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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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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0-050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诉讼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内尚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93775884.62元。其中,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1951345.38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91824539.24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已于以前年度对“美湖里商业综合体项目公寓和裙房精装修工程”的建设成本进行足额计提,松江置地后续根据《民事调解书》分期支付工程款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其他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该部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近12个月内尚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93775884.62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3.72%。其中,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事项合计涉诉金额为1951345.38元,占总金额的2.0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事项合计涉诉金额为91824539.24元,占总金额的97.92%。具体情况如下:

  

  一、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

  注:天津松江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置地”)、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恒通”)、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团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市政”)、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集团”)及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兴业”)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累计诉讼的具体情况说明

  (一)松江置地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置地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美湖里商业综合体项目公寓和裙房精装修工程”,涉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仍欠付工程款686879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686879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86879元;上述两项合计为7555669元。3)判令原告就涉案项目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686879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法院于2019年11月16日就本案出具《传票》,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9)津0104民初15066号。松江置地后续将按《民事调解书》分期支付工程款。

  (二)公司与天津市红桥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市红桥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于2017年12月16日参加了原告通过第三人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5%股权的报名摘牌工作。2018年1月29日,第三人向被告发送了《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根据该通知,被告按要求向第三人交纳了交易保证金6755460元。因被告未能与原告签订关于卓朗科技5%股权的《产权交易合同》且第三人未能按规定自行扣除被告交易保证金并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天津市红桥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终止原、被告之间转让卓朗科技5%股权交易;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补偿金6065023.2元;3)判令第三人扣除意向受让方保证金,并协助原告给付第二项诉请补偿金;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已开庭1次,庭审期间,双方均有意向达成和解,本案一审尚未判决。

  (三)松江恒通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修园堂养老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市西青区修园堂养老院

  (2)案件基本情况

  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松江城公建1号楼商业1-202、1-203房屋作为开办医疗、健康产业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由于二被告承租上述房屋后长期拖欠租金未予支付并且未按时自行缴纳暖气费,原告先行为其垫付了三个采暖季费用,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3)原告方诉讼请求

  松江恒通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欠付的应缴租金80694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1498.90元(违约金以80694元为基础,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2016至2019年三个采暖季的暖气费共计56761.8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6778.25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上两项请求,共计人民币155732.95元;3)判令二被告对上述费用向原告承担共同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

  因在本案诉讼期间,涉案房屋租金又产生新的费用,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欠付的应缴租金88764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4083.14元(违约金以88764元为基础,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

  (4)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津0111民初1684号,决定立案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四)松江恒通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

  (2)案件基本情况

  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松江城公建1号楼商业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房屋作为开办医疗、健康产业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由于二被告承租上述房屋后长期拖欠租金未予支付并且未按时自行缴纳暖气费,原告先行为其垫付了三个采暖季费用,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3)原告方诉讼请求

  松江恒通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欠付的应缴租金285099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43226.61元(违约金以285099元为基础,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2016至2019年三个采暖季的暖气费共计117857.5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4074.05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上两项请求,共计人民币460257.15元;3)判令二被告对上述费用向原告承担共同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

  因在本案诉讼期间,涉案房屋租金又产生新的费用,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欠付的应缴租金502649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23121.85元(违约金以502649元为基础,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

  (4)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津0111民初1685号,决定立案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五)松江恒通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一: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西青区修园堂中医医院

  (2)案件基本情况

  二被告承租原告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松江城公建1号楼商业1-101、1-201房屋作为开办医疗、健康产业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止。由于二被告承租上述房屋后长期拖欠租金未予支付并且未按时自行缴纳暖气费,原告先行为其垫付了三个采暖季费用,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

  (3)原告方诉讼请求

  松江恒通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欠付的应缴租金232667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33155.05元(违约金以232667元为基础,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2016至2019年三个采暖季的暖气费共计163664.2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9544.09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上两项请求,共计人民币449030.33元;3)判令二被告对上述费用向原告承担共同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

  因在本案诉讼期间,涉案房屋租金有又产生新的费用,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欠付的应缴租金255934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1772.96元(违约金以255934元为基础,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

  (4)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2020)津0111民初1686号,决定立案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六)松江团泊与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7841424元整,用于支付工程款项,借款期限一年,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同时约定借款期限内无利息,被告逾期还款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借款本金的30%计算)。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尚欠借款本金16803893元。

  (3)原告方诉讼请求

  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80389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352427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就本案2020年4月16日予以立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七)松江市政、松江集团与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瑞松民间借贷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第一原告: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原告:王瑞松

  第一被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第一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截至2020年5月24日,应付二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21975027.05元,为此,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瑞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二原告借款本金15460000元,利息6250916.13元,罚息264110.92元,共计21975027.05元。2)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661500元。以上两项诉请金额合计22636527.05元。3)判令原告就享有抵押权的第二被告名下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谭江道交口东南侧天涛园2-101、2-103、8-101的三处房产拍卖或折价款行使有限受偿权,受偿范围限于诉请金额22636527.05元。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5月25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津0103民初4528号、《执行裁定书》(2020)津0103执保字400号,裁定对松江市政、松江集团名下价值22636527.0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传票》,于2020年7月13日就本案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询问,本案尚未判决。

  (八)公司、松江兴业、松江集团、松江市政与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薛海珍

  被告: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被告松江兴业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截至2020年4月30日,被告松江兴业尚欠原告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借款本金25500000元及利息4910999.99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借款本金255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4月30日之前的利息为4910999.99元,2020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25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诉讼总标的暂定30410999.9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对被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东丽区卫国道南侧雪莲北里的7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安阳市盛欣创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薛海珍对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西青区友谊南路与谭江道交口东南天浦园公建2号楼的1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4)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于2020年6月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豫05民初43号,裁定对公司及松江集团抵押的房产予以财产保全。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员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就本案出具《传票》,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于以前年度对“美湖里商业综合体项目公寓和裙房精装修工程”的建设成本进行足额计提,松江置地后续根据《民事调解书》分期支付工程款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其他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案件,对本公司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判断该部分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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