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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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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07 证券简称:江阴银行 公告编号:2020-034
转债代码:128034 转债简称:江银转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就本行与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张浩荣、陈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

  第一被告: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

  住所:江阴市南外环路665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荣

  第二被告: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江阴市南外环路665号

  法定代表人:谢玉兰

  第三被告:张浩荣         1958年9月生

  住址:江阴市和院

  第四被告:陈惠芬         1960年1月生

  住址:江阴市和院

  (二)判决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0)苏0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本行借款本金15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2、张浩荣、陈惠芬对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5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以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江阴市南环路66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分别为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407号、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408号、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409号的不动产,分别在担保债权10049万元、795万元、6656万元的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731元,由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张浩荣、陈惠芬负担。

  本案的受理基本情况详见本行 2020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    公告编号2020-014)。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1.04亿元,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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