费用,确保慧辰资讯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就未能兑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一、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

  三、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2、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就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一、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告知慧辰资讯,并通过慧辰资讯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慧辰资讯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慧辰资讯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慧辰资讯,因此给慧辰资讯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慧辰资讯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告知慧辰资讯,并通过慧辰资讯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慧辰资讯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慧辰资讯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龙就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一、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告知慧辰资讯,并通过慧辰资讯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慧辰资讯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慧辰资讯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慧辰资讯,因此给慧辰资讯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慧辰资讯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告知慧辰资讯,并通过慧辰资讯及时、充分披露本人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慧辰资讯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慧辰资讯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4、慧辰资讯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平台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聚行知、承合一承诺:

  “一、如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合伙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告知慧辰资讯,并通过慧辰资讯及时、充分披露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慧辰资讯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慧辰资讯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合伙企业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慧辰资讯,因此给慧辰资讯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慧辰资讯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合伙企业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合伙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告知慧辰资讯,并通过慧辰资讯及时、充分披露本合伙企业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慧辰资讯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慧辰资讯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本合伙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5、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晓葵、余秉轶、李永林、马亮、张文丽、江一、马少平、朱逢佳、张海平、武云川何伟、徐景武承诺:

  “一、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告知慧辰资讯,并通过慧辰资讯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慧辰资讯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慧辰资讯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慧辰资讯,因此给慧辰资讯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慧辰资讯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告知慧辰资讯,并通过慧辰资讯及时、充分披露本人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慧辰资讯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替代承诺或解决措施,以尽可能保护慧辰资讯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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